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赣司律字[2009]37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高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指导性意见
为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环节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积极性,促进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诚信化执业、优质高效服务水平,进一步转变全省律师行业风气,着力塑造我省律师行业诚信服务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做出我省律师行业的积极贡献,特提出江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的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政治业务教育培训,建设学习型律师事务所
1、各律师事务所努力把自身打造成学习型服务机构,努力做到政治上坚定可靠、业务上精湛深厚、服务质量上勤勉尽责,勇于创新、廉洁自律。
2、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并认真执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学习培训规划及年度计划。
3、认真组织全体执业律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执业规范的学习,组织业务开展法学理论、经济管理知识和新法律法规学习。
4、组织律师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参加中央有关部委、省厅或省律协的业务培训。
5、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情况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
6、党组织活动制度。律师事务所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正常开展工作,党员不足三人的加入其他党支部,参加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
有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要按规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没有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要为党员律师参加党组织活动提供方便。
二、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1、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等管理人员对本所律师的监督管理制度,防止和克服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的状况,这是关系到律师事务所能否长久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