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指导。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分局负责本辖区注册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和北京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和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业资格注册
第六条 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人员,应当按照人事部、
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手续的人员,需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初审。初审合格后核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对初审合格人员,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审核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
第八条 通过本市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原已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的人员,可由其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统一到行业协会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所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取得经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纪人备案书;
(四)未曾出现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注销注册或被限制从业3年以内情形。
第十条 行业协会自收到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准予注册的,核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退回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