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科成市函〔2009〕3号)
各市、各扩权县,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做好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推进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厅根据《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12月省政府令第18号)规定,制定了《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在推荐申报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等相关工作中予以遵循。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今后修改、完善。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保证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规范实施,根据《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从事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