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9]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依法诚信、公开透明、平等有序的市场秩序,从根本上防范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促进我市的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新乡奠定基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立项、投资、建设等有关活动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资金筹集、工程款支付等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一)加强土地使用、规划许可管理
各级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时,应核实其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手续。
(二)严格施工许可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专用账户建设资金证明,或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证明,房地产项目或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承接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同时提供由银行或有资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担保保函)。除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建设单位应与出具资金证明单位签订协议,出具资金证明单位应履行的相应审查义务,协助有关部门防止建设单位挪用资金。
(三)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