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及科学城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57号)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我省餐饮环节监管和许可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机构改革未完成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坚决防止因工作出现脱节引发食品安全事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卫生行政部门在餐饮环节监管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中,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餐饮环节监管和许可证发放工作,执法文书和许可证的法律手续要符合《
食品安全法》规定。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
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要求自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各级餐饮消费环节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文件要求,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
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