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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纠纷和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避免由于合同约定不清产生纠纷,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承包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合同备案时,还应将招投标文件一并备案。承发包双方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
  (四)规范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等建设方式外,一律不得以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标准、偿还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同时,建设单位必须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过度垫资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五)加强工程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发承包合同履行及工程竣工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预防拖欠工程款情况发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双方应提供无争议部分的工程结算凭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除已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程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产权登记手续。
  三、严格劳务分包和用工制度
  (一)严格劳务分包管理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要约定劳务费及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办法及责任。
  (二)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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