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积雪荷载、积灰荷载的作用。
7.2.3 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7.2.4 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7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
7.2.5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圆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7.2.6 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圆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7.2.7 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
7.2.8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撑。
7.2.9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7.3高层建筑钢结构
7.3.1 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
7.3.2 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1.4~8.1.9条的规定。
7.3.3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1.3条。
7.3.4 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5.2.5条的规定。
7.3.5 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表5.5.1或表5.5.5的要求。
7.3.6 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
7.3.7 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3.2条的规定。
7.3.8 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4.2条的规定。
7.3.9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3.1条的规定。
7.3.10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3.4条~8.3.6条的规定。
7.3.11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
7.3.12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
7.3.13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
7.3.14.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8条、及8.7.4条至8.7.7条的规定。
7.3.15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
7.3.16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01(2008年版)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8 单层工业厂房结构
8.1结构体系
8.1.1抗震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纵、横向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厂房的纵、横向抗侧力体系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强度、稳定性)、刚度、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应避免在地震作用下产生结构失稳、构件或节点产生脆性破坏;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5)宜根据场地的特性,选用有利于抗震的结构体系;
6)同一结构单元中不应采用不同型式的承重结构体系;
7)8度和9度时,厂区的大中型通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建筑不宜采用砌体承重结构;
8)单层工业厂房的屋盖结构,宜采用重量轻、平面刚度大、整体性和稳定性好、重心位置低、变形能力好的结构型式。
8.1.2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合理地设置圈梁或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提高其抗震承载力和抗倒塌能力的措施;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选择截面尺寸,配置纵向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3)钢结构构件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构件局部或总体失稳,应选用合理的柱脚型式,加强锚栓的抗震能力。
8.2 结构布置
8.2.1厂房的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8.2.2 厂房的平、立面布置宜简单、规整、对称,在总体上使厂房的质量和刚度均匀分布,应避免质量和刚度的突变;厂房中的纵、横向抗侧力构件宜均匀对称布置,应避免产生显著的扭转效应。
8.2.3体型复杂的厂房宜设置防震缝将其划分为较规则的独立结构单元,当生产工艺或建筑功能要求不能设置防震缝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模型进行抗震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8.2.4 毗邻或贴建于主厂房的辅助生活建筑或构筑物,宜采用防震缝与主厂房分隔,不应阻碍主厂房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
8.2.5 厂房和辅助生活建筑的平面长度不宜过大,6度和7度时长宽比不宜大于6,8度和9度时,不宜大于5。
8.2.6 多跨厂房宜等长,对于不等长厂房抗震分析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简图计入产生的扭转效应,并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
8.2.7抗震支撑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保证结构体系在地震时的整体稳定性。
2)应保证水平地震作用的直接、短捷、可靠传递。
3)支撑系统的设置应满足规定的间距要求,平面水平支撑宜与竖向支撑配套设置。
4)设有下部竖向支撑的开间,宜配套设置上部竖向支撑。
5)同一支撑系统中,不宜同时采用不同刚度、不同型式的支撑结构。
6)柱间支撑的设置应使在集中的水平地震作用处,具有合理有效的传递途径,并使各柱列的纵向侧移刚度相协调。
8.3 结构整体性与连接
8.3.1装配式厂房应设置必要的平面和竖向支撑,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8.3.2 装配式厂房中围护结构与承重构件的连接应有足够的支撑长度和承载力。
8.3.3 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宜设置闭合圈梁,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锚拉,纵墙圈梁被变形缝切断时,应加强与柱或屋架的锚拉。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应设置闭合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8.3.4厂房的屋盖或楼盖宜少开洞口,当屋盖或楼盖开洞口时应在抗震分析中计入其平面变形的影响或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8.3.5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构件的连接应有足够的抗震承载力和较好的变形能力。
2)结构构件连接节点的抗震承载力不应低于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力。
3)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4)结构构件连接点的重心宜与杆件的重心相重合。
5)钢结构构件的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⑴钢结构主要承重构件的连接宜采用焊接或高强螺栓摩擦型连接。
⑵钢结构构件在产生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宜避免采用焊接接头。
⑶钢结构构件连接处的焊缝不宜过长,一列螺栓的数量不宜过多,焊缝和螺栓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重心。
8.4 结构计算
8.4.1 单层工业厂房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内力分析时可假设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8.4.2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地震时严重破坏的单层工业厂房,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弹型性变形分析可采用静力弹塑性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8.4.3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
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内容与依据。
3)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采用计算机计算的结果,应经分析判断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9 混合结构
9.1一般规定
9.1.1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宜符合《高规》第11.1.2条规定,高宽比限值按《高规》第11.1.3条规定,混合结构在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按弹性方法计算的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按《高规》第11.1.4条执行。
9.1.2抗震设计时,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地震剪力最大值的1.8倍二者的较小者;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砼筒体各层框架柱所承担的地震剪力应符合《高规》第8章8.1.4节的规定。
9.1.3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应由钢筋混凝土筒体或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承受主要的水平力,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钢筋混凝土筒体的延性。保证筒体的延性可采取下列措施:
1)通过增加墙厚控制剪力墙的剪应力水平;
2)剪力墙配置多层钢筋;
3)剪力墙的端部设置型钢柱,四周配以纵向钢筋及箍筋形成暗柱;
4)连梁采用斜向配筋方式;
5)在连梁中设置水平缝;
6)保证核心筒角部的完整性;
7)核心筒的开洞尽量对称均匀。
9.1.4对型钢混凝土构件,实际设计一般先确定型钢尺寸,然后按型钢混凝土构件进行配筋。整体计算分析时,型钢混凝土构件可采用刚度叠加的方法,同时也可采用将型钢折算成混凝土后进行计算,再按型钢混凝土构件进行配筋。
9.1.5 在进行结构弹性分析时,在保证钢梁与楼板有可靠的连接前提下,宜考虑主钢梁与砼楼板的共同作用按《高规》第11.2.13条执行,但次梁不予考虑。
9.1.6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设置外伸桁架的楼层应考虑桁架上下弦杆的轴向变形。
9.1.7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竖向荷载作用计算时,宜考虑柱、墙在施工过程中轴向变形差异的影响,并宜考虑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由于核心筒混凝土的徐变收缩对钢梁及柱产生的内力不利影响。
9.1.8当混凝土核心筒限于钢框架施工时,应考虑施工阶段混凝土核心筒在风力及其他荷载作用下的不利受力状态,型钢混凝土构件应验算在浇注混凝土之前钢框架在施工荷载及可能的风载作用下的承载力、稳定及位移,并据此确定钢框架安装与浇注混凝土楼层的间隔层数。
9.1.9 柱间钢支撑两端与柱或筒体的连接可作为铰接计算。
9.1.10混合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可取为0.04。
9.1.11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混凝土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高规》第11.2.19条执行。
9.1.12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的钢构件应按《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范》JGJ99-98进行设计;混凝土构件应按《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型钢混凝土构件可按《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范》JGJ138进行设计。
9.1.13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
RE按《高规》第11.2.21条执行。
9.2结构布置
9.2.1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的结构布置除应符合《高规》第11章第二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高规》第4章4.3-4.4节的有关规定。
9.2.2 建筑平面的外形宜简单规则,宜采用方形、矩形等规则对称的平面,并尽量使结构的抗侧力中心与水平合力中心重合。建筑的开间、进深宜统一,减少构件的规格,有利于制作和施工。
9.2.3混合结构的竖向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
1)沿竖向结构的刚度和抗侧移承载力宜均匀变化,构件截面由下至上逐渐减小,不突变。
2)当框架柱的上部和下部的类型和材料不同时,应设置过渡层。
3)对于刚度突变的楼层,如转换层、加强层、空旷的顶层、顶部突出部分、型钢混凝土与钢框架的交接层及邻近楼层应采取可靠的过渡加强措施。
4)钢框架部分采用支撑时,宜采用偏心支撑和耗能支撑,支撑宜连续布置,且在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均宜布置,并互相交接;支撑框架在地下部分,应延伸至基础。
9.2.4 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不大于130米时,宜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大于130米及8、9度抗震设防时,应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
9.2.5型钢柱的设置可放在楼面钢梁与核心筒的连接处,核心筒的四角及核心筒墙的大开口两侧,一般剪力墙中以设置型钢柱为好,同时也能方便钢结构的安装,核心筒的四角因受力较大,设置型钢柱能使剪力墙开裂后的承载力下降不多,防止结构的迅速破坏。剪力墙在高度的1/8范围内,四角的型钢柱宜设置栓钉。
9.2.6钢框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中,混凝土墙体可采用现浇剪力墙、内藏钢板混凝土剪力墙或者带竖缝剪力墙。且宜优先采用内藏钢板混凝土剪力墙。
9.2.7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钢框架平面内的梁柱宜采用刚性连接,楼面钢梁与混凝土核心筒的连接如核心筒中设置型钢时,宜采用楼面钢梁与核心筒刚接,当核心筒中无型钢柱时,可采用铰接。加强层楼面钢梁与混凝土核心筒的连接宜采用刚接。外框架采用梁柱刚接,能提高外框架的刚度及抵抗水平作用的能力。
9.2.8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体系中,当采用H形截面柱时,宜将强轴方向布置在框架平面内,角柱宜采用方形、十字形或圆形截面,并宜采用高强度钢材。
9.2.9 混合结构中,可采用外伸桁架加强层以较少结构的侧移,必要时可同时布置周边桁架。外伸桁架平面宜与抗侧力墙体的中心线重合。外伸桁架应与抗侧力墙体刚接且宜伸入并贯通抗侧力墙体,外伸桁架与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当布置有外伸桁架加强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由于外柱与核心筒竖向变形差异引起的桁架杆件内力的变化
9.2.10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楼面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应力薄板加现浇层或一般现浇混凝土楼板,楼板与钢梁应有可靠连接。
9.2.11对于建筑物楼面有较大开口或转换楼层时,应采用现浇楼板。对楼板开口较大部位宜设置刚性水平支撑,宜采用考虑楼板变形的程序进行内力和位移计算,或采取加强措施。
9.2.12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型钢砼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高规》第11.2.19条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9.3 型钢砼的构件的构造要求按《高规》第11章第3节规定执行。
9.4 对于钢管混凝土,钢管混凝土组合截面,按照《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8/29计算及设计。
10 市政工程的构筑物结构
10.1市政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应执行《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的相关规定;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应执行《给水排水管道设计规范》GB50332-2002的相关规定;对水池、沉井、水塔等构筑物及不同材料的管道结构有行业标准的尚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同时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高于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相关规定执行。
10.2 按上述规范设计时,有关构件截面设计和地基基础设计等,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建造在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等地区的构筑物及管道结构设计,尚应符合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钢筋砼水池采用材料应符合《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程》CECS138:2002第3章有关材料的要求;水池结构构件应满足CECS138:2002第5.3.1条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计算要求及CECS138:2002第5.3.1条有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要求;受力钢筋的砼保护层厚度按CECS138:2002第7.1.2条规定执行,受力钢筋构造按CECS138:2002第7.1.9条规定执行;有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用时(作用标准值按GB50069-2002第4.3.3条采用)尚须进行水池的抗浮计算。以上内容上需满足GB50069-2002、GB50030-2003及国家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10.4 其它市政工程的构筑物结构应按相应现行城市建设行业标准执行。重点审查规范、标准的适用性。
附
城市建设行业标准明细(部分行业标准)
城市建设行业标准
|
序号
| 编 号
| 名 称
|
1
| CJJ1-90
|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2
| CJJ2-90
|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3
| CJJ3-90
|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4
| CJJ4-97
| 粉煤灰石灰粪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
|
5
| CJJ5-83
| 煤渣石灰粪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
|
6
| CJJ6-85
|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
7
| CJJ7-85
| 城市勘察物探规范
|
8
| CJJ8-99
| 城市测量规范
|
9
| CJJ9-85
|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
10
| CJJ10-86
|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
11
| CJJ11-93
| 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
12
| CJJ12-99
|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
13
| CJJ13-87
| 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
14
| CJJ14-87
|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
15
| CJJ15-87
|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
16
| CJJ16-88
|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
17
| CJJ17-2004
|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
18
| CJJ18-88
| 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
19
| CJJ19-89
| 城市勘察测量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
20
| CJJ20-89
| 城市园林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
21
| CJJ21-89
| 古建筑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
22
| CJJ22-89
| 城市公共交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
23
| CJJ23-89
| 城市供水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
24
| CJJ24-89
| 城市煤气、热力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
25
| CJJ25-89
| 环卫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
26
| CJJ26-89
| 房屋修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
27
| CJJ27-89
|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
28
| CJJ28-2004
|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29
| CJJ/T29-98
| 建筑排水硬聚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
30
| CJJ/T30-99
| 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
31
| CJJ31-89
|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
32
| CJJ32-89
|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
33
| CJJ33-2005
|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34
| CJJ34-2002
|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
35
| CJJ35-90
| 钢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
|
36
| CJJ36-2006
|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
37
| CJJ37-90
|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
38
| CJJ38-90
| 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39
| CJJ39-91
| 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
|
40
| CJJ40-91
|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
41
| CJJ41-92
|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
42
| CJJ42-91
| 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
43
| CJJ43-91
| 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
44
| CJJ44-91
|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45
| CJJ45-2006
|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
46
| CJJ46-91
|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
47
| CJJ47-2006
| 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
48
| CJJ48-92
| 公园设计规范
|
49
| CJJ49-92
| 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范
|
50
| CJJ50-92
|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
51
| CJJ51-2006
| 城镇燃气管网抢修和维护技术规范
|
52
| CJJ/T52-93
| 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
53
| CJJ/T53-93
| 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
54
| CJJ/54-93
|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
55
| CJJ55-93
| 供热术语标准
|
56
| CJJ56-94
|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
57
| CJJ57-94
|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
58
| CJJ58-94
|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
59
| CJJ59-94
| 柔性路面设计参数测定方法标准
|
60
| CJJ60-94
|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
61
| CJJ61-2003
|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
62
| CJJ62-95
|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
63
| CJJ63-95
|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
64
| CJJ64-95
|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
|
65
| CJJ65-95
|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
66
| CJJ66-95
| 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
|
67
| CJJ67-95
|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
68
| CJJ/68-96
|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
69
| CJJ69-95
| 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
70
| CJJ70-96
| 古建筑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
71
| CJJ71-2000
| 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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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CJJ72-97
| 无轨电车供电线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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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CJJ73-97
|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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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CJJ74-99
| 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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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CJJ75-97
|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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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CJJ77-98
| 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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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CJJ/T78-97
| 供热工程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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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CJJ79-98
| 联锁型路面砖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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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CJJ/T80-98
| 固化类路面基层和底基层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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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CJJ/T81-98
| 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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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CJJ/T82-99
|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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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CJJ83-99
|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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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CJJ84-2000
| 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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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CJJ/T85-2002
|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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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GJJ/T86-2000
|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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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CJJ/T87-2000
|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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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CJJ/T88-2000
| 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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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CJJ89-2001
|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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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CJJ90-2002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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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CJJ/T91-2002
|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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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CJJ92-2002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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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CJJ93-2003
|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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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CJJ94-2003
|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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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CJJ95-2003
| 城镇燃气埋地钢制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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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CJJ96-2003
| 地铁界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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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CJJ/T97-2003
|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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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CJJ100-2004
| 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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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CJJ101-2004
| 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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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CJJ102-2004
|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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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CJJ103-2004
| 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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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CJJ104-2005
| 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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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CJJ/T107-2005
|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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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CJJ109-2006
|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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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CJJ110-2006
| 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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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CJJ112-2007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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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CJJ113-2007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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