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摸底排查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5月-6月)。各旗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摸排,并针对性地制定详细的整治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并要在6月10日前将本地区“整治计划”,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㈢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1月)。各旗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以及重点行业、黄河流域我市境内的重污染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并开展整治活动,要将检查和整治情况分别于6月10日、9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对各旗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㈣总结阶段(11月)。各旗县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要于11月5日前,将2009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㈠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注重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市政府将把各地整改完成情况列入环保目标责任制内容进行考核,对无故不能完成任务、各类信息数据上报迟缓和数据失真的地区,将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㈡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为,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化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