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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财税支持。
  1. 市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升级换代,解决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瓶颈问题;支持电子信息类企业进行产品的自主创新开发,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申请国家、省重点项目作配套;支持电子信息产业专业镇和区域品牌建设。
  2. 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关联度的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进行扶持和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系统集成资质”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将从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划拨补助资金,以支持企业提高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研发能力,加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提高软件产业化水平。
  3. 对携带发明专利来我市创业的科技人才,给予1至2年300万元额度的财政贴息贷款支持,并给予15万元资助。对携带高新技术项目和已登记软件著作权的项目落户我市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4. 充分发挥现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电子信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软件产业及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及广东省信息产业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加快我省软件产业发展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11号)规定,截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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