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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一)督促独资及控股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条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及运行情况;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市属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市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市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不断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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