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二条 推荐省技术发明奖项目必须具有发明专利,主要完成人应为专利持有人。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款所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款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并进行了应用推广。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款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整体技术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