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对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类,与市国资委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宁兴(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宁波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昆仑国际经贸公司。
第三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宁波原水集团有限公司(市水利局)、宁波商贸国有资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贸易局)、宁波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市贸易局)、宁波菜篮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贸易局)、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市委宣传部)、宁波广播电视集团(市委宣传部)。
第四类,委托相关单位或部门管理的企业:宁波土地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种子有限公司(市农业局)、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宁波市机场迁建投资有限公司(市629工程指挥部)、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海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市农办)。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监管关系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市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领导的责任体系。
(一)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