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科信规〔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8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暂缓发布)
0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0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04 软件产品登记
05 软件企业认定
06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07 科技创新奖评定
08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暂缓发布)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一、登记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二、设定依据
(一)《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
五条;
(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第
三条、第
四条、第
八条;
(三)《关于确定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函》(深府函〔2005〕15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已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限于以下任何情形之一: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五)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法律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原件各2份);
(二)规范创业投资机构组织程序和行为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法律文件(原件1份);
(三)工商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原件各1份);
(五)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原件各1份)。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管理顾问机构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法律文件(原件1份);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原件各1份);
(四)委托管理协议(原件1份)。
法律依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
九条、第
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