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工程、重要部位、重大危险源等的安全防范,使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投入落实。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奖惩机制。突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落实奖惩措施,严肃查处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对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实行定期检查;市属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实行及时检查;市属企业应当对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和重大危险源实施全程监控。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对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以及梅雨、高温、防汛防台、防冻等季节性变化时期,应当加强安全检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