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设剪刀楼梯的高层塔式住宅,剪刀楼梯在首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6) 不符合《建规》7.4.5条规定的室外楼梯不能作为应急疏散的第二安全疏散出口。
7) 房间或管线井的门不应开向楼梯间或前室。
8) 袋形疏散走道距离超限, 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9) 前室或合用前室面积不够,不符合规范散要求。
10) 疏散楼梯外墙窗或幕墙应与其它部位有防火分隔措施并应满足规范要求。
11) 变形缝处不宜设防火门,无法避免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一侧且门开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12) 高层建筑房间面积大于60m²设置一个疏散门、尽端房间面积大于75m²设置一个疏散门、托幼建筑等班级用房面积大于120m²只设一个疏散门、游乐场所的房间面积大于50m²设置一个疏散门均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13) 应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如影剧院、商场、展馆等﹚疏散宽度的审查。
7.3.3 消防电梯
1) 应对消防电梯的数量进行核查。
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3) 消防电梯的前室宜靠外墙设置。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 消防电梯井、机房应与其它部位隔开且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2.0h。
5)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7.3.4 建筑防火构造
1) 应加强对防火细节设计的审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照《建规》7.1条:防火墙;7.2条:建筑构件和管道井;7.3条:屋顶和建筑缝隙;7.4条:楼梯间、楼梯和门;7.5条:防火门和防火卷帘进行审查。
2) 对《高规》中的5.2条、 5.3条、 5.4条、 5.5条也应遵守。
7.3.5 装修设计防火要求
建筑的普通装修宜采用A级、B1级装修材料,个别部位如门窗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应加强对《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5 2001年)中强制性条文的审查。
8 建筑防水
8.1 屋面防水
8.1.1 屋面防水设计应以《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为依据。根据项目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和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正确确定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防水层选材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3.0.1的要求。
8.1.2 平屋面的适用坡度应为2%-3%,天沟、檐沟纵向坡度,不应小于1%,天沟檐沟不得流经变形缝和防火墙。
8.1.3 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以及基层的转角处的构造处理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5.1.3条规定。
8.1.4 不同防水等级和设防道数的卷材防水屋面,每道卷材防水层厚度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5.3.2条规定。
8.1.5 卷材屋面设施的防水处理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5.3.3条规定。
8.1.6 涂膜防水屋面,每道涂膜防水层选用厚度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6.3.2条规定。
8.1.7 刚性防水层与突出屋面结构的留缝处理,刚性防水层分格缝的设置及细石混凝土的厚度应分别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7.1.3条7.1.6条7.3.3条7.3.4条规定。
8.1.8 瓦屋面适用防水等级、不同瓦材的排水坡度及细部构造要求,《屋面工程技术规范》10.1-10.4节的规定。
8.2 地下工程防水
8.2.1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应以《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为依据。设计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合理确定防水等级,防水等级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规定。
8.2.2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8.2.3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表4.1.4的规定。
8.2.4 防水砂浆防水层的厚度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4.2.5条的规定。
8.2.5 卷材防水层的的层数、厚度、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4.3.6条的规定。
8.2.6 涂料防水层的选用及其涂层厚度、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4.4.3条和4.4.4条的规定。
8.2.7 工程防水的细部构造应有详图或标准图索引,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小于300㎜。
9 室内外装修
9.1 室内装修
任何一个单项设计应有装修做法表和门窗表,明确表示地楼面、踢角、墙裙、墙面及顶棚的构造做法,标明门窗的材质、颜色以及玻璃的材质、颜色和厚度。图纸中常常出现由于墙面或地面基层材料不同而选择不同构造做法,导致墙面或地面本身不平整的现象。室内装修材料的选择既要符合功能和防火要求,并宜与建筑标准相匹配。
9.2 室外装修
应在建筑的立面图中标明饰面的面层材料及颜色,并应明确不同饰面材料或颜色的分界线。外饰材料的选择应结合建筑造型、功能、标准并符合节能、节约投资的原则。外饰面特别是块材应有可靠的构造措施,有构造做法。外窗应有立面分格图,其分格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10 工业项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的第 3.1.2、3.2.1、3.2.2、3.2.7、3.2.8、3.3.1 、
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 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 3.7.3、3.7.4、3.7.5、3.7.6、3.8.1、3.8.2、3.8.3、3.8.7、4.1.2、4.1.3、4.1.4、4.2.1、 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2、4.4.3.、4.4.4、4.4.5、4.4.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1 在设计说明中阐明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车间卫生特征、结构形式、有洁净要求的应注明洁净等级、有爆炸危险的应写明防(抗)爆或泄爆措施。
10.2 无论什么类别车间,均应设置安全疏散门,只有卷帘门或推拉大门的车间不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10.3 应根据《建规》表3.3.1划分防火分区。
10.4 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上的钢结构车间应对其主要承重构件(如柱、梁等)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1 对各地提出的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问题1】按《高规》6.2.5.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但《住建规》9.4.3.4条中规定,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前室时,可采用丙级防火门。此种检修门是否可以开设,应如何掌握?
【分析说明】《高规》6.2.5.1条中所说的门、窗洞口应理解为常规门、窗洞口,非指电缆井和管道井检修门洞口。在6.1.3条中强调,当高层住宅的分户门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部分开向前室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而《住建规》9.4.3条第4款中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前室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的规定来源于《高规》5.3.2条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火灾竖向蔓延,此规定仅适用于住宅而且要求电缆井、管道井层层封堵。在火灾时竖井的危害性很大,对火灾的蔓延起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将竖井设在前室内。作为消防问题应以《高规》6.2.5.1条规定为主要依据。
【建议】鉴于高层住宅公共部位面积较小,可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布置在防烟前室内,但应层层做防火分隔,竖井的检修门采用丙级防火门,否则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问题2】遇到强条中“不宜”的问题应该如何把握。如:《建规》5.3.14条中,不超过6层的单元住宅,一侧设栏杆,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m,而《住宅设计规范》4.1.2条,则是不应小于1m。应该如何把握?
再如:《无障碍规范》中5.2.1条注: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无障碍住房,这又该如何把握?
【分析说明】严格来说,强制性条文的正面用词应采用“应”, 反面用词应采用“不应”或“不得”。但在修编过程中,强制性条文是最后确定的,条文仅改用了黑体字,而漏改用词的情况时有发生。故在执行强条时,不能因条文中出现了“宜”“不宜”,就认为允许稍有选择。
【建议】既然是强条就无选择的余地,“宜”按“应”、“不宜”按“不应”执行。
【问题3】设计中经常遇到临街一二层商店建筑,平面将一栋建筑划分若干独立的单元,单元间互不连通以便于出售。如每栋每层不超过2500m
2,这种情况是按一个防火分区对待还是按若干防火分区对待?
【分析说明】一个防火分区内可以再进行空间或房间划分,分隔后是否变成若干个防火分区,由房间功能或使用性质决定。
【建议】按一个防火分区认定。但每个单元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问题4】关于安全疏散《住宅建筑规范》9.5.1.3中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住宅,每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而《高规》6.1.1.2规定18层以上通过阳台连通……。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以上两个都属于强条,该执行哪条?
【分析说明】“19层及19层以上”和“18层以上”在层数.规定上是一致的,都指单元住宅。《住宅建筑规范》9.5.1条第3款要求每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未要求设两个安全疏散楼梯,与《高规》6.1.1.2条要求通过阳台连通也是为使其增加一个出口,故二者并不矛盾。
【建议】均可采用。
【问题5】《住宅设计规范》4.1.6条的注3中规定,跃层部分不计层数,是针对设不设电梯而言,那么11层跃12层的住宅在防火设计中是否可按11层对待,18层跃19层的高层住宅是否可按18层对待?
【分析说明】这个问题提的很清楚。《住宅设计规范》4.1.6条注3是针对设不设电梯而言的。这是特殊问题的个别规定,不能类推,不能扩大化。住宅的防火疏散要求与建筑高度相关联,对层高大于3米的还要折算,跃层岂能不计入层数?
【建议】高层住宅建筑有一层算一层。
【问题6】有一栋健身房共五层,高度已超过24m,每层均已超过1000m
2,每层功能均为健身设施,按《高规》3.0.1条表3.0.1中规定该建筑应属一类建筑还是二类?
【分析说明】《高规》3.0.1条表3.0.1规定,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高层建筑定为一类建筑。现在,人民生活提高了,一些大中城市为了满足人们健身、健美的需要,开设了健身房,可能有的人员密度相对比较集中,但解决疏散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建议】按二类高层建筑
【问题7】《建规》5.1.9条规定,建筑内设扶梯,开敞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防火分区面积应叠加计算。请问住宅中的上下跃层的防火分区面积是否按户内上下层叠加计算?
【分析说明】《建规》5.1.9条规定,建筑内设扶梯,开敞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防火分区面积应叠加计算是有道理的,这与《建规》5.1.10条的规定是一个道理。公共建筑一般来说面积较大,这是火灾时防止火灾蔓延采取的措施。但类推到住宅建筑的户内跃层没有必要,相反会给使用带来不便。户内面积一般不会太大,分户墙和分户楼板都有防火规定。
【建议】按住宅建筑有关防火规定执行。
【问题8】建筑的地下室是否不考虑地下水位深度,一律要做防水设计?
【分析说明】地下水位深度是地下室防水设计必须考虑的,但建筑的地下室同时会受到地表水和毛细管水的作用。规范规定,单建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防水,附建式地下室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以上。
【建议】建筑地下室均应做防水设计。
【问题9】高层住宅下部的商业网点楼梯间,是否应按裙房要求设封闭楼梯间?
【分析说明】根据《高规》2.0.17条定义,此商业网点是指设在高层住宅底部,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且与高层住宅完全隔开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它不属于裙房,故网点内的楼梯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建议】可不设封闭楼梯间。
【问题10】对商业网点内的楼梯如何要求?
【分析说明】工程设计中,商业网点一层都作营业用房,二层有作商业营业用房的,也有的只作商业服务性辅助用房的。当二层作营业性用房时,必须考虑顾客在火灾时的安全疏散,应按规范相关条文对居住建筑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认真执行;当二层只作服务性辅助用房时,可按户楼梯设计。
【建议】二层做商业用房时,应满足疏散楼梯的基本要求:诸如楼梯的步高步宽、楼梯的净宽、楼梯的倾斜角、栏杆扶手的高度等都应符合要求。二层只作服务性辅助用房时,可按户内楼梯设计。
【问题11】单元式高层住宅只设一部楼梯时,《高规》6.1.1.2条要求单元之间设防火墙,请问单元墙处窗间墙宽度是否应不小于2.0m?
【分析说明】《高规》6.1.1.2条已明确规定了单元之间应设防火墙,防火墙处的窗间墙宽度则应按《高规》5.2.2条规定不应小于2.0m。
【建议】单元墙为防火墙,单元墙处窗间墙宽度不应小于2.0m。
【问题12】 公寓名目繁多,有职工公寓、学生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等,审查时是按公共建筑还是按居住建筑对待?
【分析说明】公寓是公共住所,居住者仅在一定时间内暂住。学生公寓、职工公寓是设有必要的管理用房,为居住者提供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的收费管理住宿建筑,属于居住建筑。而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除了提供住宿条件外,还具备餐饮、小卖、娱乐活动空间。同时,其建筑装修标准也较一般宿舍、住宅高。居住者无论是租是购,居住流动性相对较大。此类公寓应属公共建筑。
【建议】根据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一般来讲,学生公寓、职工公寓属居住建筑,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属公共建筑。
【问题13】塔式高层住宅,地下室出入口能否参考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采用钢爬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分析说明】钢爬梯不能作为安全疏散出口。
【建议】设置两个安全疏散出口。
【问题14】高层的裙房如面积小于500m
2, 可否只设一部楼梯?
【分析说明】应视具体情况根据规范有关条款确定。
【建议】参照《建规》5.3.2条和表5.3.2公共建筑可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且不低于此条件确定。
【问题15】消防电梯是否必须下地下室?消防电梯是否每层设站?
【分析说明】消防电梯是在火灾时供消防人员施救用的。所有功能使用层都不能排除火灾产生的可能,因此消防电梯均应到达地下室和每一个楼层。
【建议】消防电梯应到达地下室和每一个楼层。
【问题16】高层商住楼的住宅部位是否必须设置两部楼梯?
【分析说明】住宅部位是否设置两部楼梯与建筑高度或层数、单元住宅还是塔式住宅有关系。《住宅建筑规范》9.5.1条和《高规》6.1.1条等相关条文规定都比较明确。
【建议】住宅部位是否设置两部楼梯应依据住宅层数(商业部分按其高度除以3m折算层数)确定。
【问题17】《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规定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米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宽度不应小于0.5米,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封闭阳台的阳台栏板是否应满足窗槛墙的需求?
【分析说明】适当的窗槛墙或防火挑檐是防止火灾垂直蔓延的有效措施,本条系参照了《高规》第3.0.8.2条的规定。封闭阳台是套房的向外延伸和有效使用空间,其阳台栏板也应符合规定要求。
【建议】多层住宅可按本条执行,也可按“高规”6.1.1.2条执行。高层住宅按“高规”6.1.1.2条执行。
【问题18】《建规》第5.3.11条中规定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宿舍建筑是否应满足此条?而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中第4.5.2条则规定7~11层的通廊式宿舍应设封闭楼梯间。
【问题19】《高规》第6.2.7条规定,除本规范第6.1.1.1条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此处的屋面是否应按上人屋面考虑?
【分析说明】通向屋顶的两座疏散楼梯是紧急疏散时的需要。若平时无上人的功能要求,可以按非上人屋面设计。
【建议】可以按非上人屋面考虑。
【问题20】一般工业(非劳动密集型厂房)的人员疏散口是否能按900控制净宽?
【分析说明】厂房的安全疏散与车间的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层数有关。计算疏散宽度不能简单地根据劳动密集型或非劳动密集型来确定,应按最大生产班制确定。安全出口的位置、宽度、数量应根据计算得出。
【建议】依据《建规》3.7节有关条款执行。
【问题21】《住宅建住规范》9.8.3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如果是一幢从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的十二层复式住宅楼,是不是可以不设消防电梯?
【分析说明】高层住宅建筑按自然层计算层数,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仍算十二建筑。
【建议】设置消防电梯。
【问题22】在计算防火分区的面积时,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防烟楼梯间以及封闭楼梯间的建筑面积是否可以不计入?
【分析说明】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以及封闭楼梯间与其所服务的空间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其分隔墙以及墙上的疏散门未按防火墙要求设置。若将其分隔出去,就无法保证该防火分区内有直接疏散口。
【建议】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以及封闭楼梯间的建筑面积计入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
【问题23】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复式(即一跃二)住宅楼套内上、下层之间的窗槛墙是否执行《高规》6.1.1.2条中规定的窗槛墙高度大于1.2m 的规定?
【分析说明】套内跃层,室内上下层相通,一般也不作防火分隔,外墙部位采取防火措施
【分析说明】参见《高规》第6.1.2.3条之规定。
【建议】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以。
【问题24】“综合楼”与“商住楼”如何界定?二者的防火要求有何不同?
【分析说明】《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广义上讲,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但对二者的防火设计要求不同,综合楼严于商住楼。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24米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建议】“商住楼” 与“综合楼”应按《高规》2.0.7和2.0.8术语解释界定,按《高规》表3.0.1“建筑分类”确定耐火等级防火要求。
(二)房屋建筑结构专业
1.一般规定
1.1施工图审查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地方法规、文件的规定;应依据国家及河北省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有效版本)。
1.2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文件和施工图技术文件(计算书、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2.1 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完整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不允许在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地基基础设计,也不允许仅参照相邻建筑物的地质勘查报告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1.2.2 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1.2.3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要求;是否符合业主设计任务书中的合法要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1.2.4 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
1.2.5是否达到国家及本要点规定的勘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计算书是否完整、正确。
1.2.6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计算书、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详见本要点第二部分)。
1.2.7超限高层是否按《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文件进行了超限审查,有无审查意见及审查通过的相关批件,并应以专家审查论证结论意见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1.2.8改造、加固、增层的建筑对原有建筑物是否进行了可靠性鉴定,是否按鉴定报告结论进行设计。
1.2.9钢结构图纸分设计图和施工详图两阶段,设计图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详图通常由有资质的钢结构制作单位根据设计图纸编制,也可由设计单位分阶段编制。施工图审查仅审查钢结构设计图部分。
1.2.10是否有其它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1.2.11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内容是否符合以上技术审查内容的要求。
1.2.12 程序性审查详见本要点第二部分“程序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
1.3本要点所依据的标准、规范为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若遇国家标准、规范调整,相关内容应以调整后的有效版本执行。
1.4外省市的规程标准未经河北省建设厅批准认可不能作为我省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1.5本要点所采用的抗震规范均指:GB50011-2001(2008年版)。
1.6施工图审查时,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各章、节要求。
2 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
2.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图纸目录、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及计算书。
2.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按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章执行,另补充内容如下:
2.2.1 基础、现浇梁、板、柱、墙、楼梯等有“平面整体表示法”国家标准图的,可按标准图确定的原则及相关规定制图,雨蓬、过梁、水池、临空墙、门框墙等构件有国家标准图的可选国标图,并注意版本的有效性及适用性。
2.2.2 复合地基若由有专业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时,应审查复合地基是否按主体设计方提出的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变形值的控制要求设计,主体设计方有无会签认可,所依据的地质勘察报告及基础设计图纸是否是审查通过或认可的设计文件。
2.2.3建筑幕墙若由有专业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设计时,主体结构设计设计人员应对幕墙与相连的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了审查和书面认可;专业公司除提供幕墙相关计算书及详图外,还应补充幕墙预埋件的计算书、布置及详图,若采用后置埋件应按《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04第4.1.3条、4.2.4条、4.2.7条及《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第12.2.6条、13.1.4条、13.2.3条要求执行。
2.2.4 设计深度图样可参照《民用建筑工程结构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钢结构设计深度图样》有关内容及深度。
2.3结构设计计算书内容见第3章,结构设计总说明内容见第4章。
3 结构计算书
3.1采用计算的结构计算书应完整、清楚,计算步骤要条理分明,引用数据有可靠依据,采用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并核实其正确性,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
3.2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图纸阶段说明及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所使用的软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其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符合工程实际,电算结果应经分析认可,总体输入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和结果输出应完整并整理成册。
3.3采用结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时,应根据图集的说明,结合实际工程进行必要的核算工作,且应作为结构计算书的内容。
3.4荷载
3.4.1永久荷载
结构自重标准值:常用材料及构件的自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附录A确定的自重标准值,未列入的应根据现场实际检测结果确定。对于自重变异性较大的材料,考虑到结构的可靠性,在设计中应根据对结构有利或不利,分别取其自重的下限值或上限值。
3.4.2 楼面和屋面荷载
1)民用及工业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1节、4.2节、附录B、附录C及《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第二章执行。当业主有书面要求高于规定限值的应按业主要求执行;规范未列举的楼面活荷载值可由业主提供书面资料确定。同时,在设计说明中必须予以明确活荷载值要求。对于某些特殊用途的房屋还须满足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2)屋面活荷载值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3节执行;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审查以下情况应予以重视:①对于钢结构当支承轻屋面的构件或结构(檩条、屋架、框架等)当仅有一个可变荷载且受荷水平投影面积超过60m
2,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第3.2.1条节及《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第3.2.2条规定取0.3kN/ m
2,但要注意一般情况下檩条及边跨刚架受荷面积超不过60 m
2,这时活荷载值仍按0.5 kN/ m
2执行。②对上人的屋面,当作其他用途时,例如屋面兼做餐厅、兼做露天舞池等,应按相应楼面活荷载采用,因其活荷载将超过2.0 kN /m
2,必须在设计中予以考虑。③对于因屋面排水不畅、堵塞等引起的积水荷载,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9.8条采取措施加以防止(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对于雨蓬和钢结构屋面应按溢流口、管距屋面高度来确定积水深度和荷载,对于其它钢筋砼屋面应按积水的可能、深度确定屋面活荷载。④对屋顶花园的屋面活荷载3.0 kN/ m
2,规范明确不包括花圃土石等材料的自重,因此,在屋面结构设计中必须考虑屋顶花园中上述材料自重产生的永久荷载的影响。
3)动力振动荷载:建筑结构的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设计,动力系数按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6.2、4.6.3、5.3.1条执行。停车库活荷载值不再另乘动力系数。对于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有震动扰力的设备荷载,应作动力计算,确定振动动力荷载,并对振动设备进行消振、减振、隔振设计。
4)人防荷载:见第五部分“防空地下室”。
5)屋面积灰荷载、施工和检修荷载及栏杆(板)水平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4节、4.5节执行。
6)吊车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五章执行,该章及相关结构规范及计算手册中所指吊车在国家标准《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83)及其行业标准中名称为叫“起重机”。在结构设计时,应由工艺设计人员提供吊车技术规格(包括工作级别),并指明该吊车在运行期内要求的荷载状态等级。
7)雪荷载:雪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雪压、屋面积雪分布系数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6.1节、6.2节执行。设计建筑结构屋面的承重构件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积雪的分布情况:①屋面板和檩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采用。②屋架和拱壳可分别按积雪全跨均匀分布情况、不均匀分布的情况和半跨的均匀分布的情况采用。③框架和柱可按积雪全垮的均匀分布情况采用。对于多雪地区尚应考虑屋面温度、气温、风雪天气等因素对积雪分布的影响,屋面散发热量或气温升高使部分积雪融化,同时也使滑移更易发生,这类房屋在檐口处冻结为冰凌及冰块,并堵塞屋面排水,造成屋面渗漏及对结构产生不利的荷载影响;气温稍高时的雪中夹雨会使雪的密度加大、风雪天气会造成雪的堆积,从而对相关部位的相关构件产生不利的荷载影响。
8)风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7章执行,还应满足相关结构规范、规程要求。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它结构,基本风压应适当提高,并由有关结构设计规范具体规定:①对于特重要或房屋高度大于60米的钢筋砼结构高层建筑物,其基本风压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②对于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基本风压W
0,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009-2001(2006年版)图6.1.2中的数值乘以系数1.1采用;对于特别重要和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可按图中数值乘以系数1.2采用。③高耸结构基本风压值不得小于0.35KN/m
2,对于特别重要的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耸结构,其基本风压可取100年-遇的风压值。④烟囱的基本风压不得小于0.35kN/m
2,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烟囱,基本风压按100年-遇风压采用。⑤实际工程中房屋和构筑物的体型与GB50009-2001(2006年版)表7.3.1种体型不同且无参考资料可以借鉴时,宜由风洞试验确定。对重要且体型复杂的房屋及超限高层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经风洞试验确定。
9)温度作用:影响结构温度的主要因素有外界的气候因素、砼施工及使用过程水化热、房屋或构筑物使用要求或工艺因素,后者应由有关的标准或工程项目任务书规定,前二者应由计算确定。
10)偶然荷载:车辆在路面上或在车间内行驶时,对临近结构构件(墙或柱)有可能会发生撞击情况时,鉴于目前国家规范未对此做出规定,撞击力无法确定,故要求对此类建筑物和构件要采取可靠的防撞措施。
11)悬挂荷载:对悬挂荷载按实际情况取用;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按静力计算后乘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取值按GB50009-2001(2006年版)第5.3.1条执行。
3.5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0.5条执行,若业主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业主的要求确定。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划分应符合GB50068-2001第1.0.8条要求。结构重要性系数r
0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及结构安全等级按GB50068-2001第1.0.8条及相关规范、规程规定的要求确定。
3.6地震作用:
3.6.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及其划分原则。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按GB50223-2008第3.0.2条执行;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按GB50223-2008第3.0.3条执行。
3.6.2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1)应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
2)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同时,对甲类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采用;对根据省及各市地震管理部门的规定需要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筑也应该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采用。地震安全性评价应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规定执行,场地类别按岩土勘察成果报告及GB50011-2001(2008年版)中第4.1.6条确定。
3.7结构构件及节点
3.7.1 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
3.7.2结构构件是否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的规定限值要求,是否满足GB50009-2001(2006年版)第3.2.7条、GB50010-2002第3.3.1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设计规定。
3.7.3 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8 施工图审查人员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认为有必要计算和提供的计算内容。
3.9 各结构体系的详细计算及要求见相关各章节。
问题分析与建议
3.10 【问题】:应判断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的正确性。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5.1.16条规定:“对结构分析软件的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这一条虽然不是强制性条文,但很重要,它涉及到结构设计文件的安全性、合理性,是施工图审查应重点审查的内容。现在的情况是设计人员随意确定计算模型,随意输入计算数据,对计算结果不加判断就出图。因此,审图中经常发现许多问题影响结构安全,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0.1 【问题】:多、高层建筑结构分析模型与结构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分析说明】
这是结构计算时绝对不应发生的错误。因为如果这样计算,其结果没有实际应用价值。因此,JGJ3-2002第5.1.4条规定:“高层建筑结构分析模型应根据结构实际情况确定。所选取的分析模型应能较准确地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情况”。这里所讲的模型除应针对结构体系和布置的复杂程度采用不同的平面、空间分析模型等外,更应注意结构计算简图中的节点、杆件布置是否与结构实际情况一致。例如某中学五层框架结构的教学楼原设计为五层框架,因结构布置调整形成六层框架而没有对结构计算重新加以分析,使计算简图、模型与实际结构不符。经重新布置假定模型后出现配筋有较大变化,局部形成短柱(超短柱)等。结构进行了重新设计计算,修改图纸。常见的普遍的还有地下车库(人防)与高层主体相连成整体或局部裙房与高层结构相连成整体,而设计时按独立分开单体模型计算,也不考虑相互影响关系。结果出现局部(地下室顶板或裙房的楼板与高层主体连接处)形成错层,并出现局部短柱,有的高层地下室顶板做为嵌固端,而嵌固端在错层部位,使结构受力复杂、形成复杂结构体系、计算模型与结构实际更加不一致。
【建议】:准确地进行结构分析,正确确定结构模型和计算假定。
3.10.2【问题】:应如何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在利用软件计算时正确地输入计算数据?
【分析说明】: 荷载决定结构受力和结构安全。
荷载输入:应根据使用功能和现行规范确定使用荷载;对于恒载(静载)应根据各专业做法和要求统计楼面荷载、悬挂荷载,各功能区不同时,应分别统计确定使用荷载。在输入数据时,应按规范GB50009-2001规定表4.1.1活荷载折减。审查发现的问题是,没有荷载统计计算过程(手算),只确定一个数,依据不足,也无法判断是否正确。有些项目设计时,对活载应对楼面梁、墙、柱及基础应乘以折减系数,而输数据时没有折减。这样与荷载实际作用不符,因为,作用在楼面上活荷载,不可能以标准值的大小同时满布在所有的楼面上。因此,应予以折减。有的设计没有考虑悬挂荷载或确定荷载值无依据,或过大或过小,造成构件受力不准确或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对规范没明确的荷载应进行调查研究,有依据地确定荷载。对规范规定的应严格执行。
3.10.3 【问题】: 应正确认定结构体系
【分析说明】:
程序软件输入数据中,应正确确认结构体系。结构体系的命名涉及到计算时这个体系相对应规范中相应的调整系数。应按工程实际准确确定,有的设计将转换层、复杂高层(如多塔连体结构)输入为“剪力墙”或“框剪”、“框筒”结构,均不能准确反应结构实际情况,造成程序内定的结构分析时的结构体系系数是不正确的,产生错误的计算结果。往往偏于不安全。
【建议】:应正确命名结构体系,使之与实际情况一致。
3.10.4 【问题】: 当遇到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地震加速度0.15g时,在输入地震信息数据和抗震等级时如何确定输入数据。
【分析说明】:
根据JGJ3-2002第4.8.4条要求,建筑场地为III、IV类时,对设计基本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输入计算数据应仍然为7度(8度)。所以往往只能按7度(8度)的数据输入,但加速度必须输入0.15g(0.30g)。这些数据与地震作用计算有关。而抗震等级与考虑抗震措施有关。在某种意义上地震时结构破坏的原因分析认为抗震构造措施比地震作用计算更重要。因此,应更注重加强抗震措施。
【建议】:在设计时应采取的构造措施按8度时的抗震等级设计。等级一般应提高一级来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10.5【问题】:计算机进行抗震分析时,其楼板“是否对全楼强制采用刚性楼板假定”。
【分析说明】:
当在输入数据文件时,对“是否对全楼强制采用刚性楼板假定”这个信息是填“是”还是“否”对计算结果影响较大。主要反映在计算结果是否满足GB50011-2001(2008年版)(2008版)的3.4.2条表3.4.2-1的规定。例如:一个五层框架教学楼平面、竖向都比较规则,楼板也没有开大洞及削弱。在用计算机计算时上述信息输入为:“否”,则计算结果中楼层的层间位移比大于1.2,说明扭转不规则,且计入扭转影响时,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而不满足要求。
当在输入上述信息为“是”时,(为保险起见也考虑了输入扭转信息)计算结果就不存在扭转不规则,且也满足了3.4.3条1,1)要求。
【建议】:
1) 整体分析时,当确定了结构平面及竖向布置,因建筑布置功能要求,使结构已明显属于扭转不规则(按规范规定加以判断)或楼板开大洞,各层不连续已确认不能为刚性楼板时,该项信息可填“否”。计算结果一般可能确认为扭转不规则。这时一定要计算扭转耦联且双向地震作用,甚至局部偏心。
2)整体分析时,当结构的平面、竖向基本规则,楼板连续无削弱时应将该信息填“是”。这样计算结果可能出现扭转不规则的很少,一般都是扭转规则。而填“否”一般出现扭转不规则。
3) 当出现扭转不规则时,应进行结构分析,采取措施,调整方案,3.4.2条表3.4.2-1中的“1.2”和3.4.3,1.1)条是控制结构方案的,应尽量调整这两个控制数据而调整结构布置。这比较难,需经多个调整方案。调整时应重点调整剪力墙布置,应在建筑物外边角部加墙或加大原墙截面面积。调整建筑物中间部的内墙作用不大。
4)整体分析时,当局部(少部分)楼板开洞较多或局部削弱较多,而不能完全是刚性时,在做整体变形、位移分析时也建议假定是全楼板“绝对刚性假定”,否则计算结果会出现扭转不规则,并没完全反映结构实际状况,且增加了一项不规则的条件,甚至引起整个工程超限。
总之,当计算位移比时都应采用刚性楼板假定,其它一般情况下都可假定“全楼强制采用刚性楼板假定”,但对楼板削弱较多或局部狭长时,在分析应力计算时则应按弹性楼板分析其受力状态,进行强度、应力分析。将楼板局部定义为弹性楼板。强度计算、内力、配筋计算时应再按实际情况复算。
但对复杂高层时,应进行试假定,不宜一次决定“全楼强制采用刚性楼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