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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的通知(修订)(一)


  11、结构的防腐蚀、防火、防振动
  11.1房屋建筑在有腐蚀性介质的环境下应采取防腐蚀措施。见《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11.2对于钢结构应进行钢结构涂装设计审查,根据不同的腐蚀环境,制订防护涂层设计,应注意审查腐蚀类别的确定;确定防腐蚀标准、予期耐久性标准;设计采用的涂料、涂层厚度等。
  11.3 钢结构防火:钢结构防火设计应审查耐火时限的确定,防火涂料或防火板材的类别、厚度、构造与计算的确定。慎重合理的确定防火类别与建筑物防火等级,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审查防火涂料的适用范围。防火层的构造做法,及对材料的选用。
  11.4 对于有振源的工业厂房项目和有隔振要求的工程设计中应进行抗微振和隔振设计审查。

  12、钢筋混凝土结构
  12.1  结构布置
  12.1.1 现浇钢筋砼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GB50011-2001第6.1.1条、JGJ3-2002第4.2.2、7.1.2、11.1.2条的规定。房屋的适用高度超过规定,或适用高度虽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GB50011-2001及JGJ3-2002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按照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的具体划分标准,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中的附录一。按照建质(2009)42号《防震减灾法》对超限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初步设计阶段报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抗震设防作为设计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抗震专项论证结论进行施工图审查。
  12.1.2 多高层钢筋砼结构,宜使结构的平面形状简单、规则,刚度和承载力均匀分布。竖向体型宜规则、均匀,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对平面或竖向不规则的结构,应按GB50011-2001第3.4.3条的要求,进行地震作用的计算和调整,并对薄弱层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多层和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小于其上一层的65%,B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小于上一层的75%。
  根据GB50011-2001第3.4.1条,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12.1.3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不宜超过JGJ3-2002第4.2.3条的限值,当有少量超出时,除结构稳定,倾覆应符合规范要求外,可对侧向位移的限制加严。
  计算高宽比时,结构平面宽度的计算方法:
  1 一般情况下,按平面各水平方向的最小投影宽度计算,尺寸很小的局部突出的楼梯间、电梯间等宽度不予计入。
  2 L形平面的最小投影宽度,取相应直角三角形斜边的高度。
  3 对较为对称的平面凸出或凹进的平面,当凸出部分宽度或凹进部分宽度不大于总宽度的一半时,取B=3.46 √I/A ,其中I、A分别为对截面主轴的惯性矩和截面面积。
  结构的高度,一般从室外地面算起至主体建筑檐口的高度,不计入局部突出屋面的部分;大底盘结构的高宽比,可对整体结构和底盘以上的塔楼结构分别进行核算。
  12.1.4 结构平面布置应减少扭转的影响。高层建筑结构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的位移比以及周期比应符合JGJ3-2002第4.3.5条的要求,对异形柱结构,应符合JGJ149-2006第3.2.5-1条的要求。当扭转不明显,对A级高度建筑位移比≤1.4,对B级高度或复杂高层建筑位移比≤1.3时,按双向地震作用计算了位移比后,仍应按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验算位移比。扭转明显,位移比大于上述数值,则在计算位移比时应考虑双向地震作用,按双向地震计算后,可不再计算偶然偏心的影响。
  当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很小,即当层间位移角不大于其限值的1/3时,其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位移比可略有放宽。
  计算位移比时,应采用刚性楼板假定。对多塔结构,计算位移比时,按整体模型。
  12.1.5 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当在两个建筑之间设置钢网架或钢桁架作为架空连廊时,还应符合连体结构的要求。
  12.1.6 在现有钢筋砼结构房屋上采用钢结构(包括轻钢结构)进行加层时,可分为两种情况:
  1 当加层的结构体系为钢结构时,由于现行抗震规范不包括此种结构形式,属超规范设计,按国务院《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的要求,需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
  2 当仅屋盖部分采用钢结构,抗侧力体系的竖向构件仍为钢筋砼,则按GB50011-2001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设计。
  12.1.7 框架结构
  1 框架结构应设计成双向刚接的梁柱抗侧力体系。主体结构除个别部位外,不应采用铰接。尽量避免框架梁一端与框架柱连接另一端支承在梁上的情况。
  2 按照JGJ3-2002第6.1.6条的规定,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3 对多层钢筋砼框架房屋,如顶层因设置大房间的要求,局部采用网架、屋架等大空间的屋盖形式,部分柱顶与屋面结构铰接成为排架柱,仍可按框架结构有关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排架部分应采用设置支撑等有效抗侧力措施。
  对于下部到顶层全部为框-排架结构的多层工业厂房,应考虑其他规范,如《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9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等进行设计。
  4 框架结构中的围护墙和隔墙设置应符合JGJ3-2002第6.1.4条及GB50011-2001第3.7.4条及第13.3.2条、第13.3.2条中的有关要求;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5 高层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6 异形柱框架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149-2006第3.2节的要求。
  12.1.8 高层剪力墙结构
  1 短肢剪力墙:当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占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40%~50%时,为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简称短肢剪力墙结构。
  根据JGJ3-2002第7.1.2条注,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为5~8的剪力墙。当墙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虽为5~8,但墙肢两侧均与较强连梁(跨高比≤2.5,hb≥400)相连或有翼墙相连时(翼墙长度不小于8倍翼墙厚度),可不作为短肢剪力墙。
  当整个结构体系界定为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其结构体系应符合JGJ3-2002第7.1.2-1.2条的要求,其中的短肢剪力墙应符合第7.1.2-3~8条的要求。但结构体系未界定为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其中的短肢剪力墙可不必满足上述要求。
  2 按照JGJ3-2002第7.1.5条的要求,剪力墙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大于8m。较长的剪力墙宜开设洞口,将其分为长度较为均匀的若干墙段,墙段之间宜用跨高比>6的弱连梁连接,每个独立墙段的总高度与其截面高度之比不应小于2(矮墙)。每个墙段宜设计成有连梁连接的双肢墙或多肢墙,以保证连梁的耗能作用。一、二级剪力墙的洞口连梁,跨高比不宜大于5,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0。
  3 剪力墙墙肢与其平面外方向的楼面梁的连接,计算按刚接考虑时,应考虑梁传给剪力墙的弯矩,验算剪力墙平面外承载力,并应符合JGJ3-2002第7.1.7条的要求。梁高≤400的较小的楼面梁与剪力墙平面外连接时,可按铰接考虑。
  4 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连梁上,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止较大地震时连梁不发生脆性破坏的措施,如在连梁内设置型钢等。跨高比≥5且承托较大楼面梁的连梁,应按框架梁设计;一端与剪力墙顺接的梁不应按连梁输入计算。
  5 B级高度的剪力墙结构不应开角窗。抗震设计时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时,高层剪力墙结构不宜开角窗,必须设置时应加强抗震措施,如:
  1) 剪力墙厚度不小于层高的1/15,且不小于180mm,角窗两侧墙肢沿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角窗部位两侧长度接近时,角窗下的梁按双悬挑梁考虑;长度不同时,按长度大的支承在长度小的悬挑梁考虑。
  2) 转角窗房间的楼板宜适当加厚,不小于板跨的1/30及120mm,配筋适当加大,并配置双层双向拉通受力筋。当建筑不允许设连接角窗两侧墙体的梁时,可设宽度不小于1m的暗梁,此处的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
  3) 宜提高角窗两侧墙肢的抗震等级,并按提高后的抗震等级满足轴压比限值的要求。
  4) 尽量加大角窗梁的刚度。计算时,取梁扭转刚度折减系数为1。
  设防烈度为7度时,可参照以上的抗震措施进行加强。
  12.1.9 多层剪力墙结构
  对高度不超过28m和层数不超过9层的多层剪力墙结构,其结构设计的要求允许低于高层剪力墙结构,可参照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结构专业技术措施》(2007年)第5.4节中的规定。
  12.1.10 框架-剪力墙结构
  1 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按GB50011-2001第6.1.5及JGJ3-2002第8.1.5条的要求,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2 纵向剪力墙不宜布置在较长建筑物的两端,以减小温度应力。
  3 框-剪结构中应有足够数量的剪力墙,使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剪力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否则,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
  4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02第8.1.9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房屋的周边应设框架梁。
  5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149-2006第3.2节的要求。
  12.1.11 根据JGJ3-2002第10.1.2条的规定,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12.1.12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及异形柱结构。
  1 根据JGJ3-2002第10.2.2条的规定,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构件上托剪力墙)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度时不宜超过3层,7度时不宜超过5层,6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超过上述规定时,属超限高层建筑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转换构件上托柱),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
  2 底部带转换层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02第10.2.3条、10.2.10条的要求。转换层上下主体结构的布置,应使水平转换结构传力直接,尽量避免多级转换。上下柱网确实无法对齐时,宜采用箱形转换。
  3 当结构中只有个别结构为框支转换结构,且其负荷面积占楼屋面积范围很小时,可不必把整体结构作为框支转换结构,但其中的框支转换结构的抗震等级、计算、构造,仍应符合框支转换结构的要求。
  4 底层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形柱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JGJ149-2006第3.2节、A.0.5、A.0.6条的要求。
  12.1.13 框架-核心筒结构
  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02第9.2.1、9. 2.2-1、2条的要求。按照第9.2.4条的规定,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核心筒外围有两周框架柱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如果内圈框架柱设计上以承受楼面竖向荷载力为主,允许不设置框架梁,否则也应符合9.2.4条的要求。
  12.1.14 连体结构
  1 连体结构的布置宜符合JGJ3-2002第10.5.1条的要求。
  2 连体结构的各独立部分体型、平面、刚度相近时,连接体宜采用刚性连接;连体结构的各独立部分体型、平面、刚度不同时,连接体与主体结构可采用刚性连接或非刚性连接,但采用非刚性连接时支座滑移量应能满足两个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
  3 连接体结构较弱时(如连廊结构),可采用非刚性连接,如一端为铰支座另一端为滑动支座或两端都采用滑动支座,支座滑动量应符合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
  4 连接体结构应优先采用钢结构。
  12.1.15 多塔楼结构
  1 结构布置应符合JGJ3-2002第10.6.1、10.6.2条的要求。当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时,属超限高层建筑结构。
  2 JGJ3-2002第10.6.1、10.6.2条中的3种不利的结构布置不应在同一个工程中出现。
  3 地下室连为整体、地上分为若干独立结构(塔楼)时,可不按多塔楼结构对待,可不必遵守JGJ3-2002第10.6节的有关规定,但地下室顶板设计应符合JGJ3-2002第4.5.5条的相关规定。
  12.1.16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纵向受力钢筋与箍筋的设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2 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12.1.17 钢筋代换
  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要求。
  12.1.18 砼结构中的填充墙,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抗震设计时,砌体填充墙的构造应符合GB50011-2001第3.7.3、3.7.4及13.3.3-2条、JGJ3-2002第6.1.5条的要求。
  12.2  结构计算
  12.2.1 结构的分析模型、计算简图应能较准确的反映结构中各构件的实际受力情况。在对计算结果分析、判断为合理和可靠的前提下,构件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12.2.2 抗震设防标准
  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3.0.2条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设防标准,应符合GB50023-2008第3.0.3及JGJ3-2002第3.3.1、4.8.1、4.8.4条的要求。其中:
  1 对商业建筑应同时满足三项条件时定为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1.人员密集,一个区段人流达到5000人以上;2.建筑面积约17000㎡或营业面积≥7000㎡;3.多层建筑。
  2 所有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包括普通中小学和有未成年人的各类初级、中级学校)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以及学生的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
  3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4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5 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计算地震作用时,特殊设防类(甲类)的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重点设防类(乙类)、标准设防类(丙类)的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
  2) 决定抗震措施的烈度见表1;决定抗震构造措施的烈度见表2。
  12.2.3 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GB50010-2002第3.2.1条的规定。
  12.2.4 高层建筑结构的风荷载应按JGJ3-2002第3.2.2条规定取值。
  12.2.5 地震作用
  1 地震作用的计算,应符合第GB50011-2001第5.1.1条、JGJ3-2002第3.3.2条、JGJ149-2006第4.2.3条和第4.2.4条的规定。
  对扭转不规则的异形柱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对非高层建筑及A级高度高层建筑位移比>1.4、B级高度高层建筑位移比>1.3时,应考虑双向地震作用下的扭转效应。计算结构的内力和配筋时,宜考虑单向地震偶然偏心和双向地震分别作用时的不利情况。

  表1决定抗震措施的烈度

建筑类型

场地类别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05g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甲、乙类

Ⅰ~Ⅳ

7

8

8

9

9

9

丙  类

Ⅰ~Ⅳ

6

7

7

8

8

9+

丁  类

Ⅰ~Ⅳ

6

7

7

8

8

9



  表2 决定抗震构造措施的烈度

建筑类别

场地类别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防烈度

0.05g

0.10g

0.15g

0.20g

0.30g

0.40g

甲、乙类

6

7

7

8

8

9

7

8

8

9

9

9+

Ⅲ、Ⅳ

7

8

8+

9

9+

9+

丙  类

6

6

6

7

7

8

6

7

7

8

8

9

Ⅲ、Ⅳ

6

7

宜8

8

宜9

9

丁  类

6

6

6

7

7

8

6

7

7

8

8

9

Ⅲ、Ⅳ

6

7

7

8

8

9


  注:1、8+、9+表示适当提高而不是提高一度,9度时需要专门研究。
  2、7-、8-、9-表示可以比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例如对于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可将部分构造措施按降低一个等级考虑,对于多层砌体结构房屋按减少一至二层(视具体要求)在表7.3.1或表7.4.1中查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要求。
  2 需进行结构抗震验算的结构,其设防烈度范围应符合GB50011-2001第5.1.6的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异形柱结构及高层建筑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结构抗震验算。
  3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GB50010-2002第3.2.3条、GB50011-2001第5.4.2条、JGJ3-2002第4.7.1条的要求;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应按照GB50011-2001第5.4.1条、JGJ3-2002第5.6.1条、第5.6.3条确定;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应按GB50011-2001第5.1.3条、JGJ3-2002第5.6.2条、第5.6.4条确定。
  4 水平影响系数最大值、特征周期应按GB50011-2001第5.1.4条确定。
  5 抗震验算时的剪重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5.2.5条的要求。剪重比小于第5.2.5条规定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当相差较少时,可采用地震作用增大系数或修改自振周期折减系数的方法;如相差较多,说明结构整体刚度偏小,宜调整结构总体布置,增加结构刚度;如果部分楼层相差较多,说明结构存在薄弱层,也应对结构体系进行调整,如增加这些软弱层的抗侧刚度。
  对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当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时,因地下室地震作用是明显衰减的,因而一般不要求核算地下室层的剪重比。
  12.2.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按JGJ3-2002第3.3.16条、JGJ149-2006第4.3.6条规定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进行折减。
  12.2.7 结构的弹性侧向位移,应(宜)符合GB50011-2001第5.5.1条、JGJ3-2002第4.6.3条、JGJ149-2006第4.4.1条的要求;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第5.5.2条、JGJ3-2002第4.6.4条、JGJ149-2006第4.4.3条的要求。
  高度超过150m的高层建筑还应满足舒适度要求,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限值应符合JGJ3-2002第4.6.6条的规定。
  12.2.8 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JGJ3-2002第5.4.4条的规定。
  12.2.9 按照JGJ3-2002第5.1.12及GB50011-2001第3.6.6条的要求,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的复杂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按JGJ3-2002第5.3.5条要求,转换层结构、加强层结构、连体结构,在整体计算中对转换层、加强层、连接体系做简化处理的,整体计算后应对其局部进行补充计算分析。
  B级高度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应符合JGJ3-2002第5.1.13条的要求。
  6度抗震设防时,下列高层建筑应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JGJ3-2002 第3.3.4条、第5.1.13条)。
  1 特别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或JGJ3-2002第4.6.4条规定的情况。
  2 B级高度的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
  12.2.10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6.1.14条、JGJ3-2002第4.5.5条、第4.8.5条、第5.3.7条的要求,地下室为一层时,满足上述要求也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计算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比时,可采用剪切刚度比,按GB50011-2001(6.1.14-1)式计算。
  当高层塔楼部分带有大底盘地下室时,计算地下室楼层侧向刚度可考虑塔楼范围以外一定范围竖向抗侧力构件的刚度贡献,其范围尚无统一的规定,如:两个方向分别取地下第一层层高的2倍左右;在塔楼周边引45°线伸到地下室底板所划定的范围;根据SATWE或PMSAP软件提供的结构整体空间振动简图,从振型图中找出结构大底盘中受上部塔楼振动影响最显著的部位,即为其范围等。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不应采用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地下室顶板与室外地坪的高差大于地下室层高的1/3时,不宜将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
  12.2.11 钢筋砼楼盖
  1 砼板的计算应符合GB50010-2002第10.1.2条的规定,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应满足GB50010-2002第9.5.1条最小配筋率的规定。异形板应选择符合板实际受力情况的软件计算。异形板的阳角处应设放射筋。
  2 板的边支座为砖墙或扭转刚度较小的梁时,应按简支支座计算;板的边支座为砼墙或扭转刚度很大的梁,当砼墙的抗弯刚度或梁的扭转刚度接近或达到板的抗弯刚度的5倍及以上时,可按固定支座计算,计算出的固端弯矩应传给支承板的墙或梁,并对墙的平面外受弯或梁的扭转进行验算。板与悬挑板相连时,只有悬挑板的悬挑弯矩接近或等于相连板的固端弯矩时,才可按固定支座计算,挑出板的跨度较小时,宜按简支计算。当板边支座支承构件刚度与板的刚度相近时,宜按弹性支承计算。
  3 大跨或跨高比大的板,特别是又采用高强钢筋(HRB400、冷轧带肋)时,应验算板的挠度和裂缝。
  4 高层建筑结构中的楼板厚度、配筋率应符合JGJ3-2002第4.5.5条的要求。
  12.2.12 框架结构
  1 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布置少量的剪力墙时(剪力墙的倾复弯矩小于结构底部倾覆弯矩的25%),仍属框架结构。框架结构按不计入剪力墙作用的纯框架结构和按框架-剪力墙结构分别计算,取配筋较大值,抗震等级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计算结果配筋,抗震等级取三级或四级。剪力墙超筋时可按最大配筋率配筋,同时按框架结构验算罕遇地震时的弹塑性位移。
  2 框架柱的配筋一般应考虑双向偏心,结构接近单向受力时,宜按单偏心受压计算,按双偏压复核。
  3 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在高烈度或高风压地区以及框架的柱梁线刚度比过大、各跨跨度或荷载相差较大、复式框架等复杂框架、框-剪结构中的框架柱宜按GB50010-2002第7.3.11-3条规定取值,在2006年8月份(以光盘日期为准)以后的SATWE程序版本,7.3.11-3条可由程序自动判断是否执行。建筑大空间的柱,有多层越层时,注意计算长度取值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对地下室越层时,程序给出的长度系数未反应越层情况,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4 当框架梁纵筋排数较多时,须注意输入的保护层厚度是否偏小,使实际梁的有效高度小于计算输入的有效高度,应对配筋结果进行复核。
  5 框架结构中,柱中线与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12.2.13 异形柱
  1 异形柱的双偏压计算,应符合JGJ149-2006第5.1.2条的要求。
  2 根据JGJ149-2006第5.3.1条,异形柱框架应进行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剪承载力计算。
  3 当采用的软件计算不符合JGJ149-2006中的条文规定(如第3.2.5-2、5.1.4、5.1.5、5.3.2、5.3.3、5.3.5条等)时,应另行校核。
  4 用目前的SATWE、TAT等软件算出的受力钢筋与JGJ149-2006的规定不同(偏小),需另行调整。
  12.2.14 剪力墙结构
  1 墙肢截面形式的界定(用于配筋计算)
  墙肢截面高度与墙肢宽度之比:<3时为柱,≥3~4时为异形柱,≥4~8时为短肢剪力墙,>8时为剪力墙。
  2 如上部塔楼是短肢剪力墙结构,下部结构是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支结构时,应在“结构体系”设置时,按短肢剪力墙结构和复杂高层结构各计算一次,并按各自要求进行设计。
  3 当剪力墙连梁不满足JGJ3-2002第7.2.23条要求使剪压比超限时,应按JGJ3-2002第7.2.2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4 连梁计算时的刚度折减系数,一般不应小于0.50。
  12.2.15 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设计,框架总剪力应按JGJ3-2002第8.1.4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当调整的幅度超过2倍时,应按实际的调整倍数计算。当柱数上下分段有变化时,可以分段调整;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12.2.16 板柱-剪力墙结构
  板柱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 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可按等代框架法计算,并按板的纵横两个方向进行,纵向和横向每个方向的等代框架均应承担全部荷载。
  当选用软件计算时,应具有两个方向都承担全部竖向荷载的功能。
  2 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应沿两个主轴方向计算,当柱网较为规则、板面无大的集中荷载和大开孔时,可用等代框架法计算。
  3 对柱网不规则的平板、井式楼板、密肋板、承受大集中荷载和大开孔的板,宜用有限单元法计算。
  计算可按JGJ92-2004第5.3.1~5.3.3条及JGJ140-2004第5.2.1~5.2.5条规定进行。
  4 板柱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中的板柱节点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并符合GB50010-2002第7.7.1~7.7.3条的要求。板柱节点在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冲切计算,当考虑由板柱节点冲切破坏面上的剪应力传递一部分不平衡弯矩时,在GB50010-2002第7.7.1、7.7.3条中的集中反力值FL应以等效集中反力值FL,eq代替,FL,eq可按GB50010-2002附录G的规定计算。
  12.2.17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
  1 按JGJ3-2002第10.2.10条要求,当结构布置复杂、框支主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配筋构造措施。
  2 抗震设计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层楼板,其截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JGJ3-2002第10.2.18条的要求。
  3 转换层上、下结构的侧向刚度,应按JGJ3-2002附录E计算,刚度比应符合JGJ3-2002第E.0.1、E.0.2条的规定。异形柱托柱转换层的刚度计算及刚度比,应符合JGJ149-2006第A.0.6条规定。
  4 框支层上剪力墙与框支梁轴线不重合时,应验算框支梁的扭转。
  5 转换层属薄弱楼层,不论刚度比值如何,均应按JGJ3-2002第10.2.6条规定,将地震剪力乘以增大系数。电算时应输入薄弱层楼层号。
  12.2.18 连体结构,根据JGJ3-2002第10.5.2条,其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
  12.3  构造
  12.3.1 材料
  1 砼的强度等级,应符合GB50010-2002第4.1.2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3.9.2-2条的要求;砼的耐久性应符合GB50010-2002第3.4.2条及GB/T50476-2008第3、4章的要求;砼的强度标准值、设计值应分别按GB50010-2002第4.1.3、4.1.4条的规定取值。
  2 钢筋应符合GB50010-2002第4.2.2条的要求,冷轧带肋钢筋应符合JGJ95-2003第3.1.3条的要求。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及设计值应分别符合GB50010-2002第4.2.2、4.2.3条、JGJ95-2003第3.1.3、3.1.4条的要求。
  抗震设计时,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3.9.2-2条、JGJ149-2006第7.0.3条的要求。
  3 受力预埋件的钢板宜采用Q235级钢。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及预制构件的吊环,应分别符合GB50010-2002第10.9.3和10.9.8条的要求。
  4 住宅建筑中的结构材料,应符合GB50368-2005>第6.2.1、6.2.2条的要求。
  12.3.2 非抗震设计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GB50010-2002第9.5.1条的规定。钢筋的锚固与连接应符合GB50010-2002第9.3、9.4节的要求。
  12.3.3 纵向受力钢筋的砼保护层厚度,应符合GB50010-2002第9.2.1、9.2.2、9.2.3条的规定,无粘结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防火要求,见本第17.1.4条。
  12.3.4 钢筋砼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符合GB50010-2002第9.1.1条、JGJ3-2002第4.3.12条的要求,如有超出时,应有可靠措施。可采取的措施,见GB50010-2002第9.1.3条、JGJ3-2002第4.3.13条和第4.9.3-1、2条。
  12.3.5 抗震等级
  1 决定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设防烈度见本第12.2.5条表1和表2。
  2 抗震设计时,砼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1-2001第6.1.2条、6.1.3条、JGJ3-2002第4.8.2、4.8.3、4.8.5、4.8.6条、JGJ149-2006第3.3.1条确定。
  单层厂房结构铰接排架的抗震等级应按GB50010-2002第11.1.4条确定。
  3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实际嵌固部位所在楼层(与地面以上结构平面对应的部分)的抗震等级可取为与地上结构相同或根据地下部分结构的有利情况适当放松。
  4 框支框架指转换构件(如框支梁)以及其下面的框架柱和框架梁,不包括不直接支承转换构件的框架。如考虑结构变形的连续性,在水平方向上与框支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的抗震构造设计可适当加强,加强的范围不少于相连的一个跨度。
  5 裙房与主楼相连时,裙房的抗震等级不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具体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裙房为纯框架,主楼为剪力墙结构,裙房除按自身确定框架等级外,还不应低于主楼按剪力墙结构确定的抗震等级。
  2) 主楼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时,框支框架按部分框支剪力墙确定抗震等级,裙房可按框架-剪力墙确定抗震等级,若低于主楼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则裙房与框支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3) 裙房为框架-剪力墙结构,面积较大,属乙类建筑(如大型商场),地震作用全部由裙房自身承担,主楼为丙类建筑。裙房的抗震等级,按裙房高度的乙类建筑(按提高一度查表)和主楼高度的丙类建筑二者较高等级确定。
  6  GB50011-2001表6.1.2、JGJ3-2002表4.8.2为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表,当8度乙类建筑的高度提高一度后已超过9度的最大适用高度时,如高度大于25m的框架结构、高度大于60m的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度大于80m的剪力墙结构、高度大于7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高度大于80m的筒中筒结构,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主要是抗震构造措施应比一级适当加强,加强的幅度与房屋高度有关,可参照JGJ3-2002特一级的构造要求,而有关抗震设计的内力调整系数一般可不必提高。
  7 按照GB50011-2001第3.3.3条、JGJ3-2002第4.8.4条的要求,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的丙类建筑,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和9度时的各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选定提高一度后,就应按提高一度后的抗震等级采取构造措施。对7度0.15g时的异形柱结构,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抗震等级应符合JGJ149-2006表3.3.1的规定。
  8 高度小于60m的框架一核心筒结构,可以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此时,除应满足核心筒的有关设计要求外,同时应满足JGJ3-2002对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其他要求,如剪力墙所承担的结构底部地震倾复力矩的规定等。
  12.3.6 抗震等级为特一级的框架柱、框架梁、框支柱、筒体、剪力墙,连梁其构造应符合JGJ3-2002第4.9.2条的要求。
  12.3.7 框架结构:
  1 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梁端受拉纵筋最大配筋率、梁受压区高度与梁有效高度的比值、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梁箍筋加密区的要求,应符合GB50011-2001第6.3.3条、JGJ3-2002第6.3.2条的规定;框架梁受拉纵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GB50010-2002第11.3.6-1条及JGJ3-2002第6.3.2条的规定。
  当出现大小跨相连和长悬臂的时侯,如果仅在支座处标注一次配筋,很可能造成小跨的支座处配筋率超过2.5%、支座处配筋率超过2.0%后箍筋没有增大一级、跨中配筋与支座配筋之比小于0.3或0.5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时建议在支座两侧进行原位标注配筋,将大跨的部分配筋锚入框架柱内或者将小跨的箍筋直径增大一级也可增加小跨框架梁的截面高度和跨中配筋;当框架梁的梁高小于400mm时,应注意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四分之一梁高;当框架梁的受力纵筋采用直径为12的钢筋时,应注意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8d或6d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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