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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河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河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 在向河北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河北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河北省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河北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聘请年度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审。
  2、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评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总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行业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2、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评审结果;
  3、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总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委员会,每个行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学科评审组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2、向省总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结果。
  第三十七条 省各行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本学科(专业)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2、向省行业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进行评审;
  2、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评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由省科技厅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项目申报情况,从专家库中遴选,评审委员会组成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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