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交〔2009〕38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北京经纪人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特制定《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国家工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14号令)、《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和规范北京市经纪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1号)和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8〕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收集与传播信息、查验房地产、签订相关合同、协助房地产权属登记(备案)、交验房地产等居间、代理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