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移出过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环保部门申报有关过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名称、数量及移出时间等资料,并按照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移出该过期、废弃危险化学品。
移出剧毒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移出前5日通知市环保部门和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说明其移出剧毒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运输路线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移出完成后3日内将转移联单报市环保部门和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
转移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由市环保、公安部门共同监督执行。
六、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储存、利用、处置。
七、市、县(区)卫生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八、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九、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日;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十三、在惠州市辖区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