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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㈡集中核发阶段(2009年6月-12月)

  各旗县区应从速准备尽快开展核发工作,具体程序分为:申请、残疾评定、初审、复审、打印证件、盖章、证件发放7个方面: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旗县区残联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

  2.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各旗县区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有影像记录和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对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同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按照中残联《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中的评残标准评定,评定结果应有医生签字和评残委员会公章。

  3.初审。旗县区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符合残疾标准者则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给予认定办理。对于信息虚假或各旗县区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认定办理。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旗县区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将评定表等材料集中报市残联审核批准。

  4.复审。市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集中对残疾评定结果、旗县区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旗县区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旗县区残联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特殊情况下,市残联可要求旗县区残联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到市残联复审。

  5.打印证件。旗县区残联在经过市残联复审批准后,方可打印残疾人证。

  6.盖章。旗县区残联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材料。同时上报市残联一份评定表备案。市残联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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