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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09〕104号)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国土资函〔2009〕70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7〕27号)执行期已满,同意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即: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每科15元)。

  二、土地估价师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证照制作、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支出。

  三、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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