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建认养者没有明确具体认建认养项目内容的,其资金可用于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公布的认建认养项目和内容未被指定认建认养的。
(二)当年财政预算与绿化养护计价依据标准存在不足的部分。
(三)各级政府重点扶持推进、且现有财政补贴政策未能全部涵盖的绿化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四)因突发事件及社会和市民投诉需应急处理的病虫害防治、设施修复、信息公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抢救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立牌和冠名条件
立牌和冠名按绿地、树木和公益林规模及认建认养金额不同,设定不同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1个月:
认养胸径10cm以上的单株乔木且认养费个人达到30元/年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300元/年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
1、认建绿地或公益林100平方米以上且认建费达到项目预算的50%以上。
2、认养绿地1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树木100株以上,且个人认养费达到3000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3万元以上。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且认养费达到3000元/年以上或认养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认养费达到2000元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以上,可以进行绿地冠名,认建的立牌和冠名期一般不超过5年;认养绿地的立牌与冠名期限与认养期一致:
1、认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且认建费用达到30万元以上。
2、认养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树木1000株以上且连续3年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3、认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群且个人连续3年每年出资3万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连续3年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认建认养标示牌一般由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标示牌内容只包括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团体名称、认建认养期限和具体项目名称。
认建认养者对制作标示牌的材质、工艺、尺寸、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需经绿地、树木或公益林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认建认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认养期限一般为1-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同一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竞投的方式。优先考虑持续认养者。
因城市基础设施等需要确需占用、临时使用认建认养期限内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以“绿化(林业)行政审批决定书”为依据。临时使用绿地和公益林或临时迁移树木的,可在工程完工恢复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占用绿地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双方可协商变更认建认养具体对象,认养期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