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整体学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地位,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公开发行,为国内外同行广泛引用,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为终身成就奖,是对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工作,并为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最高奖励,该奖终身只授予一次。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我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第十条 《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四次修订)颁布前获得的“河北省省长特别奖”和“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第一完成人,视同本办法规定的“突出贡献奖”获奖人,不再受理申报。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在相关科学技术论著中未署名的人员不得作为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