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垃圾填埋场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已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未经处理仍在直排渗滤液等问题。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以及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已封场的填埋场进行隐患排查,对没有环保验收的、关闭封场没有经环保部门鉴定、核准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监督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建设环境应急处置设施。
㈡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⒈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⒉认真贯彻国家《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以及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⒊对涉砷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各旗县区要对本地区所有的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企业,硫化工、磷化工企业,砷化物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排查(包括原材料的使用、产能、砷化物排放情况)并登记造册。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重点查处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化品备案登记的企业。
三、时间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各旗县区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要将当地环保专项行动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