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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市属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市属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市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机构领导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或者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或者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或内部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内部专业机构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 市属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十条 市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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