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市国资委、属地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督查整改措施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将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市属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或提请市政府作出处理外,对市属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或提请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企业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将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市属企业负责人实施考核,并与经营者年薪考核挂钩。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市国资委将取消或者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中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市属企业应当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
三条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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