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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的通知(修订)(二)

  7.6 采暖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
  7.6.1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GB50019-2003/5.8.15)。
  7.6.2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
  7.6.3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事故排风的换气次数不低于12次/时。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GB50019-2003/5.4.6)。
  7.6.4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采暖(GB50016-2006/10.2.2)。
  7.6.5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GB50016-2006/10.2.3):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然、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
  7.6.6风管内设电加热时,电加热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GB50019-2003/5.8.22)。
  7.6.7氨制冷机房内禁止明火采暖,同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风机(GB50019-2003/7.8.3)。

  8  防排烟设计
  8.1一般规定:
  8.1.1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GB50016-2006/9.1.2;GB50045-95(2005年版)/8.3.1);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GB50016-2006/9.1.2;GB50045-95(2005年版)/8.3.1);
  3)高层建筑的避难层。(GB50045-95(2005年版)/8.3.1);
  4)符合GB50016-2006/9.1.3.1~9.1.3.2条件的丙、丁类厂房、仓库。
  8.1.2民用建筑符合表8.1.2中限定条件的部位应设排烟设施(GB50016-2006/9.1.3;GB50045-95(2005年版)/8.1.3):

  表8.1.2 民用建筑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和限定条件

部  位

限 定 位 置

地上

房间

非高层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面积超过300m²;歌舞娱乐场所设在地上4层及以上层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高层民用建筑

面积超过100 m²;歌舞娱乐场所设在4层及以上层

地下房间

总面积超过200 m²;或1个房间面积大于50 m²;歌舞娱乐场所设于地下1层

疏散内走道

非高层民用建筑

地下

长度超过20m

 

地上

公共建筑

其他建筑

长度超过40m

高层民用建筑

长度超过20m

中庭

无限定条件


  8.1.3防烟可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8.1.4排烟可分为机械排烟方式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8.2自然排烟系统
  8.2.1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净面积应符合规定:GB50016-2006/9.2.2 ;GB50045-95(2005年版)/8.2.2.
  8.2.2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3机械防烟系统---加压送风系统
  8.3.1根据建筑物内部条件,正确设置防烟系统:GB50016-2006/9.3.1 ;GB50045-95(2005年版)/8.3.1.
  8.3.2防烟设施可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除常规要求设加压送风场所外,还应注意:
  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即便有可开启外窗,仍应设加压送风(GB50045-95(2005年版)/8.2.1)。
  2)如果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能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GB50016-2006/9.2.3;GB50045-95(2005年版)/8.2.3)。
  3)非高层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不能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GB50016-2006/7.4.2;7.4.3)。
  4)带裙房的高层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时,其不具备自然排烟的裙房部分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加压送风(GB50045-95(2005年版)/8.4.3)。
  8.3.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满足要求(GB50016-2006/9.3.3;GB50045-95(2005年版)/8.3.7)。
  8.3.4正确计算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送风机全压应满足要求。
  1)非高层建筑加压送风计算风量与GB50016-2006/表9.3.2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2)高层建筑加压送风计算风量与GB50045-95(2005年版)/表8.3.2.1~表8.3.2.4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8.3.5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1)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GB50045-95(2005年版)/8.3.3)。
  2)塔式高层建筑设置一个前室的剪刀楼梯间,两座楼梯应分别设独立的加压送风系统;分别设置前室的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加压送风系统,其风量应按两个楼梯间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GB50045-95(2005年版)/6.1.2.)。
  3)地上和地下同一位置设置楼梯间且在首层用防火门隔开时,其加压系统的风量应同时满足地上和地下的要求,且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6加压送风口的选型应正确,风口风速控制合理(应按风口有效面积计算风口风速),布置位置正确,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开启装置,可设280℃温度熔断器关闭装置,输出动作电讯号,与加压风机的联动控制应可靠。
  8.3.7加压送风管及管井耐火极限应满足规范要求。
  8.4机械排烟系统
  8.4.1根据建筑物内部条件,表8.1.2中规定设置排烟设施且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1)非高层建筑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GB50016-2006/表9.4.5的规定;
  2)高层建筑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的风量不应小于GB50045-95(2005年版)/ 8.4.2条的规定。
  8.4.2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排烟风机全压应满足最不利环路的要求。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可采用专用排烟风机或离心风机。在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停止运行。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按风口有效面积计算风口风速)。
  8.4.3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
  1)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2)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宜设在竖井内;
  3)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280℃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GB50016-2006/表9.4.3;GB50045-95(2005年版)/ 8.4.5;8.4.6)。
  8.4.4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及地上密闭场所,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送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补风机宜与排烟风机连锁控制,补风风管设置的防火阀熔断温度70℃。
  8.4.5排烟口、排烟阀的选型应正确,风口风速控制合理(应按有效面积计算风口风速),布置位置正确,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开启装置,与排烟风机的联动控制应可靠。
  8.4.6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米。防烟分区内的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4.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排烟系统的室外排烟口应保持必要距离,避免发生“短路”,具体距离可按GB50016-2006/9.4.7条执行。
  8.4.8排烟风管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竖向排烟风管宜设在管井内,管井耐火极限应满足规范要求。
  8.4.9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GB50016-2006/9.1.5;GB50243-2002/5.2.4;5.2.7)。
  8.4.10洁净厂房疏散走道,应设机械防排烟设施。(GB50073-2001/6.5.7)
  8.5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
  8.5.1非高层建筑下列位置应严格遵守规范要求。
  1)甲、乙、丙类厂房通风设计应严格遵照GB50016-2006/10.1.2~10.1.3条的规定。
  2)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GB50016-2006/10.1.4)。
  8.5.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GB50016-2006/10.3.2)
  8.5.3对于处理有爆炸危险的空气系统,过滤、除尘设备选型和系统设计严格按照GB50016-2006/10.3.5~10.3.10有关规定执行。
  8.5.4通风空调系统(含洁净空调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的部位,必须设防火阀。非高层建筑详见GB50016-2006/10.3.12条;高层建筑详见GB50045-95(2005年版)/8.5.3条。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要求,动作温度应明确,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动作温度为70℃。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在防火阀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5.5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或在支风管上设置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排油烟风管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8.5.6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6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必须符合GB50016-2006/10.3.17的规定。
  8.7地下汽车库的防排烟设计
  8.7.1面积大于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机械排烟(GB50067-97/8.2.1)。
  8.7.2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排烟、排风、进风及补风机房(GB50067-97/8.1.5)。
  8.7.3排风兼排烟系统的下排风口应有火灾时由消防电控关闭的防火阀。
  8.7.4排风、排烟量计算要正确,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时)计算确定。自然补风要有保证,机械补风应符合GB50067-97/8.2.7的规定。
  8.7.5排风、排烟等系统上防火阀、排烟阀等消防设备与控制中心的联动控制应可靠。
  8.8洁净厂房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应符合GB50073-2001/6.6.2;6.6.6的规定。
  8.9问题分析与建议:
  〖问题1〗高层住宅户门直接通向合用前室,在计算合用前室的加压风量时,每层开启门的数量或面积怎么计算。如一梯四户,在计算时按四个门呢还是按多少?
  〖分析说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6.1.3条规定“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因此,即使一梯多户,也不会全部开向前室。但具体是30%还是50%的门开向前室,目前无法确定。
  〖建议〗当确有住宅门开向前室时,在确定加压送风风量时,风量的计算按上述规范8.3.2条计算。表8.3.2-2~4的风量按每层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的。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门时,其风量应乘以1.5~1.75的系数。计算结果应与压差法的计算风量及规范8.3.2各表进行比较,按其中较大值确定。
  〖问题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3.2条附表注1中指开启门都包括哪些门?是否包括分户门?对门的性质有什么要求?如防火门、防盗门、普通木质门框板门都算?
  〖分析说明〗计算(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量时:这里的门应指走廊到(合用)前室的防火门,或者住宅开向前室的分户门(必须是防火门),不包括前室到楼梯间的疏散门。
  计算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量时:这里的门应指前室或合用前室到防烟楼梯间的疏散门。
  至于门的类型,是甲级防火门还是乙级防火门,属建筑专业设计内容,在此不进行论述。
  〖问题3〗排烟风机设于建筑物中,是否必须设于机房内?
  〖分析说明〗其实不仅排烟风机应设在机房内,新风机组、吊柜式空调器、送风机、排风机也应根据防火、防爆等要求,从是否影响设备使用、维修及更换的角度来考虑是否设置机房。
  (1)工业通风机应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5.7节有关规定设置机房;(2)防、排烟风机及补风风机为保证在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应设在风机房内;如果确无条件设置机房,排烟风机的冷却进风管应接至排烟空间之外;(3)民用建筑内容量较大的送、排风机空气处理机组,从减少噪声、方便维修、避免冷凝水泄漏等考虑,一般应设机房;容量小的风机、新风处理机组,若噪声影响较小,可吊装设置。
  〖问题4〗如何选择加压送风机的风压(全压)大小?全压控制到多大合适?
  〖分析说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8.3.7条明确规定加压送风机的全压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应通过风系统的阻力计算,确定风机的全压值。由于楼高度不同、楼层数不同、竖井内风速不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值不同,选出的风机全压会各不相同。
  〖问题5〗前室正压送风,着火时开一层常闭风口还是开三层?
  〖分析说明〗《高规》计算加压送风量涉及到的基本参数之一,就是开启门的数量。详细内容《高规》8.3.2条文解释有详细的论述。
  〖问题6〗高层住宅地下室无自然通风且走道长度超过20m,应设机械排烟,内走道如何计算?中间有防火门分隔是否连起算?有拐弯是否加起算?
  〖分析说明〗内走道长度是指走廊两端最远点间的距离。中间如果有防火门分隔,长度可算至防火门,防火门两侧属不同走廊。有拐弯,长度相加,可按对角线计算。走廊长度与疏散距离无关。
  〖问题7〗对照《高规》第8.1.3.3条,如何对“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进行定量或定性?
  〖分析说明〗《高规》第8.1.3.3条的条文说明是这样阐述的:首先,这句话只是定性,不宜按定量规定,只能列举一些例子仅供设计人员参考: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室、公共场所及书库、资料室、贵重物品陈列室、商品库、计算机房、电讯机房等。
  〖问题8〗《高规》第8.2.3条中有“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排烟设施”。其中的“不同朝向”如何理解?
  〖分析说明〗这条规定在《高规》第8.2.3条文说明中有详细解释,“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也有示意图。当有两个不同朝向、可开启的外窗室,其排烟效果受风力、风向、热压的因素影响较小,能达到排烟的目的。
  〖问题9〗地下室和地上同一位置楼梯间,在首层用防火门隔开时,其地下防烟楼梯间加压送风系统是否可独立设置?
  〖建议〗可以独立设置。
  〖问题10〗地上部分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地下储藏室前室或合用前室是否有必要专设一套加压送风系统。(加压送风系统设置的初衷是人员的疏散)
  〖分析说明〗有必要专设一套加压送风系统。如果仅地下一层,确定风量时要适当考虑开启门两侧的压差。
  〖问题11〗单元式住宅是否可设剪刀楼梯。(涉及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
  〖分析说明〗可以。提醒注意:《高规》第6.1.2.3条规定:剪刀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K103-1对此有说明和举例。
  〖问题12〗1-n层为自然排烟的楼梯间,地下室无外窗要不要考虑机械防排烟?
  〖建议〗应该设加压送风系统。
  〖问题13〗通风、防排烟、空调等通风系统管道设置70℃、280℃防火阀后是否还有必要加止回阀?
  〖分析说明〗止回阀的作用是防止回流。当多个排风(或排烟)系统共用一个竖风道,排风(或排烟)支风管接入主风管之前应加止回阀,位置一般在防火阀或排烟阀之前。送风(或补风)支风管上接竖风道处已设防火阀可不必再装止回阀。加压送风口采用常开送风口时,其风机出口要加止回阀。确定止回阀规格尺寸确定时,应该注意:要计算止回阀处的风速,止回阀是常闭阀门,一般来讲,风速在8m/s以下阀叶打不开。
  浴室、厕所内安装的卫生间通风器,风量小、余压低,它接至排风竖井的风管上不要使用止回阀(如设计人明确知道选用的止回阀在设计风速下可打开的情形除外)。卫生间通风器出风口一般有塑料叶片的自垂百叶可起止回作用,因此只要在它接至排风竖井的风管上加简易防火阀。目前,住宅建筑的浴室和厕所多设有变压式风道,可以有效防止回流,因此使用变压式风道的通风器接至排风竖井的风管上不必加简易防火阀。

  9 节能设计
  9.1居住建筑
  9.1.1 设有集中采暖的住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按GB50368-2005/表8.3.2取值。设计集中采暖的其他居住建筑:如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等,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9.1.2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物的采暖、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应按现行《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逐个房间进行计算,设计深度符合GB50189-2005/5.1.1的规定。
  9.1.3集中采暖、空调系统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计算出各系统的总阻力,并确保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
  9.1.4在确定分户热计量采暖系统的户内采暖设备容量和计算户内管道时,应计入向临室传热引起的附加耗热量,但附加的耗热量不应计入采暖的总热负荷内。
  9.1.5设有集中采暖的住宅,采暖系统必须具备用户分户热计量分摊条件或预留安装该装置的位置。住宅建筑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 (GB50019 -2003/4.9.1)。户内采暖形式为实现室温调节和控制,宜采用双管系统。
  9.1.6设有集中采暖的单身宿舍,采暖系统应满足分室温控的要求。
  9.1.7散热器应采用内腔无砂型散热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支管上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
  9.1.8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漆。
  9.1.9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GB50096-1999(2003年版)/6.2.4)
  9.1.10设计中应提出对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总管,热力站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置供回水温度计、压力表和热表(或热水流量计)。补水系统应设置水表。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单台锅炉容量超过7.0MW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JGJ26-95/5.2.10)。
  9.1.11热水采暖供热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DB13(J)63-2007)/5.2.9的规定,EHR按下式计算:
  EHR =N/(Qη)
  EHR≤A(20.4+a∑L)/△t
  9.1.12采暖管道保温:
  1)采暖管道设在管井内、不采暖房间及有冻结危险的地方时均应作保温,保温材料厚度及绝热要求应符合现行规范或标准的规定。
  2)当系统供热面积大于或等于5万m²时,应将200~300mm管径的保温厚度在最小保温厚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mm(JGJ26-95/5.3.5)。
  9.2公共建筑
  9.2.1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物的采暖、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应按现行《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的有关规定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冷负荷的计算,应符合GB50189-2005/5.1.1的规定。
  9.2.2集中采暖、空调系统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15%。供水或回水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各系统阻力的计算结果。在每个供热系统的入口处,应设置热计量装置(JGJ173-2009/3.0.1)。
  9.2.3根据水力平衡计算,确定合理的采暖和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采暖和空调冷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189-2005/5.3.18的规定。
  9.2.4集中采暖系统应具有分室(区)控温调节功能,并应考虑实行分区热计量的可能。采暖系统具体形式可采用GB50189-2005/5.2.3中任一制式。
  9.2.5两管制空调水系统中选择冷热水循环泵共用时应核对循环泵的流量是否匹配,否则应分别设置(GB50189-2005/5.3.19)。当冷水循环泵间作冬季的热水循环泵使用时,冬、夏季水泵运行的台数及单台水泵的流量、扬程应与系统工况相吻合。
  9.2.6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调水系统,其系统循环水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GB50189-2005/5.5.8)。
  9.2.7对末端装置选用二通阀变流量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GB50189-2005/5.5.9)。
  9.2.8热水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值应符合 GB50189-2005/5.2.8的规定。
  EHR =N/(Qη)
  EHR≤0.0056(14+a∑L)/△t
  9.2.9空调冷、热源在额定工况下效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相关规定,应选用在设计满负荷工况和部分符合工况下的效率最高的规定。
  1)空调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符合GB50189-2005/表5.3.26的规定。
  2)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 应符合GB50189-2005/表5.3.27的规定。
  9.2.10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必须严格按GB50189-2005/5.4.2的规定执行。汽车库采暖,不应使用电热风幕采暖。
  9.2.11空调风管、冷热水管的保温应符合GB50189-2005/5.3.28~5.3.30 。
  9.2.12冷、热计量的设置应按照GB50189-2005/5.5.12的规定设置。
  9.2.13建筑物内设计集中排风系统应考虑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设备选型及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189-2005/5.3.14的规定。
  9.2.14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既可节约电能,又能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GB50189-2005/5.5.10)。
  9.2.15问题分析与建议:
  〖问题1〗设计说明中是否要写节能专篇?由建筑专业写还是暖通专业写?还是两个专业都要写,各写各专业的?
  〖分析说明〗设计说明中的节能专篇是指对有关暖通专业的节能内容进行说明,当然由暖通专业写。由于建设部连续几年进行的节能检查明确规定:暖通专业计算热负荷时采用的传热系数与建筑节能计算及登记表一致,因此要求说明中罗列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以备审查。
  〖问题2〗很多设计单位没有节能计算软件,公建体形系数起限值后,如何权衡判断,是否有可手算的简易方法?
  〖分析说明〗在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正式执行之前,公建体形系数超限值,按照国家规范的规定必须进行权衡判断,目前只能通过节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不能手算。
  〖问题3〗建筑定义为住宅,一层为商业网点的建筑,节能备案表是否需要按住宅、公建各处一份?商业网点的热负荷是否按公建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计算?
  〖分析说明〗底部商业部分符合商业网点的要求时,就可视该建筑物为居住建筑,统一填写一个《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如果底商部分超出了商业网点的范畴时,应该分别按上部居住和下部公建分别填写相应节能表。商业网点的热负荷采用的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与住宅一致,不应按两个温度设计。
  〖问题4〗对于改扩建项目如何进行节能设计?
  〖分析说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总则中明确为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也就是说对改扩建部分也都应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根据《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 -2007)在总则中的说明,对扩建部分应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执行,如果进行节能改造,改建部分应满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74-2008)的规定。
  〖问题5〗有些建筑如现在大量存在的商住楼,底部为商业,上部为住宅,其功能较为复杂,既有居住部分又有公建部分,节能设计依据的规范如何确定?如何填写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分析说明〗这可以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中去理解,该标准的适用范围第1.0.2条的条文解释指出“底部设置不超过两层商业网点的住宅楼可视为居住建筑。” 底部商业部分在面积、层数和用途上符合商业网点的要求时,就可视该建筑物为居住建筑,按上述标准执行,统一填写一个《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如果底商部分超出了商业网点的范畴时,应分别按住宅部分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商业部分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分别按上部居住和下部公建分别填写相应节能表。填写节能备案登记表是设计工作的一部分,建筑专业为上行专业,暖通专业为下行专业,一般应是建筑专业选好适应类型的表格,填写完建筑专业的内容后,再交由暖通专业的设计人填写暖通专业的相应内容。
  〖问题6〗某工程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指出“图纸中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与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不一致”,设计人员承认存在此问题,随即发变更通知单“修改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为××”。这样答复可以吗?
  〖分析说明〗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节能表的用途是用来作备案的,有关部门是不接收设计变更单的,设计变更单是用作施工图纸的变更,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有错误必须重新填写,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是不能由设计变更通知单代替的。
  〖问题7〗某工程设计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审查后指出“图纸中建筑物热负荷与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数值不一致”,设计人承认此问题,随即发变更通知单“图纸中建筑物热负荷有误,变更其数值同节能表”。这样答复可以吗?
  〖分析说明〗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应明确修改的具体数值。施工单位用作施工的依据是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单,不是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而且施工单位收不到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当然也就无法按设计意图正确进行施工。图纸存在的问题,必须用变更方式明确。
  〖问题8〗《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计算建筑面积A0”有的设计人填表时按“地上建筑面积”进行填写,这样对吗?“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对应的采暖面积应如何计算?
  〖分析说明〗在DB13(J)63-2007/2.0.18条是这样对“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定义的:在室外计算温度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需由锅炉房或其他供热设施供给的热量。其中“计算建筑面积A0”在该标准附录A中的定义是:应按各层外墙外包围线围成面积的总和。不包括阳台、不采暖地下室、不采暖半地下室的面积。部分为居住建筑、部分为其他功能的建筑,应以居住部分的外墙外包围线的平面面积计算。由此可见,“计算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是不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的“采暖(空调)面积”填写时可参照执行。

  (五)房屋建筑电气专业
  1一般规定
  1.1强制性条文
  1.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1.1.2相关标准规范中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1.2设计文件的政策符合性
  1.2.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如有较大的变化时,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照初步设计说明更改的主要内容。
  1.2.2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
  1.2.3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2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2.1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
  2.1.1施工设计说明应有如下内容,可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4DX003),并应视工程情况增删:
  ──建筑概括:说明建筑类别、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以及功能特性。
  ──设计依据:列出本项目依据的主要标准及法规。当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不一致有重大更改时,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照初步设计说明更改的主要内容。
  ──设计范围:明确本项目的设计内容,包括电力、照明、防雷接地、消防及弱电设计等。
  ──负荷分级及容量,列出一级、二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名称。列出工程总负荷和分路负荷,包括:设备容量、需要系数、计算容量、功率因数、计算电流。
  ──分述供电电源、供电电压、供电方式、照明配电方式、主要设备的安装、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防雷接地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弱电系统等有关内容和采取的措施。
  ──当多路220/380V外线电源引入,应注明该变电所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一级负荷的要求,明确哪些电源不能从变电所同一低压母线段引出。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明确总等电位联结的相关要求,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明确本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
  ──本工程选用的标准图集编号、页号。
  2.1.2设备材料选用
  ──说明选用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技术数据。
  ──选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严格执行国务院279号文,除特别要求的专用设备材料外,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生产厂、供货商。
  2.1.3设计文件齐全无漏项,内容、深度应符合要求,包括:
  ──落地式动力配电箱、配电柜系统图中应标注柜内母线型号、规格。
  ──继电保护采用的控制柜、直流电源及信号柜、操作电源均应选用企业标准产品,图中应标示相关产品型号、规格和要求。
  ──系统图中应标注电器元器件的型号、规格、整定值,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序,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
  ──平面图中应标注建筑平面标高。
  ──施工图设计应绘制“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平面图”,相关专业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并布置总等电位联结MEB端子板。
  ──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图例符号应符合GB4728.11-85的规定,特殊图例符号应标注说明。
  2.2 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
  2.2.1功能性
  ──供电方案应按照负荷等级、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确定,做到远近期结合。
  ──主要设备选型经过比选和优化,选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应选用国家认可的具有能效标志的节能型电控设备。
  2.2.2安全性
  ──自然灾害(地震、洪涝、暴风、冰冻等)和人为灾害(火灾、爆炸、毒气、泄漏、静电、噪声、粉尘、放射性等)的防护措施和防护等级符合标准和规定。
  ──节能、消防、安全卫生等措施适当、有效、符合规定。
  ──偏离允许值或误操作时,有报警和连锁措施。
  3 供电系统设计
  3.1供电系统设计主要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3.2每个工程的电力负荷等级划分应根据每个工程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程度来决定(见GB50052-95第2.0.1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3.0.1条和9.1.1条的规定。一般工业建筑、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的规定。汽车库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9.0.1条的规定。
  3.3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见GB50052-95第4.0.1条)。
  3.4变电所的位置应建在负荷中心,以便于节省线材、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见GB50053-94第2.0.1条、GB50352-2005第8.3.1条)。
  3.5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为保证对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见GB50052-95第2.0.2条)。对大容量负荷采用EPS供电,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6应急电源常用的方案为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见GB50052-95第2.0.3条)。
  3.7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见GB50016-2006第11.1.2条)。
  3.8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见GB50052-95第2.0.6条)。
  3.9应急电源接入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时,应考虑应急电源与变电所低压电源之间的联锁,不得并网运行(见GB50052-95第3.0.2条)。
  3.10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应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5节的相关规定。
  3.11选用电器的最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所在系统的系统最高运行电压值(见GB50060-2008第4.1.1条)。选用导体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该回路的持续工作电流(见GB50060-2008第4.1.2条)。
  3.12验算导体和电器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所用的短路电流,应按系统10~15年的规划容量计算(见GB50060-2008第4.1.3条)。
  3.13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标称电压、计算电流及额定频率相适应,并与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所选电器的遮断能力应符合GB50054-95第2.1.1条第五款的规定。
  3.14从10(6)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见《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3.2.3条)。
  3.15在供电设计中,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应符合电动机和一般场所的照明为±5%的要求(见GB50052-95第4.0.4条)。
  3.16 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见JGJ16-2008第3.4.9条)。
  4 变配电室设计
  4.1 10kV及以下变配电室设计主要规范为:《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4.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见GB50053-94第4.1.6条)。
  4.3变压器室、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变压器室、配电室之间的门应为双向开启的弹簧门(见GB50053-94第6.2.2条)。
  4.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见GB50053-94第6.2.6条)。
  4.5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2条)。
  4.6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见GB50053-94第6.4.1条)。
  4.7设于二层或地下室的变电所、配电室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吊装孔(见GB50053-94第4.1.7条)。
  4.8建筑物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应选用干式、气体绝缘、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见JGJ16-2008第4.3.5条)。
  4.9 设置于屋内的无外壳干式变压器,其外廓与四周墙壁的净距不应小于600mm。干式变压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0mm,并应满足巡视维修的要求(见GB50060-2008第5.4.6条)。
  4.10 630kVA及以上的干式电力变压器应设温控或温显装置。温控、温显装置应满足抗震、电磁干扰不敏感、显示数字和动作正确,以及使用寿命的要求(见《干式电力变压器选用、验收、运行及维护规程》CECS115:2000第2.4.3条)。
  4.11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见GB50053-94第4.2.5条)。
  4.1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净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4.2.9条的要求。
  4.13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见GB50053-94第5.1.2条)。
  4.14在低压电容器柜内应装设抑制操作过电压的低压避雷器(见《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95第4.2.2条)。
  4.15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见GB50053-94第6.4.3条)。
  4.16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见JGJ16-2008第4.9.12条)。
  4.17电缆构筑物应能实现排水畅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217-2007第5.5.5条):
  1电缆沟、隧道的纵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
  2沿排水方向适当距离宜设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统,必要时实施机械排水。
  3隧道底部沿纵向宜设泄水边沟。
  4.18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见JGJ16-2008第4.9.6条)。
  4.19建筑物内的地下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械送、排风措施和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系统(见GB50352-2005第8.3.3条)。
  4.20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见GB50352-2005第8.3.3条)。
  4.21安装在屋内二层及以上和屋外高架平台上的变配电装置,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时,应进行抗震设计(见GB50260-96第5.1.1条)。
  4.21.1电气设备、电力通信设备应根据设防烈度进行选择,当不能满足抗震要求时,可采取装设减震阻尼装置或其他措施(见GB50260-96第5.1.2条)。
  4.21.2电气设备、电力通信设备和电气装置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设备和装置的安装螺栓或焊接强度必须满足抗震要求(见GB50260-96第5.7.3条)。
  4.21.3变压器类安装设计应符合GB50260-96第5.7.5条的下列要求:
  1变压器类宜取消滚轮及其轨道,并应固定在基础上。
  2变压器类的基础台面宜适当加宽。
  4.21.4开关柜(屏)、控制保护屏、电力通信设备等,应采用螺栓或焊接的固定方式。当地震烈度为8度或9度时,可将几个柜(屏)在重心位置以上连成整体(见GB50260-96第5.7.9条)。
  5 低压配电设计
  5.1低压配电设计主要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和国家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线缆敷设主要规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5.2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见GB50052-95第6.0.10条)。
  5.3 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电源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电源箱宜设在室内,当设置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JGJ16-2008第7.2.1条)。
  5.4 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对于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高层住宅的垂直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JGJ16-2008第7.2.2条)。
  5.5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见GB50054-95第4.1.2条)。
  5.6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7.5.3条):
  1 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这些电源并联;
  2 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3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其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4 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5 IT系统当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5.7过载保护电器的动作整定电流In和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z与线路的计算负载电流IB应符合IB≤In≤Iz 的必要条件,且应综合考虑线路的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见GB50054-95第4.3.4条)。
  5.8消防水泵、排烟风机等无备用机组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过载保护电器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应按照设备容量加大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1.5~2倍,并按此整定值选择导线。其二次控制回路热继电器触点不应动作于切断电路,而应发出报警信号(见GB50054-95第4.3.5条)。
  5.9配电线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当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但其线路长度不超过3m,且应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见GB50054-95第4.5.2条)。
  5.10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7.7.10条):
  1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作用于报警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或间接接触防护时,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2)电气布线系统中接地故障电流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
  3 PE导体严禁穿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5.11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见GB50054-95第2.2.6条)。
  5.12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的规定,见表5.12。
  表5.12  PE线最小截面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S(mm2

S≤16

S

16

16

S>35

S∕2

400

S=200

S>800

S=S∕4


  注:上表引自《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表14-3。
  5.13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见GB50055-93第2.4.1条)。
  5.14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的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见GB50055-93第2.4.8条)。
  5.15交流电动机采用熔断器作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器(见GB50055-93第2.4.9条)。
  5.16电动机的主回路导线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见GB50055-93第2.5.4条)。
  5.17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见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
  5.18起重运输设备电气设计应:
  5.18.1为减少起重机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电源线尽量接至滑触线的中部(见GB50055-93第3.1.5条)。
  5.18.2起重机的裸滑触线采用绝缘式安全型(见GB50055-93第3.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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