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对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凡与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家属、近亲属、直接领导、研究生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聘请参加省科技奖励评审活动,则应向评审组织单位申明,实行回避)。凡当年有申报奖励项目的专家,不得做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第四十三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单位按照省科学技术厅当年下达的限额指标择优推荐。
第四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通过省科学技术奖励网络系统,按要求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相关的附件材料,按规定的时间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有关推荐单位申报。同时,将推荐材料电子文档及纸质原件两套报送推荐单位。推荐书的填写及有关附件材料要求完整、真实、可靠。推荐单位应当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逐项审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并正在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参加推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六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四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省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受此条限制。
第四十八条 与省外机构和人员合作完成科技成果的本省科技工作者或组织,其成果在河北省实施和转化对本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推荐河北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九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成果与市场处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省科学技术厅成果与市场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