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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收费公路招商引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六)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收费权,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与收费权合并转让的,由具有审批公路收费权转让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单独转让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收费权益转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财政管理。

  (八)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国道项目特许权协议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收费公路招商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责,公路经营企业(投资人和项目公司合称为“公路经营企业”)应当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并对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等负责,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保证生产安全。

  (二)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绿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招标人可以要求公路经营企业提供养护维修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担保。

  (三)高速公路招商项目必须按照全省交通统一规划,纳入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四)收费权益转让收入的管理,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转让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山东省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招商项目收费权益转让收入用于山东省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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