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融资支持。
1. 加大对电子信息产业的资金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及法人资本投向电子信息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资本向电子信息产业转移。强化企业投资主体意识和地位,促其充分运用税后利润、折旧资金和技术开发费等自有资金,搞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实施。
2. 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政府支持电子信息企业上市融资,为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企业,政府相关部门要优先推荐上市和发行债券;对符合境外上市的电子信息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为企业上市提供便捷的服务;重点支持民营电子信息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我市电子信息民营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人民币300万元奖励。
3. 推动金融机构大力支持电子信息企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开发适应电子信息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满足电子信息企业资金和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各类保险机构为电子信息企业提供优质保险服务;鼓励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为电子信息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4. 政府扶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根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等规定,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探索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电子信息企业尤其是中小电子信息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五)土地政策。
1.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惠投资兴办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企业、产业园或研发机构,其建设项目所需用地,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开挂牌出让,也可采取由政府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代建厂房,以优惠价格出租给项目使用的方式实现土地优惠。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方面提前介入,主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