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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印发《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的通知
(穗水排水[2009]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的实施,指导排水户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我局特编制《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在执行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向我局排水管理处反馈(电话:020-87594085)。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

  为配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的实施,指导排水户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特制定本指引。
  一、需申请办理减免的排水户
  符合《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穗水〔2009〕90号)规定的范围和减免条件,除低保户和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的生活用水)、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以外,其他排水户均可申请办理污水处理费减免。
  二、受理地点和受理时间
  广州市水务局政务中心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星期一至星期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00-5:00
  星期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00-3:00
  三、办理程序和资料要求
  所有需申请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减免的排水户,均须向广州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依照符合减免不同规定情形,提交相关资料。市水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决定。
  (一)办理流程(略)
  20个工作日,不包含征求环保部门意见的时间。
  (二)资料要求
  1、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直接排入海洋、江河、湖泊、河涌,不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提出减免申请需提交:
  (1)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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