10.转让期限届满,转让方将收费权收回,受让方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提前终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收费权并接收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与收费权合并转让的,按上述规定程序实施。
(二)单独转让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参照上述程序第3至第8项实施。转让期限届满,受让方将广告或服务设施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让合同提前终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收回转让的权益并接收相关设施。
(三)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选择投资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招标人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招标人或招标受托人组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
3.招标人与中标投资人依法订立投资协议;
4.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后90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组建,项目公司应当达到本意见的相关要求;
5.项目公司根据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6.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
7.项目公司在特许期限内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
8.特许期限届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特许权协议提前终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协议约定收回特许权并接收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四)招商项目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范本。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前,招标受托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招标人审定。
(五)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短收费期限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项目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高转让价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转让价、转让期限、融资能力、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最高转让价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转让价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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