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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省科学技术厅公告受理后要求放弃或退出评审的,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经批准放弃和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省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五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

  第五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科学技术厅提交相应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五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省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对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侯选人、省国际合作奖候选人分别进行会议初评和会议总评。评审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票数达到或超过实际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视为通过。
  第五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符合参评条件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提交相应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五十六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厅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各行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行业评审。
  第五十七条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行业评审结果,由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总评审委员会进行总评审。
  第五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各学科(专业)评审组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评委根据评审标准给项目打分,通过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各行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评委根据评审标准给项目打分,通过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对各行业评审委员会推荐的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抽查,审计结果提交总评审委员会。
  (三)省科学技术奖总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对各奖种行业评审委员会推荐授奖项目进行总评审。对各行业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二等奖以上或一等奖的项目,采取主研人汇报、评委质疑、主研人答辩、评委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审。同意授奖票数达到或超过实际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时再根据奖励指标限额产生评审结果;对各行业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三等项目或二等奖项目进行审议。
  第五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各奖励等级的推荐标准为:根据奖励指标限额,70分至80分(不含80分)之间,可推荐三等奖;8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可推荐二等奖;90分以上,可推荐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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