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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初评、行评和总评审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结果。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六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异议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形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六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获奖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材料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到异议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实质性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科学技术厅审核。省科学技术厅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委及专家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在争议期内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
  推荐单位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
  第六十五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相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 公示的建议授奖个人、项目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提出放弃奖励的,应当在总评审会议前提出,并经个人、项目完成单位或者所有完成人申请,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同意,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放弃奖励的个人、项目,应当间隔两年,方可重新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总评结果公告后,建议授奖的个人、项目完成单位提出放弃奖励的,该项目以后不再受理申报。
  第六十七条 当出现撤奖情况时,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可按评审结果的自然排序,向上递补获奖项目。

第七章 授奖

  第六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各奖励委员会评审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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