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一)
(四) 房屋建筑采暖通风空调专业
1 一般规定
1.1 本章各节所列出的施工图设计内容为暖通专业施工图审图要点。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中的严格程度为 “应”或必须时,不得降低。当国家标准规定“宜”或“可”时,审查中可与设计单位讨论确定,但必须满足功能要求和保证安全。设计所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应为国家及河北省现行的有效版本。节能设计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
1.2 设计所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的基础资料应正确可靠。
1.3 设计所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应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1.4问题分析与建议
〖问题1〗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确定。
〖分析说明〗“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自07年5月1日执行河北省三步节能标准以来,关于这个温度的取值的问题就一直存在。严格意义上讲,仅凭这个温度是不能完成最常见的采暖热负荷的计算的。因为采暖热负荷除围护结构基本耗热量计算外,还应有冷风渗透耗热量的计算,而冷风渗透耗热量计算公式中用到“冬季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这个气象参数,这个参数新标准没有提供。如果新建建筑需要进行空调、通风设计,则更无标准可依。
审图中发现,有的设计师采暖热负荷按新标准中参数进行计算,空调、通风的设计计算则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附录A的气象资料进行计算,同一建筑竟依据两套不同年代、具有明显差异的两组气象资料进行计算,是不科学。还有的设计人认为,DB13(J)63-2007仅对居住建筑室外计算温度进行了调整,没有文件对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的室外计算温度进行调整,因此同一项目不同子项采用不同的室外计算温度。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同一地区的气象参数不应受设计内容的影响。
〖建议〗在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正式执行之前,根据设计需要,可暂时采用《采暖通风及空调工程设计规范》(GBJ19-87)中附录A的气象资料进行计算。最新出版的《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第二版(2008)中的气象资料,该资料统计时间自1971年至2003年,为近30年统计资料,是符合规范对气象资料的规定,但因该手册不具备规范的效力,而且手册中出现的河北省的城市很少,可参考使用。
2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
施工图阶段设计深度应以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第4.7节内容为准(以下简称《编制深度》),图纸表达清晰、简明,符合《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的规定。
2.1 设计说明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介绍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建设地点、规模、使用功能、层数、高度等;
2)列出设计依据,说明设计范围;
3)暖通空调室内外设计参数;
4)热源、冷源情况;热媒、冷媒参数;采暖总热负荷、各热力入口的热负荷及系统阻力;空调总冷、热负荷及冷热指标;计算建筑面积;系统水处理方式、补水定压方式、定压值;
5)主要采暖房间的室内参数及采暖系统形式,热计量及室温控制,系统平衡、调节手段等;
6)空调方式说明,包括空调风系统及必要的气流组织说明,空调水系统制式,系统平衡、调节手段,监测与控制要求;有自动控制时,说明系统的使用操作要点;
7)通风系统形式,系统划分、通风量或换气次数,通风系统风量平衡等;
8)设置防排烟系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风量确定、控制方式,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9)消声减噪、减振、废气排放等环保措施说明。
注:(1)当本专业的设计内容分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交接配合的设计分工范围。
(2)不要使用作废的规范、标准、图集及已淘汰产品。
2.2 施工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说明设计中使用的管道、风道、保温等材料选型及做法;
2)设备表或图例没有列出或没有标明性能参数的仪表、管道附件等的选型;
4)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和试压要求;
5)图中尺寸、标高的标注方法;
6)施工安装要求及注意事项;
7)应提供标准图集的编号及详图的索引编号(页码);施工及验收依据。
注:设计人应清楚本项目的系统工作压力或顶点工作压力,再提出系统具体的试验压力,不要盲目照抄规范条文,有关无关的条文全部照抄。
2.3 应提供图例、主要设备及材料表,设备表中应注明性能要求,不应注明生产厂家。
2.4 平面图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深度》4.7.5的规定,首层平面应有指北针。平面图中应有主要轴线号、轴线尺寸、室内外地面标高、房间名称、管沟及检查井位置。
注:(1)风道平面应表示出防火分区,排烟风道平面还应表示出防烟分区。
(2)地板辐射采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JGJ142-2004/3.1.5条规定,不允许仅将热负荷标注在平面图中。
2.5 风管或管道与设备连接交叉复杂的部位,应绘制剖面图或局部剖面。剖面图中应有地面、楼面、梁的标高,管道、设备等与梁、柱、板及地面的尺寸关系。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深度》4.7.6、4.7.8的规定。
2.6 系统图、立管或竖风道图: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深度》4.7.7的规定。
2.6.1系统图中应有管径、坡向、标高、立管编号等,比例宜与平面图一致,按45°或30°轴测投影绘制。
2.6.2热力、制冷、空调冷热水系统及复杂风系统应绘制系统流程图。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但管路分支及设备的连接顺序应与平面图相符。
2.6.3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图还应说明控制要求和必要的控制参数(如各风口的风量,风口的联动关系)。
2.6.4对于层数较多、分段加压、分段排烟或中途竖井转换的防排烟系统,或平面表达不清竖向关系的风系统,应绘制系统示意或竖风道图。
2.7 详图: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深度》4.7.8的规定。设备安装如果选用标准图,应注明图名图号。不要使用作废标准图。
2.8 暖通计算书内容视工程繁简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技术措施进行计算。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计算书应注明采用的计算软件名称,打印出相应的简图、输入数据和计算结果。软件应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鉴定。
2.8.1 采暖工程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列出主要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2)每一采暖房间热负荷计算及建筑物总热负荷计算;
3)散热器等采暖设备的选择计算;
4)采暖系统的管径及水力计算;
5)采暖系统设备、附件选择计算,如系统热源装置、循环水泵、补水与定压装置、伸缩器、疏水器等;
6)换热设备的选择计算,循环水泵的选择计算,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的计算及判断结论。
2.8.2通风与防排烟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通风量、防排烟风量计算;
2) 通风量、防排烟风量系统阻力计算;
3)通风、防排烟系统的设备选型计算;
4)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的计算及判断结论。
2.8.3 空调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每个空调房间围护结构夏季、冬季的冷、热负荷计算(冷负荷按逐时计算);
2)空调房间人体、照明、设备的散热、散湿量及新风负荷计算;
3)建筑物空调总冷/热负荷及单位面积冷/热指标;
4)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包括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变制冷剂流量室内机、变风量末端装置、空气热回收装置、消声器、等)、附件及风口的选型计算;
5)空调冷热水、冷却水系统的水力计算;
6)风系统阻力计算;
7)必要的气流组织设计与计算;
8)空调系统的冷(热)水机组、冷(热)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水箱、水池、空调机组、消声器等设备的选型计算;
9)输送能效比的计算及判断结论。
2.8.4采暖、通风、空调设计计算书应提供与负荷计算相对应的房间编号草图、水系统水力平衡计算草图、风系统水力平衡计算草图等。
3 采暖设计
3.1 采暖室内设计温度的取值
3.1.1设计集中采暖的民用建筑,其主要房间的室内温度宜采用16-24℃(GB50019-2003 /3.1.1)。
3.1.2设有集中采暖的住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按GB50368-2005/表8.3.2取值。
3.1.3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设集中采暖系统,其室内计算温度不应低于GB50340-2003/表5.2.2的规定。
3.1.4公共建筑:如:办公建筑、商店建筑、饮食建筑、剧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体育建筑、综合医院建筑等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
3.2 采暖热媒及温度
3.2.1民用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对此GB50019 -2003/4.1.13;(GB50368 -2005/8.3.3);GB50189-2005/5.2.1都有明确规定。
1)采用散热器采暖:当系统中全部采用钢管连接时,热媒供水温度最高可达95℃,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25℃;当系统中部分管道采用塑料管连接时,供水温度不要超过80℃, 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20℃。
2)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水温度宜采用35-50℃,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宜大于10℃。同时应按JGJ142-2004/公式3.4.5计算地面平均温度,确保其不高于该规程表3.1.2的最高限制。
3.3 采暖热负荷计算
3.3.1采暖热负荷计算之前,应先校核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是否满足相应节能标准:
1)居住建筑采暖设计应符合(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4.2节的规定。
2)公共建筑采暖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4.2节的规定。
3)其他采暖建筑应在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中关于保温、隔热和防潮要求的基础上,尽量节约采暖能耗。
3.3.2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物的采暖设计热负荷应按《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2003/4.2节的有关规定逐个房间进行计算。
1)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基本耗热量应按GB50019-2003/公式4.2.进行计算。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它包括:朝向修正率;风力附加率;外门附加率。
2)高度附加率:与上述三种附加耗热量不同,它应附加于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之和的基础上。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最大附加率不应大于15%。
3)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GB50019-2003/4.1.8公式计算确定。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5℃时,应计算临室传热;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也应通过计算确定。
3.3.3计算全面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热负荷时,室内计算温度可比对流采暖系统的室内计算温度降低2℃,或取常规对流采暖系统计算热负荷的90%~95%,且不计算设有加热管的地面传热损失。
3.3.4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热媒供热量,应包括地面向上的散热量和向下或向土壤的传热损失。
3.3.5 热负荷计算应扣除采暖房间内部的得热量,如室内设备散热量、热物料的散热量等。
3.3.6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冷风渗透计算,应按GB50019-2003/4.2.8及附录D中公式计算。
1)6层以上的建筑应按附录D中公式D.0.2-1~D.0.2-5进行计算,6层及6层以下的建筑可按换气次数法计算各房间冷空气渗透量。
2)外门缝隙渗入的冷空气可根据实际长度如下确定:阳台门的渗透空气量,可按相应朝向和相应级别窗的单位长度缝隙渗入的冷空气量的两倍计算;住宅防盗门可暂按2级窗计算(2.5~4.0m
3/m.h);普通外门可暂按1级窗计算。
3.4 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3.4.1居住建筑的规定性指标不符合(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中规定,应按DB13(J)63-2007/表4.3.1-2计算“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并随“节能审查备案表”一起备案。
3.4.2公共建筑不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4.1.2;4.2.2;4.2.4;4.2.6各条的规定,必须按GB50189-2005/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能耗。
3.4.3居住建筑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5.2.9中规定,
3.4.4公共建筑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符合GB50189-2005/ 5.2.8的规定。
3.5 室内采暖系统
3.5.1集中供热系统的计量:
1)集中供热系统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量计量装置(JGJ173-2009 /3.0.1)。
2)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选装热量表(JGJ173-2009 /3.0.2)。
3)热源或热力站的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均应计量。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JGJ173-2009 /4.1.4)。
4)热源或热力站必须安装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JGJ173-2009 /4.2.1)。
5)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或以散热器为主的公共建筑的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JGJ173-2009 /7.2.1)。
3.5.2公共建筑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时,管路宜按南、北方向分区布置,并分别设置室温调控装置。系统形式可采用GB50189-2005/5.2.3条中任一制式。
3.5.3居住建筑: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对于建筑物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GB50019-2003/4.9.1)。
1)住宅采暖系统供、回水主立管宜采用异程式。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热表前应设过滤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得设于套内(GB50096-1999(2003年版)/6.2.4)。
2)户内采暖形式为实现室温调节和控制,可采用双管系统和单管跨越式系统。DB13(J)63 -2007/5.3.5条规定:每组散热器的进水管上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如采用双管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高阻力两通温控阀;如采用单管系统,每组散热器均应设置跨越管或低阻力三通温控阀。
3)不管采用何种户内采暖形式,均不应将本户内的管道、设备进入他人户内。
3.6散热器采暖系统:散热器的选择应符合GB50019-2003/4.3节要求,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器的影响,对散热器的数量进行修正。
3.6.1在确定散热器数量和计算户内管道时,应考虑到户间传热的情况,可以对室内散热器片数作适当附加,但所附加的耗热量不应计入采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GB50019-2003/4.9.3)。
3.6.2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采暖系统不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散热器(GB50019-2003/4.3.1.7)。
3.6.3散热器应按 GB50019-2003/4.3.1条规定选用。不应使用淘汰产品:如四柱813、M132、大60、小60、圆翼形长翼形铸铁散热器。
3.6.4散热器宜明装,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漆(GB50189-2005/5.2.4)。
3.6.5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满足系统工作压力的要求,尤其是选择高压散热器时应在图纸中明确散热器的工作压力。
3.6.6幼儿园内幼儿活动场所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防护罩周边应为圆角(GB50019-2003/4.3.4)。老年人居住建筑内的散热器安装时,宜采用暗装或加防护罩 (GB/T50340-2003/5.2.3)。
3.6.7建筑高度超过50m时,散热器采暖系统宜竖向分区供热。
3.6.8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管直供。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GB50019-2003/4.3.11)。
3.6.9对8级以上的洁净室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GB50073-2001/6.5.1)。
3.6.10医院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散热器应便于清扫。(JGJ49-88/5.3.3)。
3.6.11汽车库严禁明火采暖,其采暖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67-97/8.1节的要求。
3.6.12电气用房不应采用对片式散热器。钢制散热器与铝制散热器不应在同一热水采暖系统中使用。当变配电室需安装散热器时,不得在室内设置阀门、放气阀、泄水装置。
3.7水力计算和水力平衡: 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对供热管道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GB50019-2003/4.8.6)。JGJ173-2009/5.2.1条规定: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
3.7.1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各系统阻力的计算结果。室内采暖系统计算压力损失的附加值宜采用10%。
3.7.2机械循环双管系统和单管水平串联系统的阻力平衡计算中要考虑散热器中水冷却产生的自然循环压力,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自然循环附加压力值的2/3。
3.7.3采暖设计热负荷、系统阻力及所选的散热器数量,管径应匹配,不应过大或过小。
3.7.4热水采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末端和回水干管末端的管径,不宜小于20㎜。低压蒸汽的供气干管可适当放大。
3.8低温热水辐射采暖
3.8.1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8MPa,当建筑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设置(JGJ142-2004/3.1.3)。
3.8.2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GB50019-2003/4.4.11)。户内使用散热器的采暖系统,当供、回水管材采用塑料管道时,塑料管材的选用也应符合本条规定。
3.8.3加热管使用条件可按JGJ142-2004/附录B:表B.1.2-1中使用条件4级选用。常用管材:聚丁烯(PB)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交联聚乙烯(PE-X)管、耐热聚乙烯(PE-RT)管,其中PB 、PP-R和PE-RT管材可以采用热熔连接;PE-X管材必须采用专用接头机械连接,地下敷设部分不应有接头。详细规格见JGJ142-2004/附录B:表B.1.2-2, 表 B.1.3。
3.9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
3.9.1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GB50019-2003/4.5.2)。
3.9.2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GB50019-2003 /4.5.4)。
3.9.3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次的换气量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GB50019-2003/4.5.9)。
3.9.4当工作区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自动关闭采暖系统,同时连锁关闭燃气系统入口的总阀门。利用通风机供应空气时,通风机与采暖系统应设置联锁开关,控制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3.10电采暖
3.10.1居住建筑: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GB50368-2005/8.3.5)。
公共建筑,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GB50189-2005/5.4.2.1);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GB50189-2005/5.4.2.2)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GB50189 -2005/5.4.2.3);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GB50189-2005/5.4.2.4);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GB50189-2005/5.4.2.5) ;
6)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GB50189-2005/5.4.2.6)。
3.10.2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宜采用地板式;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宜采用顶棚式。辐射体表面辐射温度,应符合GB50019-2003/表4.4.2的要求。
3.10.3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GB50019 -2005/4.7.4)。
3.11采暖管道
3.11.1除地板辐射和设分户计量的采暖系统埋地部分外,民用建筑的室内采暖管道应采用钢管,包括普通焊接钢管(含镀锌钢管)和无缝钢管。采暖管道的材质,应根据采暖热媒的性质、管道敷设方式选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11.2散热器采暖系统,当系统中部分管道采用塑料管连接时, 塑料管材的选用也应符合GB50019-2003/4.4.11条规定。加热管使用条件可按05N1-P71~76中使用条件级别5选用。
3.12热水采暖系统、蒸汽供热系统应在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供回水总管上设置压力表、温度计及除污器,居住建筑及有计量要求的公共建筑还应设热计量表,热计量表应设在供水管上,表前应设过滤器。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JGJ26-95/5.2.10)。蒸汽供热系统当供气压力高于用气设备工作压力时应在供气管上装设减压装置,并做好安全阀及其泄压、泄气、泄水的设计。
3.13采暖水平干管和立管,应计算其热膨胀量,并且管道的热膨胀应有必要可靠的补偿措施(GB50019-2003/4.8.17)。具体做法可按以下执行:
3.13.1计算热伸长量的室内管道安装温度宜取0℃~-5℃。
3.13.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技措:暖通空调。动力》2.8.8,2.8.9条。
3.13.3固定支架和方形补偿器、波纹补偿器的设置要求可参见河北标05N1有关章节。波纹补偿器和套筒补偿器的内压力较大,其两侧固定支架推力应进行计算。
3.13.4宜利用弯曲管道的自由段长度。自由段长度及固定支架的L型补偿器长边、短边距离可参见05N1-172页。
3.13.5宜利用管道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时,应设补偿器。
3.13.6注意固定支架的设置与管道穿越防火墙时的固定措施不要发生矛盾。
3.14采暖系统的安全措施
3.14.1热水采暖系统应有可靠的定压、补水措施(含膨胀设备、安全阀设置)。
3.14.2管道穿越变形缝墙、建筑物基础应采取预防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GB50019 -2003/4.8.19)。
3.14.3管道穿越变防火墙时,穿墙套管与管道之间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并在管道穿过处采取固定措施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GB50019-2003/4.8.20)。
3.14.4管道要穿越地下室外墙、地下构筑物时应采取防水措施(GB50242-2002/3.3.3)。
1)一般可采用刚性防水套管,可选05N1-P207中做法。
2)蒸汽管道与产生震动的设备相联接的(如连接水泵)管道选用柔性防水套管。
3)穿越有严格的防水要求的建筑物时选用柔性防水套管, 可选05N1-P209中做法。
3.14.5直径≥150㎜的采暖管道,须在墙、梁、板的结构体系上设支架安装或悬挂吊装时,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荷载值,必要时应预留埋件。
3.15采暖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室、图书馆书库、档案库等重要房间。必须穿越时,应采取可靠的措施,管道宜焊接。
3.16建筑物内供回水管道应采用地沟敷设,并优先选用半通行地沟,不得采用直埋敷设。
3.17采暖系统水压试验:设计人应通过计算或估算,确定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或顶点工作压力,再根据采暖系统的具体形式,按照GB50242-2002/8.6.1的要求,提出本系统的顶点试验压力,而不是将与设计无关条文照搬照抄。应该注意的是,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水压试验分两步进行:首先按GB50242-2002 8.5.2规定的试验压力分别在浇捣混凝土填充层前和填充层养护期满后进行两次,水压试验应以每组分、集水器为单位,逐回路进行;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系统水压试验。
3.18采暖管道的保温:
3.18.1采暖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以减少热损失。保温厚度由材料的导热系数、热媒温度共同决定,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也可以直接从05S8中选用。
3.18.2选择保温材料时还应注意材料适用的温度范围。
3.19一些特殊建筑的特殊要求应满足各相应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3.20问题分析与建议
〖问题1〗能否大面积地采用电热膜采暖,水源热泵采暖或空调,需要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哪方面的批文。这类建筑是否需要填写节能表的耗热量、耗煤量指标?
〖分析说明〗无论是住宅建筑还是公共建筑,各种形式的电采暖都是严格限制使用的的。如果使用任何形式的电采暖(包括发热电缆、电热膜、电热锅炉等)需通过节能办等部门的审查。审查单位应将批文存档。
水源热泵采暖或空调系统:水源热泵采用地下水做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不能对地下水造成破坏。《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对此有严格的规定:GB50366-2005/3.1.1规定 :方案设计之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对浅层热能资源进行勘察;规范GB50366-2005/5.1.1条对抽水和回灌有严格要求。因此设计时应根据勘察的出水量、回灌量、温度等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一栋建筑无论采取哪种采暖或空调方式,对建筑物自身的耗热量指标、耗煤量指标的高低是没有影响的。一栋建筑放在那儿,它的耗热量指标、耗煤量指标就确定了。换句话说,通过计算“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把各式各样的建筑放在一个公共平台上,用统一标准进行衡量,该指标越低说明该建筑越节能,但这个指标同“采暖设计热指标”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一栋建筑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取不同值,“采暖设计热指标”就会变化,但“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会变。
〖建议〗进行电热膜采暖、水源热泵采暖或空调的设计之前,应有相关手续及主管部门批示。这类建筑如果规定性指标超过相关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耗热量、耗煤量指标计算的,应计算并填表。
〖问题2〗根据《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GB50019-2003第4.7.1条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第5.1.5条要求,应严格控制电采暖,电热膜地板采暖是否属于电采暖?据许多权威人士论证电热膜采暖可达到节能效果,如何理解?
〖分析说明〗电热膜地板采暖属于电采暖。电采暖另一种常见形式“发热电缆地板辐射采暖”。从合理利用能源的角度分析,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用于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或空调,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是不合适的。GB50189-2005/5.4.2条的条文说明对此进行了全面论述。
与热水采暖相比,如果都采用连续采暖,达到同样舒适的室内设计温度,所花费的费用肯定是电采暖费用高的多。但电热膜采暖也有它的优势,首先它计量简单,好收费。对于一些白天无人家庭,早出晚归,使用时间短,运行费用低;还有一些别墅,居住时间短,使用时间不固定,用电热膜采暖使用灵活,免掉敷设采暖外线费用。但上述情形属间歇采暖,舒适性差。在这些情况下,与按面积收费比可以省钱,但因此说电采暖节能是不正确的。
〖问题3〗采暖负荷计算书是否应与散热器布置一致?
〖分析说明〗如果是住宅,应考虑户间传热的影响,每个房间热负荷进行修正之后进行片数计算;对于除住宅以外建筑,可直接按采暖热负荷计算散热器片数。
〖问题4〗《暖通》规范4.9.1条,如何界定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单独设置采暖系统,是否有必要单独设置引入口,还是仅考虑实现管理和计量就算单独系统。
〖分析说明〗规范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分户计量的实现。如果仅考虑实现管理和计量,则不必单独设入口,仅在管井处分开计量即可;但对于住宅区内的商业等公共建筑面积较大时,采暖、空调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设置,便于自行调节。比如,使用时间存在差别,住宅用系统全天运行,而商业一般8~12小时运行,系统分开控制,节约运行费用。住宅与商业采暖形式往往不同,热媒温度有时也不相同。目前住宅采暖热媒常用50~40℃或80~60(55)℃,而由于商业建筑功能多变,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多采用明装散热器采暖,允许使用的热媒温度比住宅高;再加上商业建筑多一、两层,可以采用市政热源直供,不必再换热,减小热损失。因此从设计合理性考虑,设计师应从整体上考虑上述问题。
〖问题5〗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某些房间不使用散热器,而使用风机盘管代替散热器,是否允许?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分析说明〗散热器采暖,供水温度在80~95℃,温差20~25℃,否则实际散热量很低,远低于标准散热量;而风机盘管的供水温度在60℃以下,温差5~10℃。原则上不能混用。住宅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多为风机盘管系统,厨房、卫生间面积小、负荷低,而且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不适宜单独设一台风机盘管,这些房间采用散热器采暖,是可以的。应该注意的是,选择散热器的数量,应根据实际水温计算散热器设计工况下散热量来确定,散热器还应采用不会对水质造成影响的散热器,如钢质散热器、铜铝复合散热器等。如果散热器大量用于供水温度低于80℃、温差小于20℃的系统中,片数会很多而效果差,是不节能的。
〖建议〗住宅用风机盘管空调系统,厨房、厕所可使用散热器采暖,夏季关闭。风机盘管不要与以散热器采暖为主的系统混用,因为风机盘管水阻力大得多。
〖问题6〗高层用燃气炉采暖是否受限制?
〖分析说明〗当多层或低层建筑不具备集中热源条件,经过对能源供应及环境的影响评估,需要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采暖时,可以使用。但不推荐高层住宅使用。
〖建议〗采用户式燃气炉采暖时,应注意:①应选用强制给排气式燃气热水采暖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必须采用生产厂家提供的给排气管并应直接排至室外。风帽排气出口周围不应有门窗等开口及障碍物,以免烟气回流室内。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阳台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具体规定详见《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4.6规定。
②在采用户用采暖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应对系统阻力与流量提出明确的要求,否则,易造成户用采暖炉选型过大或虽然发热量适合,但循环水泵选型不当,造成系统不热。
③应重点审核设计是否符合GB50019-2003/4.5.9(强文)条关于对保证燃烧空气量的要求。
〖问题7〗地暖盘管穿墙是否合适?
〖分析说明〗如果地暖盘管穿墙,就需要在土建施工时在穿过处应预埋套管。如果地盘管穿过的墙是卫生间的隔墙,还应采取防水措施。因此施工时尽量不要穿墙。
〖问题8〗住宅每层超过三户,管井内采暖立管是否必须设分集水器?
〖分析与建议〗《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3.8.2.5原文是“每一对共用立管在每层连接的户数不宜超过3户”。当住宅每层超过三户,每户采暖支管不要从采暖立管直接接出,这主要是考虑调节方便,先进行层与层间调节,再进行户与户间调节。规程用“宜”字,非强制性条文。这样规定,主要是针对一对共用立管所担负的的户内系统较多的情况(但一对立管不宜超过40户)。
〖问题9〗地板辐射采暖的加热管的厚度是否最小不得小于2.0mm。
〖分析说明〗塑料管管系列的确定应按使用条件的级别和设计压力共同确定的。JGJ142-2004/ 附录B.1.3中,PEX管、PP-R管、PE-RT管的壁厚是考虑到刚性与连接的要求,壁厚增大后的尺寸,因此可以直接选用;需要考虑刚性时,PB管应加大壁厚(加大表中数值)。考虑到管道热熔连接时会造成“缩颈”,因此规定管道采用热熔时壁厚不应小于1.9mm。
〖问题10〗08版审图要点第3.11.1条“民用建筑室内采暖管道应采用焊接钢管”在规范中体现不到。
〖分析说明〗08版审图要点第3.11.1条是参考北京市技术措施编写的。现将第3.11.1条原文修改为“除地板辐射和设分户计量的采暖系统埋地部分外,民用建筑的室内采暖管道应采用钢管”。提出这个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1)地板辐射和设分户计量的户内系统多为垫层内敷设,一般为各种塑料管或铝塑复合管。因此本条文“室内采暖管道”主要是指室内供回水干管、共用立管和户内供暖管道的明装配管。对于设热计量装置的采暖系统,建议室内采暖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2)审图中发现,有些设计室内明装采暖管道也采用塑料管或铝塑复合管,但管道热补偿存在问题没有解决。钢管的线膨胀系数0.012mm/m·K,PP-R管线膨胀系数0.16mm/m·K,PEX管线膨胀系数0.15mm/m·K, 铝塑复合管线膨胀系数0.025mm/m·K,由此可见塑料管的热膨胀问题比钢管大得多,但是塑料管材热膨胀产生的应力比钢管小得多,因此使用塑料管的空调系统多采用“连续固定支架”来消除应力的影响。但这方面缺乏可依据的规范或规程,固定支架的间距无法确定。(3)塑料管明装,紫外线对其寿命也有不利影响。综上所述,得出上述结论。(如果仅局部采用明装塑料管而且很短、没有产生热膨胀问题,也可酌情使用)
〖问题11〗GB50242-2002哪些强条应在图中体现?如第8.3.1条:“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是否必须标出?
〖分析说明〗目前施工中很少进行现场组装散热器,厂家一般是将散热器组对、打压后再出厂,因此可以不作为施工说明必须标出。
〖问题12〗六层以上居住建筑采暖立管采用异程式系统容易产生水力失调,建议改成同程式系统。
〖分析说明〗是否水力失调应依据水力平衡计算,不能按层数一刀切。如果户内阻力损失小(比如:户型面积小、户内水管管径偏大)而采暖主干管的阻力相对偏大,可能六层左右的居住建筑采暖立管采用异程式系统产生水力失调。如果设计时注意加大户内系统阻力(如双管系统选用高阻力两通调节阀,单管系统选用低阻力三通调节阀),确定采暖立管时,尽量减少立管的阻力损失,10层居住建筑采暖立管采用异程式系统也不会产生水力失调。
〖问题13〗建筑物的屋顶水箱间是否可以电采暖。
〖分析说明〗有集中热水采暖的建筑屋顶水箱间也应采用热水采暖,即使热媒温度较低(如地暖系统),由于屋顶水箱间采暖温度5℃即可实现防冻,室温的降低加大了热媒平均温度与室温的温差,只要设计计算正确,散热器采暖可以满足室温要求。如果建筑物非热水采暖,可采用水箱电伴热等实现防冻。
〖问题14〗厨房是否应设散热器或布置地暖盘管?
〖分析说明〗过去对于我省至少在石家庄及以南地区厨房是可以不设采暖的,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设置集中采暖的住宅其厨房室内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5ºC,这是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守。对于一些开放式厨房及餐厅,只要能保证厨房室内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5ºC,散热器可集中设在餐厅,但设计说明中必须增加必要的说明文字。
〖问题15〗采暖系统是否可以使用两通阀或三通阀调节室内温度?
〖分析说明〗某些工程设计中其采暖系统既有独立使用三通调节阀方式又有独立使用两通阀调节方式,甚至同一个建筑物如低层商铺采暖系统为单管系统加跨越管,而高层住宅部分为双管系统采用两通阀形式。独立使用三通阀旁通是定流量的调节措施,独立使用两通阀调节属于变流量的形式,二者虽然都能在末端处满足调节的要求,但对于整个供暖系统其运行工况有很大差异。
〖建议〗设计人在设计中,宜分别独立设计三通调节阀或独立设计两通调节阀,如果二者同时采用,应在分支路或主入口及供热站处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系统的平衡和调节方式的协调。
〖问题16〗采用地板采暖时,室内设计温度可否采用“卧室16℃、厨房13℃”?
〖分析说明〗在进行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计算温度可以取“卧室16℃、厨房13℃”进行计算,但设计说明中室内设计温度应写“卧室18℃、厨房15℃”,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保持一致。
4 通风与空调
4.1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房间名称、用途及相关的设计规范确定室内设计参数,主要有温度、相对湿度、新风量、允许噪声标准。对于有通风要求的房间还应明确换气次数。
4.1.1 GB50189-2005/表3.0.1-2中给出了空调室内设计参数,但房间类型有限,一些标准较高的建筑物或空调区域,由于建设单位的一些特殊要求,可能会提高设计标准,但不能无限制的提高,尤其不能出现冬夏室内温度“倒置”。
4.1.2冬季没有加湿要求的房间,可不考虑室内湿度。
4.2施工图阶段,应进行以下计算,并作为选择冷热源设备、输配设备、空气处理末端设备、自控和调节阀门等的计算依据:
4.2.1必须进行每一空调房间或区域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GB50189-2005/5.1.1)。
4.2.2应严格进行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符合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的要求。当超过此限制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GB50019-2003/6.4.9)。
4.3空气调节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气调节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气调节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的附加冷负荷(GB50019-2003/6.2.1;6.2.15)。
4.4空调、通风、制冷主要设备选型要合理
4.4.1冷热源、空气处理、风水输送等设备的总容量,应以冷热负荷计算和水力计算为依据确定,不应无原则的增加富裕量。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GB50019-2003/6.2.15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GB50019-2003/7.1.5)。
4.4.2设备运行效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相关规定,应选用在设计满负荷工况和部分负荷工况下效率最高的机型。
1)空调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符合GB50189-2005/表5.3.26的规定。
2)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 应符合GB50189-2005/表5.3.27的规定。
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GB50189-2005/表5.4.3的规定。
4)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GB50189-2005/表5.4.5的规定。
5)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GB50189-2005/表5.4.6的规定。
6)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能效比(EER) 不应低于GB50189-2005/表5.4.8的规定。
7)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GB50189-2005/表5.4.9的规定。
4.5采用电制冷压缩机时,图纸说明中应明确制冷剂名称,其制冷剂必须符合环保要求(GB50019 -2003/7.1.7)。
4.6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GB50019-2003 /6.6.8)。
4.7水源热泵采用地下水做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能对地下水造成破坏(GB50019-2003/7.3.4)。《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对此有严格的规定:GB50366-2005/3.1.1规定 :方案设计之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对浅层热能资源进行勘察;规范GB50366-2005/5.1.1条对抽水和回灌有严格要求.
4.8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GB50019-2003/6.6.3条的规定。
4.9通风空调系统设计时要重视对噪声的治理,既要消除噪声对室内的影响也不能忽视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4.10住宅的通风空调设计应注意:
4.10.1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应提供用户室外机的安装条件(GB50096-1999(2003年版)/6.4.5)。
4.10.2厨房和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无泄漏的的竖向风道,竖向通风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GB50096-1999(2003年版)/6.4.1;6.4.3)。
4.10.3当选择水源热泵当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GB50368-2005/8.3.8)。
4.11空调风管、水管的保温与保冷:保温材料应选平均温度下的导热系数不大于0.12W/(m?℃)、密度不大于350kg/m
3、抗压强度不小于0.3MPa、吸水性小的憎水性材料。(CJJ34-2002/11.1.4)保冷材料应优先选用导热系数小、密度小、湿阻因子大、吸水率低、比热容较大、耐低温性能好的材料。冰蓄冷系统除上述要求外,应采用闭孔型、对保异型部位保冷简便的材料。
4.11.1保温与保冷材料及其粘结剂应为不燃和难燃材料。
4.11.2空调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可按GB50189-2005/附录C的规定选用。
4.11.3空调风管的绝热厚度的最小热阻应符合GB50189-2005/5.3.29 规定。
4.12消声与隔振:
4.12.1环境噪声控制:应符合《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类 别
| 使 用 范 围
| 昼 间(dB)
| 夜 间(dB)
|
0
|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
| 50
| 40
|
1
|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 55
| 45
|
2
|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 60
| 50
|
3
| 工业区
| 65
| 55
|
4
|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 70
| 55
|
4.12.2住宅的噪声标准应符合GBJ118-88/3.1.1;3.2.1;3.2.2;
学校建筑的噪声标准应符合GBJ118-88/4.1.1;4.2.1;4.2.2;
病房、诊疗室的噪声标准应符合GBJ118-88/5.1.1;5.2.1;5.2.2;
旅馆客房的噪声标准应符合GBJ118-88/6.1.1;6.2.1;6.2.2.
4.12.3降低噪声源噪声的措施:选用高效低噪声的设备;通风机与电动机宜采用直联传动;风机、水泵、冷水机组等有振动的机器设备与基础之间,宜采取隔振措施。
4.12.4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选用消声设备时,应根据系统所需消声量、噪声源
频率特性和消声设备的声学性能及空气动力特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12.5当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冷水机组、空调机组、通风机、水泵等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宜采用软管连接;水泵出口设止回阀时,宜选用消锤式止回阀。
4.12.6洁净空调系统消声措施应符合GB50073-2001/6.6.4的规定。
4.13空调新风量应满足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GB50019-2003/3.1.9)。公共建筑新风标准应满足(GB50189-2005/表3.0.2)。医院建筑、洁净手术部新风标准应以相应规范为准。
4.14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做,当条件所限采用非不燃材料时,应符合GB50016-2006/10.3.15 和GB50045-95(2005年版)/8.5.6的规定。
4.15风管厚度应符合GB50243-2002/4.2.1条和4.2.2条的要求。防火风管、复合材料的风管和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须符合该规范4.2.3;4.2.4;5.2.7条的规定。风管系统的安装严格遵守该规范6.2.1~6.2.3条的规定。
5 水系统设计
5.1空调冷水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热水的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10℃。采取其他温度时,应符合GB50019-2003/6.4.1的规定。
5.2空调系统的计量
5.2.1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热源入口处、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5.2.2采用集中空调时,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或分用户)热量、冷量的计量。
5.3空调系统的变流量控制应可靠,末端变流量系统中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与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5.4空调水系统管道的热胀冷缩应有可靠的补偿措施,固定支架设置要正确。
5.5水系统定压可靠,设备承压应满足要求。
5.6空调系统冷冻水、冷却水、凝结水的水压试验应符合GB50243-2002/9.2.3的规定。
5.7管道穿越变形缝、防火墙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
6 风系统设计
6.1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空气调节区,宜分别或单独设置空气调节风系统:
(GB50019-2003/6.3.2)
6.1.1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
6.1.2温湿度参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
6.1.3对空气的洁净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
6.1.4有消声要求和产生噪声的空气调节区;
6.1.5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空气调节区;
6.1.6在同一时间内须分别进行供热和供冷的空气调节区。
6.2风系统设电加热时应设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等各项保护措施(GB50019 -2003/8.4.8)。
6.3空调机组、新风机组的新风阀应与空调风机联锁。
6.4空调机组的新风进风口及排风口的设置应合理,不应发生“短路”室外进风口应设置在排风口的上风侧,并尽量保持10m的间距,进风口底部距室外地面不宜小于2m。采用新风换气机时,室内送、排风口应注意合理布置,不要有“死角”。
6.5人员所在的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GB50019-2003/5.1.10)。
6.6厨房通风应注意
6.6.1厨房的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6.6.2排风系统应有脱排油烟措施,尽可能高空排放,并不得对周围环境、周围房间造成伤害。(JGJ64-89/2.0.4)。饮食建筑油烟排放不应大于2.0mg/m
3.( GB50019-2003/5.6.20)。
6.6.3当室内工艺布置无法确定,应做好预留安装通风设备的位置和条件,如提供土建风道、预留用电容量、风机安装位置等。
6.7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及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GB50243-2002/7.2.2)。
6.8洁净室气流组织及压差控制:应符合GB50073-2001/6.2节,6.3节的规定。
6.9洁净室排风:应符合GB50073-2001/6.5节的规定。
7 环保、卫生、安全设施设计
7.1机械通风
7.1.1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气流组织应满足GB50019-2003/5.3.3的规定。
7.1.2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GB50019-2003/5.3.12)
7.1.3不应使用循环空气的四种情况见GB50019-2003/5.3.6,设计中应严格执行。
7.1.4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及热风采暖设备,以及用于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的丙类物质防爆设备的设计,必须符合GB50019-2003/5.7.5;5.7.8的规定。
7.2地下汽车库换气要求: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
7.3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的进风口、排风口的设置必须符合GB50019-2003/5.3.5的规定。
7.4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的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GB50019-2003/5.3.14的规定。
7.5当多层或低层住宅不具备集中热源条件,需要采用户内室内燃气壁挂炉采暖时,应设置专门的进气和排烟通道,并应符合DB13(J)63-2007/5.2.10及 GB50028-2006/10.4.5;10.4.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