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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局印发《申请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理指引》的通知

  (2)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水资料(客户编号、用水性质、水表号、最近一次的用水缴费发票复印件);
  (4)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5)水质监测资料。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申请日之前连续2年内(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营未够2年的项目,以投入运营之日至申请日为期限)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鉴定和检测报告或在线监测资料;
  (6)曾获城市污水处理费返还的申请户,须提供市建委同意返还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材料。
  2、排水户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且符合所在区域排水系统排污口受纳水域功能要求,在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其排水能达标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排水户,提出减免申请需提交:
  (1)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函;
  (2)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水资料(客户编号、用水性质、水表号、最近一次的用水缴费发票复印件);
  (4)市水务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5)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6)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申请日之前2年内(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营未够2年的项目,以投入运营之日至申请日为期限)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鉴定和检测报告或在线监测资料;
  (7)曾获城市污水处理费返还的申请户,须提供市建委同意返还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材料。
  3、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提出减半申请需提交:
  (1)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申请函;
  (2)法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水资料(客户编号、用水性质、水表号、最近一次的用水缴费发票复印件);
  (4)市水务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5)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6)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申请户自申请日之前2年内(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营未够2年的项目,以投入运营之日至申请日为期限)自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的水质、水量鉴定和检测报告或在线监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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