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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五、健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
  (一)健全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现有资源,连接相关信用系统,以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人员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真实记录和及时汇总其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涵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和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招投标、资金拨付、规划许可、土地交易、权属登记、造价管理、注册登记、施工许可、验收备案等工作中,应当搜集、采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市场信用情况,对严重失信的单位或个人加强重点监控。
  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采取停止新项目审批,停止办理招投标手续,一律不得参与市级以上的评奖评优,本年度资质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单位,直至吊销资质,列入黑名单,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外省、市进新开发和施工企业,坚决清出新乡市场。
  (二)加强金融信用监管
  人民银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工程担保等单位,建设单位主动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要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情况及相关的信用监管记录、信用监管评价信息或意见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查询参考。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融资条件方面实行不同程序的限制,对出具不实银行保函、资金证明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
  (三)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业企业出具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依据监理情况做出公正评判;造价咨询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检测、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成立清欠组织机构,坚持常抓不懈,并设置相关投诉和举报电话,确保资金、专职人员到位,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清欠责任分工,各负其责。新乡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清欠工作和落实清欠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因清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政府将按照清欠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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