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整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照本市相关技术规程, 保障工地安全,对建筑整治的房屋,施工时要做好必要的临时防护措施,保证屋面翻修时不渗漏,居民供水、供电线路运行正常,下水管道排水畅通。要加强小区工地防汛工作,及时疏通居住小区下水管网,保证排水畅通。
4.台风、暴雨前后,各区(县)建筑整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工地的脚手架以及各类搁置物、悬挂物的拉结点和紧固点、工地围档、各类警示标志、工地用电线路、临时电箱等以及工地宿舍、仓库、食堂等临时房屋等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台风、暴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监控工作,严密监控工地围墙、井架等施工机械的安全状况以及现场排水等情况,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现场大面积积水。发现重大险情,要立即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5.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关心改善职工工作条件,做好夏季劳动防护、防暑降温工作。切实加强建筑整治工地高温季节的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工作,要在施工现场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茶水,备好含盐清凉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确保施工人员宿舍等临时设施符合标准和满足防暑降温工作需要;高温期间,要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通过“做两头、歇中间”等措施,避免高温天气露天室外作业。
四、建立加强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建筑整治部门,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根据建立的岗位责任制和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建立加强汛期值班制度。进入汛期应指定专人收听气象报告,并根据气象部门预报的气象灾害预报和警报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安排加强值班和抢险队伍到岗待命。值班人员和抢险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应急事故处置能力。值班人员名单、通讯联络方式应向所在小区居民告示,并上报区(县)建筑整治主管部门。各区(县)建筑整治主管部门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抽查各施工单位值班人员到岗情况,如有情况应及时上报,并写好值班记录。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立即向事故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建筑整治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置措施、查处结果和善后措施。
各区(县)房管局及建筑整治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区(县)实际,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和防台防汛工作的检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