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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的通知(修订)(一)

  15.2.1 应采用幕墙专用软件进行风荷载和地震荷载作用下各构件强度和变形的计算;各构件间的连接计算;预埋件的计算和后锚固连接的计算。
  15.2.2 横梁和立柱的计算应满足JGJ102-2003第6.2.4条、第6.2.5条、第6.2.6条、第6.2.7条、第6.3.7条、第6.3.8条、第6.3.10条和JGJ133-2001第5.6.3条、第5.6.4条、第5.6.5条、第5.7.6条、第5.7.7条、第5.7.10条的要求;立柱的计算跨度应采取受力预埋件之间的距离,对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宜取层高;对剪力墙实体墙面支承点可加密;幕墙与砌体结构连接时,宜在连接部位的主体结构上增设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梁、柱,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15.2.3 框支承玻璃幕墙中玻璃应进行强度及挠度的计算。
  15.2.4 金属板应进行强度和挠度的计算,如需加肋,应使中肋有足够的刚度,其挠度不应大于中肋跨度的1/300,单跨中肋可按简支梁设计,多跨中肋可按交叉梁设计。
  15.2.5 石板应进行抗弯和抗剪的计算。
  15.3  玻璃幕墙
  15.3.1 规范JGJ102-2003仅适用于与水平面夹角大于75度、小于或等于90度的斜玻璃幕墙或竖向玻璃幕墙,且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
  结构胶要承受玻璃的自重、玻璃所承受的风荷载和地震作用,还有温度变化的影响,因此结构胶是隐框幕墙安全性的关键环节。结构胶必须能有效地粘结所有之接触的材料(玻璃、铝材、耐候胶、垫块等)。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按JGJ102-2003第5.6.2条进行计算且粘结宽度及厚度应满足第5.6.1条的要求。结构胶的宽度和厚度应在节点图中表示或写入总说明。
  15.3.2 横梁和立柱的厚度应满足JGJ102-2003第6.2.1条、第6.3.1条的要求。
  15.3.3 横梁和立柱的连接应满足JGJ102-2003第6.3.11条的要求。
  15.3.4 立柱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满足JGJ102-2003第6.3.12条、第6.3.13条的要求。
  15.3.5 立柱和立柱的连接应满足JGJ102-2003第6.3.3条的要求。
  15.3.6 全玻幕墙应满足JGJ102-2003第7.1.6条、第7.3.1条、第7.4.1条的要求。
  15.3.7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满足JGJ102-2003第8.1.2条、第8.1.3条的要求。
  15.4  金属幕墙
  15.4.1 金属板材应沿周边用螺栓固定于横梁与立柱上,螺栓直径和数量应有说明。复合铝板应按需要设置边肋和中肋,复合铝板弯折处应设边肋。加劲肋可采用方管、槽形或角形型材。加劲肋应与铝板可靠连接,并应有防腐措施,连结方式可采用电螺栓、双面胶带,也可以采用硅酮结构胶。
  15.4.2 横梁和立柱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6.6条的要求。
  15.4.3 立柱间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7.2条的要求。
  15.4.4 立柱与角码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7.11条的要求。
  15.5  石材幕墙
  15.5.1 幕墙石材宜选用火成岩,石材吸水率应小于0.8%,石板厚度不应小于25mm,多采用30mm。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石板与骨架的连接方式有:钢销式、短槽式、通槽式、结构装配式、背栓式连接。其中钢销式连接是通过钢销与石板之间接触传力,受力集中,容易破损,所有只在下面三个限制范围内应用,高度不超过20m,地震设防烈度不超过7度,石板面积不超1平方米。钢销式石材幕墙还应满足JGJ133-2001中第5.5.2条的规定。
  15.5.2 横梁和立柱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6.6条的要求。
  15.5.3 立柱间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7.2条的要求。
  15.5.4 立柱与角码的连接应满足JGJ133-2001第5.7.11条的要求。
  15.5.5 石材幕墙的新型材料:人工加强超薄花岗岩、铝蜂窝花岗岩板、微晶石材、陶瓷板等。

  16、大跨度屋盖结构(网架与网壳)
  16.0.1 根据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件,高度大于28m且屋盖结构超出和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其范围包括: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侯车室、一级汽车客运侯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
  以上的大型建筑工程的规模,参见GB50223-2008。
  16.1 网架结构
  16.1.1 网架结构的形式,可根据平面形状和支承方式,按照JGJ7-91第2.0.3~2.0.8条选用,宜选用附录一中的常用网架形式。
  16.1.2 网架杆件的布置必须保证不出现几何可变的情况;网架的外部支承应使网架不出现整体移动和转动。
  16.1.3 网架结构的支承条件,按照第3.1.4条(除注明外,均指JGJ7-91中的条文,下同),可根据支承结构刚度、支座节点的构造情况,分别假定为二向可侧移、一向可侧移、无侧移的铰接支座或弹性支承。
  假定支承条件为可侧移(活动)时,应使网架在支承处接近可自由位移。小跨度网架采用平板压力支座时,螺栓孔在自由位移方向的可位移尺寸,应大于网架在该方向计算的位移值。大、中跨度网架应采用更可靠的做法。
  假定支承条件为无侧移的铰接支座时,相应的支承结构在不可侧移的方向必须有足够的侧向刚度;当不能提供足够的侧向刚度时,可假定支承条件为弹性支承,输入支承结构的侧向刚度作为网架计算的支座弹簧刚度,其定义为产生单位位移所需施加的水平力。考虑到实际结构的刚度与理论计算的刚度的误差,对重要结构,宜考虑刚度增大或减小的可能。
  支座假定为铰接支座或弹性支承时计算出的支座水平反力,应作用在结构上,对支承结构进行验算。对网架的竖向支承,当支承在柱或墙上时,可假定为无位移;当支承在刚度较小的梁上时,应按竖向的弹性支承考虑,计算网架时,应输入支承的竖向弹簧刚度。大跨度、重要结构的网架,宜将网架结构与下部支承结构整体计算。
  16.1.4 网架应按第3.1.1条的规定进行在外荷载作用下的内力、位移计算,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地震、温度变化、支座沉降及施工安装荷载等作用下的内力、位移进行计算。
  当杆件上作用有局部荷载时,应另考虑受弯的影响,按压弯或拉弯杆件验算杆件的承载力。网架的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应分别符合第3.4.1、3.4.2条的规定。
  网架结构符合第3.4.3条中条件之一者,可不进行温度变化验算。
  网架施工安装阶段与使用阶段支承情况不一致时,应进行施工安装阶段验算。
  16.1.5 确定网架杆件的长细比时,其计算长度应按第4.1.2条采用,杆件的长细比不宜超过第4.1.3条的规定。网架的挠度不应超过第2.0.17条的规定。
  网架边界附近的拉杆,当拉力≤50KN时,杆件的长细比宜按受压杆件控制。
  16.1.6 焊接空心球节点中的空心球,当直径为120~550mm时,其受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可按第4.3.2条中的公式计算。
  16.1.7 焊接空心球节点,空心球与钢管的连接焊缝,应与钢管等强,按照第4.3.5条的要求,钢管应开坡口,钢管与空心球之间应留一定空隙保证焊透,否则应按角焊缝计算。
  16.1.8 螺栓球节点中的高强螺栓,其受拉承载力设计值应按第4.4.4条计算。杆件与锥头或封板的连接焊缝,应与钢管等强,并符合第4.4.7条的要求。
  16.1.9 网架支座节点的构造应符合或接近网架计算采用的支承条件(边界条件、约束条件)、传力可靠、连接简单。可根据受力情况、支承条件、跨度大小等,按第4.5.2条、4.5.3条选用。
  1 压力支座节点按4.5.2条选用。
  1) 平板压力支座(可加过渡板),适用于较小跨度网架(跨度宜30m以下)。
  2) 单面弧形压力支座,可沿园弧面单向转动,比较符合不动圆柱铰的支承条件,适用于中小跨度网架。
  3) 双面弧形压力支座,可沿垫块圆弧面单向转动,支座转动的同时又产生一定的线位移,适用于要求支座节点既有转动又有一定侧移的大跨度网架。
  4) 球铰压力支座,可沿两个方向转动,比较符合不动球铰的支承条件,适用于多点支承的大跨度网架。
  5) 板式橡胶支座,适应网架支座的转动要求,又能适应网架支座节点由于温度变化、地震作用所产生的位移,适用于大、中跨度的网架。在橡胶垫板上加聚四氟乙烯板,较符合可侧移支承的要求。
  2 拉力支座节点,按第4.5.3条选用于平板拉力支座节点(小跨度)或单向弧形拉力支座节点(中、小跨度)。
  3 计算网架时,如假定边界为无侧移支承条件时,除支座本身的构造和性能外,还应考虑网架支承结构的刚度是否足够。
  4 网架支座应根据受力情况,(如支座为两向可侧移时为竖向力,支座为固定铰支承或弹性支承时,还有剪力和弯矩),对支座底板、节点板、节点板的连接焊缝、锚栓等进行计算。
  16.1.10 焊缝要求:焊接空心球与钢管、螺栓球节点网架中封板或锥头与钢管连接焊缝应与钢管等强,对接焊缝,应符合二级焊缝的质量要求;角焊缝应符合三级焊缝的质量要求。大、中跨度钢管网架的拉杆与空心球的对接焊缝,应按照第5.2.8条的规定,作无损探伤的检验;其抽样数不小于焊口总数的20%,取样部位由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16.1.11 网架施工完成后,应按照第5.10.3条的要求测量网架的挠度,网架自重作用及屋面完成后,所测控制点的位移应不大于相应荷载作用下设计值的1.15倍。
  16.1.12 网架上弦节点设小立柱找坡,当起坡杆最高处达到2m时,必须设置支撑。
  16.1.13 网架杆件的材料,可按第4.1.1条选用,并应符合GB50017的规定。空心球的钢材宜采用GB700规定的的Q235B号钢或GB/T1591规定的Q345钢,产品质量应符合JG11的规定。螺栓球节点钢球、封板、锥头、套筒的材料,可按JGJ61-2003第5.3.2条选用。
  网架设计应对网架的除锈、涂装、防火、焊缝、制作拼装等提出要求。钢管的端部应进行封闭。
  16.2  网壳结构
  16.2.1 网壳可采用单层或双层,网壳结构的形式可按JGJ61-2003第3.0.2条选用,单层网壳、双层网壳可分别按3.0.3条(除注明外,均指JGJ61-2003中的条文,下同)及第3.0.4条或3.0.7条、3.0.8条选用。小跨度球面网壳的网格布置可采用肋环型,小跨度的圆柱面网壳的网格布置可采用葵花型(联方型);大跨度球面网壳及大中跨度的圆柱面网壳宜采用能形成三角形网格的各种网格类型。单层网壳的跨度,宜符合第3.0.9~3.0.12条的要求。
  16.2.2 按照第3.0.5条的要求,单层网壳应采用刚接节点,双层网壳可采用铰接节点。
  16.2.3 网壳的支承构造除可靠传递竖向反力外,还应满足不同网壳结构形式必须的边缘约束条件。圆柱面网壳、球面网壳、椭圆抛物面网壳及四块组合双曲抛物面网壳的支承及边缘构件应符合第3.0.6条的要求。
  16.2.4 网壳结构的最大位移计算值应符合第3.0.14条的规定。
  16.2.5 网壳结构按第4.1.1条的规定,应进行在外荷载作用下的内力、位移计算和必要的稳定性计算,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地震、温度变化、支座沉降及施工安装荷载等作用下的内力、位移进行计算。
  16.2.6 网壳结构的风载、体形系数,应按第4.1.3条的规定取值,根据GB50009-2001第7.4.1条的规定,对自振周期T1>0.25秒的大跨度屋盖结构,应考虑风振影响。
  16.2.7 网壳结构的支承条件,按照第4.1.5条,可根据支座节点的位置、数量和构造情况以及支承结构的刚度确定,对于双层网壳分别假定为二向可侧移、一向可侧移、无侧移的铰接支座或弹性支承;对于单层网壳分别假定为二向或一向可侧移、无侧移的铰接支座、刚接支座或弹性支承。
  网壳结构的支承必须保证在任意竖向和水平荷载作用下的几何不变性和各种网壳模型时支承条件的要求。
  16.2.8 网壳结构应按第4.3.1条规定进行稳定性计算。网壳的稳定性可按第4.3.2~4.3.4条的要求计算;当单层球面网壳跨度小于45m,单层圆柱面网壳宽度小于18m,单层椭圆抛物面网壳跨度小于30m,或对网壳稳定性进行初步计算时,其允许承载力标准值可按第4.3.5条提供的公式计算。
  16.2.9 网壳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第4.4.1条的要求。抗震计算时,当网壳结构支承在单排的独立柱、框架柱或承重墙时,可按第4.4.7条规定,把支承结构简化为弹性支座。
  16.2.10 确定网壳杆件的长细比时,计算长度的取值应符合第5.1.2条的规定,单层网壳杆件的计算长度,应注意区分壳体曲面内和壳体曲面外不同的取值。网壳杆件的容许长细比不宜超出第5.1.3条的规定。
  16.2.11 焊接空心球节点适用于单层网壳和双层网壳,当空心球的直径为120~900mm时,其受拉和受压承载力可按第5.2.2条计算。焊接空心球节点的构造应符合第5.2.3~5.2.5条的要求。
  16.2.12 螺栓球节点可用于双层网壳(不可用于单层网壳),螺栓球直径按第5.3.3条规定采用,高强螺栓的受拉承载力按第5.3.4条中的公式计算,螺栓球节点的构造应符合第5.3.6~5.3.8条要求。
  16.2.13 跨度不大于50m的单层球面网壳以及跨度不大于25m的圆柱面网壳采用嵌入式毂节点时,应符合第5.4节的规定。
  16.2.14 支座节点应采用传力可靠、连接简单的构造形式,并应符合计算假定。网壳支座受到较大剪力时,应采用砼来承受剪力。
  网壳支座节点可根据计算假定选用固定铰支座、弹性支座、刚性支座以及可以沿指定方向产生线位移的滚轴铰支座。各种支座的构造及适合的支承条件见第5.5.3~5.5.6条。
  16.2.15 网壳支座球节点底部至支座底板间的距离宜尽量减少,构造高度可取100~250mm,但应防止支座斜杆与支承柱边相碰。网壳支座应根据受力情况,对支座底板、节点板、节点板间的连接焊缝、锚栓等进行计算。支座十字节点板厚度不宜小于10mm,支座底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支座锚栓按构造设置时直径可取20~25mm,数量取2~4个。受拉锚栓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5倍锚栓直径,并应设双螺母。
  16.2.16 焊接要求:钢管杆件与空心球的连接焊缝、螺栓球节点的钢管杆件与锥头或封板的连接焊缝,应分别满足第5.2.3-3及第5.3.7条的要求,焊缝的质量等级为二级;贴角焊缝的质量等级为三级。
  网壳结构制作与安装中的对接焊缝的无损探伤及质量检验等级,应符合第6.2.2条的要求;拉杆与球的对接焊缝的无损检验应符合第6.2.8条的要求。
  16.2.17 网壳安装完成后,应测量网壳若干控制点的竖向位移,并符合第6.7.3条的要求。
  16.2.18 网架杆件的材料可按第5.1.1条选用;空心球的钢材宜按第5.2.1条规定选用;螺栓球节点中的钢球、锥头或封板、套筒、高强度螺栓,宜按第5.3.2条所推荐的材料选用。
  按照第6.7.1条的要求,焊接球、螺栓球、杆件、高强度螺栓、柱状毂体、杆端嵌入件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记录。
  网壳设计应对网壳的除锈、涂装、防火、焊缝、制作拼装等提出要求。钢管的端部应进行封闭。

  17、预应力砼结构
  17.0.1 预应力砼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类型及构件部位,按照JGJ140-2004第3.2.5~3.2.7条的规定,选择有粘结或无粘结预应力。
  1后张预应力框架、门架、转换大梁宜采用有粘结预应力筋,主要承重构件和抵抗地震作用的构件宜采用有粘结预应力筋。
  2分散配置预应力筋的板类结构及楼盖的次梁宜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抗震设计时,当符合JGJ140-2004第3.2.7条第1、2款中之一时,无粘结预应力筋可以在二、三级框架梁中应用;当符合第3.2.7条的第1款时,可以在悬臂梁中应用。
  3无粘结预应力筋不得用于承重结构的受拉构件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在水下或高腐蚀性环境中的结构构件不应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
  17.1 预应力砼结构的非抗震设计
  17.1.1 预应力砼结构中,砼的强度等级应符合GB50010-2002第4.1.2条、JGJ92-2004第3.1.1条的要求。预应力钢筋宜按GB50010-2002第4.2.1条采用,其强度标准值、强度设计值应分别按GB50010-2002表4.2.2-2和4.2.3-2条取值。无粘结预应力筋宜按JGJ92-2004第3.1.2条,选用高强度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主要力学性能按表3.1.2采用。
  17.1.2 预应力砼结构构件应按GB50010-2002第6.1.1条及JGJ92-2004第4.1.1条的规定,除进行使用条件下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控制宽度和应力验算外,尚应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验算。预应力项的分项系数应按上述规范条文取值。
  17.1.3 预应力砼结构构件正截面裂缝控制等级划分及裂缝控制的要求,应符合GB50010-2002 第3.3.3、3.3.4条的要求,采用无粘结预应力筋时,应符合JGJ92-2004第4.1.2条的要求。
  17.1.4 结构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GB50010-2002第9.2.1条的要求,对无粘结预应力筋,其保护层厚度应根据构件不同的耐火极限,按JGJ92-2004第4.2.1条取值。
  17.1.5 根据JGJ92-2004第4.2.3条,在无粘结预应力结构砼中不得掺用氯盐,在砼施工中氯离子总含量应符合第4.2.3条的规定。
  17.1.6 预应力砼结构构件在使用阶段的承载力计算及裂缝控制
  1正截面的受弯承载力,应按GB50010-2002第7.2.1~7.2.6条的规定计算。对无粘结预应力砼,为防止无粘结预应力受弯构件开裂后突然脆断,受弯构件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设计值,还应符合JGJ92-2004第5.2.2条的要求。
  2斜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应按GB50010-2002第7.5.4、7.5.5条、JGJ92-2004第5.2.3条的规定计算。
  3正截面裂缝控制验算,应符合GB50010-2002第8.1.1条的要求;对无粘结预应力砼,正截面裂缝控制验算,应符合JGJ92-2004第4.1.2条的要求。
  4斜截面裂缝控制验算,应符合GB50010-2002第8.1.5条的要求。
  14.1.7 预应力砼结构构件在施工阶段的验算
  1构件在制作、运输和吊装过程中,除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外,还应对截面边缘砼的最大受拉和受压的法向应力进行验算。
  1)对预拉区不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或预压时全截面受压的构件,砼边缘的法向拉、压应力应符合GB50010-2002第6.1.11条的规定。
  2)对预拉区允许出现裂缝而在预拉区不配置纵向预应力钢筋的构件,砼边缘的法向拉、压应力应符合GB50010-2002第6.1.12条的规定。
  2后张法预应力砼构件端锚区应进行局部承压验算,并符合GB50010-2002第7.8.1~7.8.3条、JGJ92-2004第5.1.13条的要求。
  17.1.8 预应力受弯构件的挠度,可按GB50010-2002第8.2.1~8.2.6条计算;无粘结预应力砼受弯构件,可按JGJ92-2004第5.1.15~5.1.18条计算,计算得出的挠度值,应符合第3.3.2条的要求。
  17.1.9 在计算后张预应力超静定结构时,应计入次弯矩和次剪力的影响。次弯矩、次剪力的计算以及其参与组合的计算,应符合GB50010-2002第6.1.7条、JGJ92-2004第5.1.12条的要求。
  17.1.10 预应力板柱体系、预应力板柱-剪力墙体系的计算方法以及板柱节点的冲切承载力计算,见本第12.2.16条。板柱节点冲切承载不足、板厚又受到限制而配置抗冲切锚栓、型钢剪力架时,其计算和构造应符合JGJ92-2004第5.3.7、5.3.8条的要求。
  17.1.11 无粘结预应力筋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其数量应符合JGJ92-2004第6.3.7条的要求。
  17.1.12 单向板非预应力纵向受力钢筋的截面面积、梁中受拉区配置的非预应力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截面积,应符合JGJ92-2004第5.2.1条的规定。
  板柱结构中实心双向平板,负弯矩区与正弯矩区非预应力纵向受力钢筋的截面面积,应符合JGJ92-2004第5.3.4条的规定。平板的边缘或拐角处应设置暗圈梁或钢筋的砼边梁。
  17.1.13 在主梁、次梁和密肋板中,必须按JGJ92-2004第5.2.5条的规定设置无粘结预应力筋的支撑钢筋。
  17.1.14 在均布荷载作用下,现浇平板结构中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布置和分配,宜符合JGJ92-2004第5.3.14条的要求。平板和密肋板局部开洞及洞边的构造加强应符合JGJ92-2004第5.3.12条的要求。
  17.2 预应力砼结构的抗震设计
  17.2.1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特征周期应按JGJ140-2004第3.1.1条的规定取值。
  按照第3.1.2条的规定,以预应力砼框架结构、板柱-框架结构为主要抗侧力体系的建筑结构,阻尼比应取0.03,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有关参数应按第3.1.2条规定调整。
  17.2.2 构件进行截面抗震验算时,应加入预应力项,预应力分项系数以及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第3.1.5条(除注明外以下,均指JGJ140-2004中的条文)的规定取值。
  17.2.3 抗震设计时,现浇预应力砼房屋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第3.2.1条的规定,超过规定时,属超限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7.2.4 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根据第3.2.2条确定。
  17.2.5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第3.3.1条的要求,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的锚固性能应符合第3.3.2条的规定。
  17.2.6 预应力砼框架梁端,考虑受压钢筋的截面砼受压区高度以及按非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换算的最大配筋率,应符合第4.2.2条、GB50010-2002第11.8.3条的要求。
  17.2.7 预应力砼框架梁,应采用预应力和非预应力钢筋混合配筋的方式,预应力框架梁的预应力强度比λ宜符合第4.2.3条的要求;预应力砼平板的板端截面的预应力强度比λ宜符合第3.2.8条第4款的要求。
  17.2.8 预应力砼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钢筋截面积比值以及梁底面纵向非预应力筋的最小配筋率,应符合第4.2.4条的要求。
  17.2.9 在与板整体浇筑的T形和L形预应力砼框架梁中,当考虑板中的部分钢筋时抵抗弯矩的有利作用时,宜符合第4.2.5条的规定;现浇砼框架采用砼宽扁梁时,宜(应)符合第4.2.7~4.2.9条的规定。预应力砼长悬臂梁的设计应符合第4.2.10条的规定。
  17.2.10 在预应力砼框架中,与预应力砼梁相连接的预应力砼柱或钢筋砼柱,除按第6.2.2、6.2.7条的规定对柱端截面组合弯矩值进行调整外,还应按4.3.2条的规定,对二、三级抗震等级的框架边柱进行调整,柱端弯矩增大系数二级应取1.4,三级应取1.2。如计算软件未作此项调整时,应另行核算。
  17.2.11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预应力框架柱的轴压比宜符合第4.3.3条的要求。
  17.2.12 预应力砼框架柱纵向非预应力筋的最小配筋率、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按非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换算的最大配筋率,应符合第4.3.5条第1、2款的规定。按照第4.3.6条,预应力砼框架柱柱端加密区配箍要求不低于普通钢筋砼框架柱的要求;对预应力纯框架结构,柱箍筋应沿柱全高加密。
  17.2.13 预应力砼框架梁柱节点核心区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第4.4.1条的规定。
  17.2.14 预应力砼板柱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第5.1.2、5.1.3条的要求;预应力砼板柱-剪力墙结构的结构布置应符合第5.1.7、5.1.8条的要求。
  设防烈度为8度时,应采用板柱-剪力墙结构,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6、7度时宜采用板柱-剪力墙结构、板柱-框架结构。采用板柱-框架结构时,其单列柱数不得少于3根。
  板柱中的柱、框架的抗震等级,6、7度时分别采用三级、二级;板柱-剪力墙结构中的墙、柱的抗震等级,按GB50011-2001第6.1.2条确定。
  17.2.15 板柱节点在竖向荷载和地震作用下的冲切计算,按照第5.2.7条的规定,应考虑由板柱节点冲切破坏面上的剪应力传递一部分不平衡弯矩,以及由此产生的附加冲切荷载。
  17.2.16 板柱结构的配筋与构造。
  1按照第5.2.6条的要求,地震作用在板支座处产生的弯矩应与按等代框架梁和受竖向荷载计算出的弯矩进行组合,按组合弯矩计算出的全部钢筋应设置在柱上板带中。
  2柱上板带应设置暗梁,暗梁的宽度为在柱或柱帽两侧各1.5h(h为板厚或平托板的厚度),暗梁上、下纵向钢筋应分别取不少于柱上板带上、下钢筋总截面面积的50%,且下部钢筋不少于上部钢筋的1/2,暗梁的1/2上部纵向的钢筋应连续通长布置。
  由弯矩传递的部分不平衡弯矩,应由配置在暗梁范围内的无粘结预应力筋和非预应力筋来承受。
  3暗梁梁端在不小于3h的范围内箍筋应加密,箍筋直径不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箍筋肢距不应大于250mm
  4双向板带配筋计算时,应考虑两个方向钢筋的实际有效高度。
  5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内节点柱截面的连续预应力筋及板底非预应力筋总截面面积,应符合第5.1.6条1款的要求。
  6按照第5.1.7条,板柱-框架结构的柱箍筋应沿全高加密。
  7后张预应力砼板柱-剪力墙结构周边设置的框架梁,其配筋和箍筋应符合第5.1.8条的要求。

  18 结构节能专篇
  18.1 凡需作节能设计的工程,结构专业应积极配合建筑专业优先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采取合理的结构措施,使建筑的围护结构在满足节能标准的同时,确保自身的结构合理,及和主体结构的连接安全。
  18.2 常用墙体材料
  18.2.1 加气砌块:根据其干密度分为B03、B04、B05、B06、B07和B08共六个级别及对应的强度级别。
  1 当用于屋顶保温时,应用低密度级别的B03和B04。
  2当用于非承重时,应用中密度级别的B05和B06。
  3 当用于承重时,应用高密度级别的B07和B08。
  4 砌筑砂浆:可用普通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专用砂浆;薄层砂浆(亦称粘结剂),但是应注意使用条件。
  18.2.2 复合保温砌块:
  1复合保温砌块是由内层混凝土小型砌块、外部装饰砌块和中间的保温板通过齿槽或拉结钢筋相互拉结而成。
  2 各种建材必须满足各自的规范要求。如:重度、导热系数、尺寸、强度、含水率、抗渗性、抗冻性、吸水率等。
  18.2.3 多孔砖:烧结多孔砖(其孔洞率应大于、等于25%)、混凝土多孔砖(其孔洞率应大于30%),由于都有各自的规范,本要点不再复述。
  18.2.4 墙体板材:分为加气混凝土板、预制混凝土板、金属面夹芯板等等。
  综上所述,适合于我省的围护墙体中:实心砖有蒸压粉煤灰砖、煤矸石砖;多孔砌体有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有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对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土板,不仅完全适合于我省大部分地区,还可用于我省北部的严寒地区。
  18.3 砌体结构围护墙体的连接与构造
  18.3.1 复合保温砌块围护墙体:可用作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结构的承重围护墙体。
  1 要求:平面设计应整洁,不宜有过多的凹凸。
  2 复合保温砌块的施工,应上下皮错缝、对孔搭砌,其搭接长度一般为主砌块的一半,最小的搭接长度为90㎜。
  3 为避免出现热桥,应在灰缝内设置保温压条,或将保温块高于砌块高度10㎜宽度同保温层。砌筑时与保温材料连在一起,以阻断灰缝中的热桥。
  4 内层承重墙中应设置构造柱或芯柱,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必须满足规范的要求。为保证墙体的整体性,芯柱或构造柱应沿墙身全高贯通。
  5 门窗安装点及设备固定点,处砌块的孔洞用C20混凝土填实。设备管线均以明装。
  18.3.2 对夹芯墙围护墙体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结构,要求和使用范围均详见有关规范的规定。
  18.4 混凝土结构的围护墙体
  18.4.1 基本要求:
  1满足承重、保温、隔热、防火、抗渗、安全、抗震、抗风和装饰的结构和使用性能的要求。
  2 围护墙体必须在自身稳定、平面外变形、墙体和周边及装饰面的连接,达到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
  3 连接使用锚件时。锚板应用Q235-B级钢,锚筋应用HPB235和HRB335级钢,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所有的连接用钢筋、金属配件、铁件、预埋铁等,都应作防腐、防锈处理。连接中使用的锚栓,其材料和使用要求应按照《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160-2004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的规定执行。
  18.4.2 对各种建材,都必须满足各规范(含抗震规范)要求的条件,要验算围护墙体的高厚比、受弯、受剪等是否满足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裂措施。
  18.4.3 如果没有切实有效措施,不宜进行冬季施工。
  18.5 钢结构的围护墙体
  18.5.1自承重砌体围护墙体在地震区不应超过二层,高度不宜超过6米;非地震区不应超过三层,高度不宜超过9米。
  18.5.2砌体围护墙体与钢构件应采用柔性连接,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适当的转动能力。当直接砌筑在钢梁上时,宜对钢梁表面进行处理,增加钢材表面与砂浆的粘结能力。
  18.5.3当围护墙体采用金属复合板材时:
  1在主体结构抗震设计中,不计入其刚度作用,也不计入其抗震承载能力。
  2 应特别注意金属复合板材在接缝处的防水和热桥的处理。
  18.6 各种保温材料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久性,和主体之间有牢固的连接,防止脱落伤人。
  18.7 围护墙体的厚度,应满足其强度、刚度、热工、隔声和使用功能。
  18.8外墙保温系统和基层墙体连接时,其基层墙体的厚度,除满足强度、刚度外,尚不小于:混凝土墙体100㎜;多孔砌体墙体125㎜;其他砌体墙体100㎜。
  18.9宜优先采用与构件间留设隔离缝的外包式做法;当采用嵌填式做法时,应对外露构件进行保温处理。

  (三)房屋建筑给水排水专业
  1 一般规定
  1.1 施工图审查要点及要求
  本章各节中所列出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就是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强制条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审查的重点,涉及安全隐患、环境保护、节水、节能的问题,也是必审内容。与每节中所述审查设计内容有关的规范,规定列于文后中括号内。《强制条文》以××标准××条表示。有关法规以法规名称或文号表示。为提高设计水平,对一些重要规范条文也列出,以便提出审查建议,这些重要的规范条文则以××规范××条表示。
  1.2关于《强制条文》的说明
  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条文》就是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如对《强制条文》不理解或有疑问,应向主管部门反映,但正式修改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强制条文》。标准规范有多种且又经常修订,相互之间难免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现就掌握的情况说明如下:
  1.2.1没有列入本专业规范内的《强制条文》,属本专业设计范围的,也应严格执行。如GB50242-2002第4.1.2条、第4.3.1条。JGJ50-2001第7.8.1条、第7.8.2条、第7.10.1条。GB50016-2006第7.4.10.5款,第7.1.5条。GB50368-2005第4.4.3条、第9.1.5条。GB50352-2005第4.2.1条等。至于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4.5.条,由于各设计单位分工不同,难定由什么专业设计,如分工给排水专业,亦应严格执行。
  1.2.2列入本专业《强制条文》又不是本专业设计内容时,设计、审查可以不管它。还有一些《强制条文》有条件的执行,审查时应灵活掌握。如GB50336-2002第1.0.5条,GB50015-2003第3.9.27条。
  1.2.3 GB50045-95(2005年版)是对2001年版的局部条文修订。修订公告称“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意思很明确,不管原条文是《强制条文》还是普通条文,经本次修改后一律作废了。同理,没有修改的条文,不管是《强制条文》、普通条文,其内容,性质不变,应仍然有效。
  2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审查要点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这里所指的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就是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2.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计算书。
  2.2 图纸目录: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纸或重复利用图纸。
  2.3 施工图设计说明
  2.3.1设计依据:应写明本工程设计所执行的现行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地方规范、规程的名称、标准号、版本(或出版年份)。
  2.3.2设计范围及分工:说明本设计中包括哪些部分。哪些部分由业主另行委托其它设计单位。
  2.3.3工程概况描述:写明本工程的建筑物类别、层数、高度、面积、耐火等级,其它与设计有关的内容等,对于工业建筑和仓库来说,还应说明工业建筑及仓库的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3.4各系统概况描述
  1)生活给水系统:说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水压。室外生活用水管网(分质供水、联合供水、利用城镇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二次加压供水等)简述。室内生活饮用水管网分区,各分区压力及保证措施。管材及接口方式等。
  2)中水给水系统:说明水水源、水量、水质、水压。室内管网的竖向分区及压力保证措施。管材及接口方式。中水管道必须采取的防止误饮、误用、误接的措施。
  3)热水给水系统:说明热水的热源、水量、水质、水压、水温。热水管网的分区及压力保证措施。热水循环方式、循环流量及压力。当选用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供应局部热水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管材及接口方式等。
  4)循环水系统:说明循环流量、水质、冷水和热水温度,循环系统的确定(敞开式、封闭式)。补充水量及补水方式。保持水质清洁及稳定的措施。管材及接口方式等。
  5)饮用水系统:说明饮用水系统水源、水量、水质、水压及分区。饮用水的深度处理。管材、附件及接口方式等。
  6)消防给水系统:说明室外消防制度(低压制,常高压制,临时高压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布置,由市政管网引入的进水管管径及根数。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及消防历时。消防水池、水箱、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分系统说明室内设置的各种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及主要设计参数,管网分区及压力控制,管材及接口方式等(各种灭火系统是指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炮、水幕┈┈)。
  7)气体灭火系统:说明室内哪一部分采用何种气体灭火系统及其主要设计参数。
  8)建筑灭火器配置:说明建筑物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及灭火器配置基准及保护距离。
  9)生活污水废水排水系统:说明室内排水量及排水系统概况(分流、合流)。卫生设备的选择原则。管道系统所采取的阻火、减振、密封隔声措施,管道坡度、支吊架。对排水方式及水封的特殊要求。排水的最终出路及小型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置(除油、降温、化粪池等)。排水管材及接口方式等。
  10)雨水排水系统:说明屋面雨水采用重力流还是压力流排水。屋面雨水系统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参数(降雨强度,重现期等)。管材及接口方式等。
  11)室内空调机冷凝水排水系统:说明室内空调机冷凝水引流方式及设置(如分工为其它专业设计时,不写此条内容)。
  12)管道保温、防腐、涂色、试水及验收的要求,也应简要说明一下。
  13)复杂工艺流程,操作程序和运转说明及要求。
  2.3.5 不能用图示表达的施工、安装要求应在说明中予以必要的说明。
  2.3.6 图例:与国标不一样的自制图例应在说明中交待清楚。
  2.4 设计图纸
  2.4.1 平面图
  在平面图中应标明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水管位置及编号。引入管、排出管位置,水平横管上的阀门等组件(止回阀、水表、消防水泵接合器、倒流防止器、水流指示器、喷头、消火栓等)及建筑灭火器的位置。卫生间、厨房、设备间、水池水箱等设备管线较多的房间,应绘制局部放大平面图,并在图中绘出各种设备、卫生器具、给水排水管道及附件、阀门、水嘴、水表、地漏、清扫口等。绘出需保温(防结露、防结冰)的管段位置。平面图上应绘指北针。给水排水设计完全相同的层,可用一张平面图表示。平面图应完整,并标明各房间名称、轴线编号及主要定位尺寸和各层标高。给水排管线多而复杂时,可分成几张图绘制。凡在平面图中能表达清楚的有关强制条文的设计内容,应在平面图中绘制清楚。
  室外给水排水管线平面图中,应绘出建筑物、道路、构筑物,并标明其名称、标高。图上应绘指北针。图中应绘制全部给水排水管线平面位置并标明坐标或相对定位尺寸,标明管径、阀门井和检查井、消火栓、水表、倒流防止器及管道埋深(或标高)等。如果能把各种管线交叉处的各管线标高注明或绘制局部剖面图时,可不绘制管线剖面图和排水管道高程表。各给水管道上的阀门不能在阀门井处表示清楚时,应绘阀门井放大图。
  2.4.2系统图
  各种给水、排水管线均应绘制轴测图。轴测图中应标明管道走向、管径、阀门、仪表及其它组件、控制标高、各系统编号等。还应标明楼层线及各层标高。给水排水管线及所接卫生设备完全相同时,可只绘制一个有代表性的楼层支管接管图。涉及到《强制条文》的内容一定要表示出来。
  对于用展开原理图能将设计内容表达清楚的、不复杂的空间的管线(比如说管线沿板底敷设,不需过障碍物时的上翻下弯),可以绘展开系统原理图,但应把在轴测图中所标的内容都标出来(管道走向除外)。涉及到《强制条文》的内容一定要表示清楚。
  2.4.3大样图
  平面图、轴测图、展开原理图无法表示清楚且又无标准图可以利用时,应绘制安装、制造大样图。
  2.5 主要设备材料表
  设计文件中应有主要设备材料表,表中应写明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单位、数量及特殊要求。不能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主要设备材料表也可列在总说明或相关图中。
  2.6 计算书
  设计文件应有计算书。计算书应有设计和审校人员签字。施工图审查认为有必要时,设计单位应提供计算书。
  3 给水排水设计
  3.1 建筑生活给水设计
  3.1.1 生活用水水源确定
  生活用水首先选用城镇给水管网作为建筑物生活用水水源。在城镇供水管网供水范围以外应选用符合水源要求的地下水或天然水体的水经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作生活用水水源。
  3.1.2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3.2.1条,GB50368-2005第8.2.1条]。
  3.1.3生活用水量的确定
  建筑物生活用水量及设计秒流量,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用水户卫生器具额定流量、当量,经计算确定。[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1.9条、第3.1.10条、第3.1.12条、第3.1.14条、第3.6.4条、第3.6.5条、第3.6.6条]。
  3.1.4 生活给水系统及分区
  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对管网进行竖向分区。压力不足的若干层,应由二次加压供水系统供水。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各分区应有保证各用水户使用压力不超规定的技术措施[《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3.5条、第3.4.9条、第3.4.10条]。
  3.1.5 防水质污染
  生活用水关系到人身健康和流行病的蔓延。因此,保证生活用水不受污染极为重要,在设计中应根据不同的污染方式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一方面应保证建筑室内(或小区内)生活用水在各个环节不受污染,同时还应保证建筑室内(或小区内)的生活用水一旦受到污染后,不能扩大范围和进一步蔓延。因此,在建筑物室内给水管网(或小区室外给水管网)设计中,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不同环节中的污染。[《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第3.2.6条、第3.2.9条、第3.2.10第、第3.2.14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7条、第3.2.11条、第3.2.12条、第3.2.13条、第3.5.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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