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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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