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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的通知(修订)(二)

  5.18.3固定式裸滑触线宜装于起重机驾驶室的对侧(见GB50055-93第3.1.11条)。
  5.18.4起重机裸滑触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3.5m,在屋外跨越汽车通道处,不应低于6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见GB50055-93第3.1.12条)。
  5.18.5固定式裸滑触线应在适当地点装设灯光信号(见GB50055-93第3.1.13条)。
  5.18.6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不应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电磁式、运送液态金属或失压时能导致事故的起重机的滑触线上,严禁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用电设备(见GB50055-93第3.1.14条)。
  5.18.7起重机轨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接地(见GB50055-93第3.1.19条)。
  5.19 严禁将半导体电器用作隔离电器。不应将断开器件、熔断器和隔离器用作功能性开关电器(见JGJ16-2008第7.5.1条)。
  5.20 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见GB50054-95第4.4.17条)。
  5.21电线、电缆的载流量的选择,可依《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5D1)中所列的电线、电缆载流量及修正系数的有关数据。
  其中不同敷设条件下推荐环境温度:
  电缆在空气中及隧道敷设       +40℃
  室内配线(橡皮线、塑料线)     +30℃~+35℃
  电缆在土壤中直埋          +25℃
  电缆在水底敷设           +25℃
  一般土壤热阻系数          рγ=1.2℃-M/W
  5.22电缆防火与阻燃要求:
  5.22.1在火灾几率较高、灾害影响较大的场所,明敷方式下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217-2007第7.0.5条):
  1易燃、易爆环境,宜选用阻燃电缆。
  2地下的客运或商业设施等人流密集环境中需增强防火安全的回路,宜采用具有低烟、低毒的阻燃电缆。
  3其他重要的工业与公共设施供配电回路,当需要增强防火安全时,也可选用具有难燃性或低烟、低毒的阻燃电缆。
  注:交联聚乙烯绝缘的隔氧层电缆,耐火等级可达35kV级,而价格比同类绝缘的普通电缆高得不多,是一种有推广价值的阻燃电缆。
  5.22.2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维持通电的下列场所或回路,明敷的电线电缆应实施耐火防护或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线电缆(见GB50217-2007第7.0.7条):
  1消防、报警、应急照明、断路器操作直流电源和发电机组紧急停机的保安电源等重要回路。
  2计算机监控、保安电源或应急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隔离时的其中一个回路。
  3其他重要公共建筑设施等需有耐火要求的回路。
  5.23室内管线敷设:
  5.23.1电线电缆管道不宜穿过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见GB50016-2006第7.3.4条)。
  5.23.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见JGJ16-2008第13.9.8条)。
  5.23.3建筑物的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见JGJ16-2008第8.2.3条)。
  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见GB50054-95第5.2.7条)。
  5.23.4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密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措施(见GB50016-2006第11.2.3条)。
  5.23.5空气中固定敷设时电缆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217-2007第3.5.4条):
  1在地下客运、商业设施等安全性要求高且鼠害严重的场所,塑料绝缘电缆应具有金属包带或钢带铠装。
  2电缆位于高落差的受力条件时,多芯电缆应具有钢丝铠装。
  3敷设在桥架等支承较密集的电缆,可不含铠装。
  5.23.6在工厂的风道、建筑物的风道,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
  5.24室外管线敷设:
  5.24.1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见JGJ16-2008第8.7.2条)。
  5.24.2 电缆通过有振动和承受压力的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见JGJ16-2008第8.7.2条):
  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2电缆通过道路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等地段;
  3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0.2m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5.24.3埋地敷设的电缆在拐弯、接头、直线段、终端和进出建筑物等地段,应设立明显的方位标准桩(见GB50054-95第5.6.40条)。
  5.24.4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可增加细砂层的厚度,在电缆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见GB50054-95第5.6.30条)。
  5.24.5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宜用于电缆根数不超过12根,不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敷设的地段(见JGJ16-2008第8.7.4条)。
  6 照明设计
  6.1建筑照明设计主要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6.2应按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见JGJ16-2008第10.3.2条):
  1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入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6有危及航空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6.3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应按GB50034-2004第3.2节及第3.3节和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4条的规定。
  6.4 照明功率密度值分为现行值和目标值,照明功率密度现行值不得高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节的规定。
  6.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设置部位,应按照GB50016-2006第11.3.1条、11.3.4条、11.3.5条, GB50045-95第9.2.1条、9.2.3条, GB50368-2005第9.7.3条,GB50067-97第9.0.4条的规定,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
  6.6没有明确货架摆放及疏散路线的大型商场,或展览建筑、歌舞娱乐等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留待二次装修设计,但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提出(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7条)。
  6.7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剧院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在其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见GB50016-2006第11.3.5条)。
  6.8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见GB50034-2004第7.2.12条)。
  (注: I类设备具有可导电的外壳,只有一层基本绝缘,但外露导电部分上配置有连接PE线的端子,分类标准见《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
  6.9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见JGJ16-2008第10.7.5条)。
  6.10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见JGJ16-2008第10.7.11条)。
  6.11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见JGJ16-2008第10.7.7条)。
  6.12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36V;当采用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见JGJ16-2008第9.4.5条)。
  6.13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见GB50034-2004第7.2.13条)。
  6.14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是阻燃和耐潮湿的,并应使用难燃型电线导管或电线槽保护,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制成的电线导管或电线槽(见JGJ16-2008第9.4.5条)。
  6.15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见JGJ16-2008第8.12.9条)。
  6.16电气竖井大小除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并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0m的操作、维护距离(见JGJ16-2008第8.12.5条)。
  6.17高层、超高层建筑设置航空障碍灯要求(见JGJ16-2008第10.3.5条):
  1 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2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3应用低光强、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标志灯或它们的组合来标明障碍物的存在。高度45m及以下的障碍物可使用低光强障碍灯,高出周围地面153m的物体应用高光强障碍灯。
  4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6.18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见JGJ16-2008第10.7.14条)。
  6.19在儿童专用的活动场所,应安装安全型插座(见GB50055-93第8.0.7条)。
  6.20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见GB50034-2004第7.4.1条)。
  7 防雷接地设计
  7.1 防雷
  7.1.1建筑物防雷设计主要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7.1.2第一类防类建筑物,应:
  1防直接雷的避雷网格≤5m×5m或6m×4m(见GB50057-94表5.2.1);
  2低压供电线路宜采用电缆埋地引入(见GB50057-94第3.2.3条);
  3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 间距≤12m。应装设均压环,均压环的环间垂直距离≤12m。高于30m的建筑应采取防侧击雷措施。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处应设置过电压保护(见GB50057-94第3.2.4条)。
  7.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
  1防直接雷的避雷网格≤10m×10m或12m×8m(见GB50057-94表5.2.1)。
  2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 间距≤18m(见GB50057-94第3.3.3条)。
  3高于45m的建筑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采取防侧击雷措施,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见GB50057-94第3.3.10条)。
  7.1.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
  1防直接雷的避雷网格≤20m×20m或24m×16m(见GB50057-94表5.2.1),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见GB50057-94第3.4.1条)。
  2引下线间距≤25m。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在周长不超过25m,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和烟囱,可只设一根(见GB50057-94第3.4.7条)。
  3高于60m的建筑应采取防侧击雷措施,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见GB50057-94第3.4.10条)。
  7.1.5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可利用金属屋面板作接闪器,但应满足(见GB50057-94第4.1.4条):
  1金属屋面板下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2金属屋面板下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7.1.6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灯,航空障碍灯和其它用电设备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057-94第3.5.4条):
  1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宜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不宜布置在避雷网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网。
  2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宜穿钢管。钢管一端宜与配电盘外壳相连,另一端宜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宜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宜设跨接线。
  3在配电盘内,宜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7.1.7明装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见GB50057-94第4.1.6条)。
  7.1.8不得利用无线电广播的共用天线杆顶上的接闪器来保护建筑物(见GB50057-94第4.1.7条)。
  7.1.9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钢筋混凝土内钢筋作防雷引下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见JGJ16-2008第11.7.7条):
  1当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利用2根钢筋作为一组引下线;
  2当钢筋直径为10mm及以上时,应利用4根钢筋作为一组引下线。
  7.1.10防直接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措施(见GB50057-94第4.3.5条)。
  7.1.11第二、三类防雷建筑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涌保护器;当Y,yn0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见GB50057-94第3.3.8条)。
  7.1.12电涌保护器必须能承受预期通过它们的雷电流,并应符合以下两个附加要求:通过电涌时的最大钳压,有能力熄灭在雷电流通过后产生的工频续流(见GB50057-94第6.4.4条)。
  7.1.13电涌保护器每极都必须设置保护(主要考虑SPD的性能退化或寿命终止后可能产生的短路故障对系统运行的影响),须在SPD之前装设过流保护器(断路器、熔断器)。过流保护器的分断能力须大于该处最大短路电流;其额定电流的整定值需依据所保护线路的最大放电电流选择。一般应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选配;参考值为:当最大放电电流Imax为40kA以下时,断路器可整定为20A;当最大放电电流Imax为65kA以下时,断路器可整定为50A(参照《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837页)。
  7.1.14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见GB50057-94第3.5.6条)。
  7.1.15 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057-94第3.3.5条):
  1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粱、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2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涂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7.2 接地
  7.2.1电力装置接地设计主要规范:《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7.2.2接地电阻要求:
  1在低压TN系统中,架空线路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的PEN导体或PE导体应重复接地。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见JGJ16-2008第12.4.9条)。
  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见GB50057-94第3.2.2条)。
  3低压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采用网格式接地网,但应采取措施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见JGJ16-2008第14.4.2条)。
  4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12.4.3条):
  1)当向建筑物供电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外时,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对于TN-S或TN-C-S系统,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
  2)当向建筑物供电的变压器安装在该建筑物内时,当该变压器保护接地的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见GB50116-98第5.7.1条)。
  6安全防范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见GB50348-2004第3.9.3条)。
  7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采用综合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见GB50198-94第2.5.4条)。
  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见GB50343-2004第5.2.5条)。
  7.2.3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做符合要求的等电位联结措施(见GB50057-94第6.3.4条)。
  7.2.4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见GB50053第3.1.4条)。
  7.2.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间接触电保护(故障情况下的电击保护),间接触电保护可采取下列措施之一(见GB50054-95第4.4.2条):
  1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2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采用安全超低压;
  4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注:Ⅱ类设备。即除基本绝缘外,还增设附加绝缘以组成双重绝缘,或设置相当于双重绝缘的加强绝缘,或在设备结构上作相当于双重绝缘的等效处理,使这类设备不会因绝缘损坏而发生接地故障。因此在工程设计中不需再采取防电击措施。分类标准见《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92〕)。)
  7.2.6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见GB50054-95第4.4.5条)。
  8 消防设计
  8.1消防设计主要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主要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8.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见GB50352-2005第8.3.4条)。
  8.3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宜采用在门上方安装带指示灯的显示装置(见GB50352-2005第6.2.1条)。
  8.4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见GB50116-98第6.3.1.8条)。
  8.5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见GB50116-98第6.3.1.9条)。
  8.6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见GB50045-95第9.5.1条、GB50016-2006第11.2.7条):
  1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
  2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3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4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它公共建筑。
  5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6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8.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GB50116-98表3.1.1的规定。
  8.8火灾探测器的选型和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规定。
  8.9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见GB50116-98第5.4.1条)。
  8.10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见GB50116-98第5.5.1条)。
  8.11民用建筑内火灾应急广播的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见GB50116-98第5.4.2条)。
  8.12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见GB50116-98第8.3.1条)。
  8.13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见GB50116-98第6.3.1.2条)。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见GB50116-98第5.3.2条)。
  8.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见GB50016-2006第11.1.5条)。
  8.15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见JGJ16-2008第13.9.9条):
  1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8.16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反射式供电(见JGJ16-2008第13.9.10条)。
  8.17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由配电箱自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见JGJ16-2008第13.9.11条)。
  8.18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13.9.12条):
  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和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8.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见GB50116第5.7.2条)。
  9 弱电设计
  9.1安防系统设计
  9.1.1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主要规范:《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9.1.2 5万m2以上(含5万m2)的住宅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见GB50348-2004第5.2.4条)。
  9.1.3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见GB50348-2004第3.13.1条)。
  9.1.4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见GB50348-2004第3.12.6条)。
  9.1.5安全防范系统的供电宜采用两路独立电源,并在末端自动切换(见GB50348-2004第3.12.1条)。
  9.1.6在有声、光、热、振动等干扰源环境中工作的系统设备、部件、材料,应采取相应的抗干扰或隔离措施(见GB50348-2004第3.8.4条)。
  9.1.7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适当功能的防护罩(见JGJ16-2008第14.3.3条第8款)。
  9.1.8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护系统的电源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监控室等架空电缆入室端均应采用防雷电感应过电压、过电流的保护措施(见GB50348-2004第3.9.4条)。
  9.1.9安全防范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经过不同防雷区的界面处,宜安装电涌保护器;系统的重要设备应安装电涌保护器(见GB50348-2004第3.9.5条)。
  9.1.10室外安装的摄像机连接电缆宜采取防雷措施(见GB50395-2007第8.0.2条)。
  9.1.11监控中心内应设置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汇集环或汇集排宜采用裸铜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见GB50348-2004第3.9.6条)。
  9.1.1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需要进行监控的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厅)、重要部位和区域等进行有效的视频探测与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见《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第5.0.1条)。
  9.1.13防护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器(见《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第5.1.4条)。
  9.1.14禁区应设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声音复核装置,通向禁区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应设置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立体交叉防护(见GB50394-2007第5.1.5条)。
  9.1.15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传输设备应采取防拆、防破坏措施,并应设置在安全可靠的场所(见GB50394-2007第6.2.2条)。
  9.1.16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置必须满足消防规定的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见《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第3.0.4条)。
  9.1.17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应能与电子巡查、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等系统联动,宜与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联网(见GB50396-2007第5.1.8条)。
  9.2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
  9.2.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主要设计规范:《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9.2.2系统的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方式。接地母线应采用铜质线。接地线不得形成封闭回路,不得与强电的电网零线短接或混接(见GB50198-94第2.5.3条)。
  9.2.3防雷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相连时,两者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见GB50198-94第2.5.8条)。
  9.3 综合布线设计
  9.3.1综合布线设计的主要设计规范:《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9.3.2综合布线电信间及中心机房面积、环境、电源、接地等,设计应符合GB/T50311-2000第7、11、12章相关要求。
  9.3.3在系统设计时,所选的配线电缆、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类别必须相一致。如采用屏蔽系统时,则全系统必须都按屏蔽设计(见GB/T50311-2000第3.0.9条)。
  9.3.4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措施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GB/T50311-2000第11.0.4条的下列规定:
  1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所有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
  2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时,屏蔽层的配线设备(FD或BD)端必须良好接地,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两端的接地应连接至同一接地体。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体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1Vr.m.s。
  9.3.5综合布线系统有源设备的正极或外壳,与配线设备的机架应绝缘,并用单独导线引至接地汇流排,与配线设备、电缆屏蔽层等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见GB/T50311-2000第11.0.10条)。
  9.4 智能建筑设计
  9.4.1智能建筑设计主要设计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9.4.2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各楼层的智能化系统设备机房、楼层弱电间、楼层配电间等的接地应采用局部等电位联结(见GB/T50314-2000第10.2.6条)
  9.4.3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见GB/T50314-2000第10.2.7条)。
  10 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10.1住宅
  1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主要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10.1.2用电负荷计算功率:小套(一房一厅)4 kW;中套(二房一厅)6 kW;大套(三房一厅)8 kW。
  10.1.3高层住宅应设总配电间,公共用电设备的量电表计安装在总配电间内。高层住宅的垂直干线应在专用的楼层配电间内敷设,本楼层住户的量电表计安装在本楼层配电间内(见GB50096-1999第6.6.5条)。
  10.1.4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负荷等级10~18层为二级负荷,19层及以上为一级负荷(见GB50045-95第9.1.1条)。
  10.1.5每橦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10.1.6住宅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GB50096-1999第6.5.2条的基本安全要求:
  1住宅单相进户时,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铜芯线;三相进户时,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6mm2铜芯线。分支回路的截面不小于2.5mm2铜芯线,供厨房和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回路的截面不小于4mm2铜芯线。
  2每套住宅应设户内配电箱,户内配电箱的进线端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总断路器,该断路器还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功能。
  3户内配电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处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为30mA。
  4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等电位联结。
  5住宅的半地下室和车库房间内插座与照明可以采用同一回路供电,但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7每套住宅宜集中设置布线箱,对有线电视、通信、网络、安全监控等线路集中布线(见GB50096-1999第6.6.2条)。
  10.1.8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一类和二类住宅每套设一个电话终端出线口,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见GB50096-1999第3.6.5.6条)。
  10.2汽车库
  10.2.1汽车库设计主要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0.2.2汽车库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见GB50067-97第9.0.1条)。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见JGJ100-98第6.4.1条)。
  10.2.3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见GB50067-97第9.0.2条)。
  10.2.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见GB50067-97第9.0.3条)。
  10.2.5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见GB50067-97第9.0.7条)。
  10.2.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充电间(见GB50067-97第4.1.6条)。
  10.3图书馆
  10.3.1图书馆设计主要规范:《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10.3.2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见JGJ38-99第7.3.4条)。
  10.3.3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凡采用金属书架并在其上敷设220V线路、安装灯具及其开关插座等的书库,必须设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见JGJ38-99第7.3.7条)。
  10.4档案馆
  10.4.1档案馆设计主要规范:《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10.4.2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见JGJ25-2000第7.3.1条)。
  10.4.3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见JGJ25-2000第7.3.4条)。
  10.4.4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二级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三级防雷建筑物(见JGJ25-2000第7.3.7条)。
  10.5医院
  10.5.1医院设计主要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10.5.2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见JGJ49-88第5.4.1条):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10.5.3医院洁净手术部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见GB50333-2002第8.3.1条):
  1洁净手术部必须保证用电可靠性,当采用双路供电源有困难时,应设置备用电源,并能在1min内自动切换。
  2洁净手术室内用电应与辅助用房用电分开,每个手术室的干线必须单独敷设。
  10.5.4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见JGJ49-88第5.4.3条)。
  10.5.5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的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开关(见JGJ16-2008第9.7.4条)。
  10.5.6 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JGJ16-2008第9.7.10条要求:
  1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2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10.5.7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当紫外线杀菌灯固定安装时应避免直接照射到病人的视野之内或应采取特殊控制方式,其开关应设置明显标志(见JGJ16-2008第10.8.6.12条)
  10.5.8各洁净手术室的空调设备应能在室内自动或手动控制。控制装备显示面板应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严密,其检修口必须设在手术室之外(见GB50333-2002第8.3.2条第2款)。
  10.5.9洁净手术室内的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报警装置。洁净手术室内禁止设置无线通讯设备(见GB50333-2002第8.3.2条)。
  10.5.10洁净手术室内照明灯具应为嵌入式密封灯带,灯带必须布置在送风口之外。只有全室单向流的洁净室允许在过滤器边框下设单管灯带,灯具必须有流线型灯罩(见GB50333-2002第8.3.2条第6款)。
  10.6剧场
  10.6.1剧场电气设计主要规范:《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10.6.2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观众厅、观众厅出口;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长处;台仓、台仓出口处;后台演职工职员出口处(见JGJ57-2000第10.3.13条)。
  10.6.3剧场应按GB50057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防雷装置(见JGJ57-2000第10.3.17条)。
  10.6.4甲、乙等级的剧场观众厅应设置座位排号灯,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见JGJ16-2008第10.8.9条)。
  10.7浴室、游泳池
  10.7.1浴室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12.9.2条):
  1装有澡盆和淋浴盆的场所,在0、1及2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2在0、1及2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及线路附件。当在2区外安装插座,其供电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2)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3)由剩余电流动作包含器保护的线路供电,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
  3开关和插座距预制淋浴间的门口不得小于0.6m。
  10.7.2游泳池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12.9.3条):
  1在0区内,应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
  2在0及1区内,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也不得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3开关、控制设备及其他电气器具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0及1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或控制设备及电源插座。
  2)当在2区内如装设插座时,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可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可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由剩余电流动作包含器保护的线路供电,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
  4在0区内,除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外,不得装设用电器具及照明器。
  5在1区内,用电器具必须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或采用Ⅱ级结构的用电器具。
  6在2区内,用电器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宜采用Ⅱ类用电器具;
  --当采用I类用电器具,应采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措施,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应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10.8 锅炉房
  10.8.1锅炉房设计主要规范:《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10.8.2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GB50041-92第13.2.2条)。
  10.8.3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见GB50041-92第13.2.15条)。
  10.9 办公建筑
  10.9.1办公建筑设计主要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10.9.2办公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用电量较大时应设置变配电所(见JGJ67-2006第7.3.2条)。
  10.9.3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强电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见JGJ67-2006第4.5.9条)。
  10.9.4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弱电交接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见JGJ67-2006第4.5.10条)。
  10.9.5弱电设备用房应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电磁干挠。其中计算机网络中心、电话总机房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见JGJ67-2006第4.5.12条)。
  10.9.6办公建筑应设有信息通信网络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功能(见JGJ67-2006第7.4.2条)。
  10.10中小学校
  10.10.1学校设计主要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10.10.2学校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电源总切断装置,当为多层建筑时,除首层设电源总切断装置外,各层应分别设电源切断装置(见GBJ99-86第8.3.1条)。
  10.10.3各实验室内教学用电应设专用线路,电源侧应设有切断、保护措施的配电装置(见GBJ99-86第8.3.1条)。
  10.10.4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见GBJ99-86第7.2.3条)。
  10.10.5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及产生直接眩光(见GBJ99-86第7.2.6条)。
  10.10.6语言教室和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应根据设备性能及要求,设置电源及安全接地、工作接地(见GBJ99-86第8.3.2条)。
  10.10.7 在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采用安全型插座(见GB50055-93第8.0.7条)。
  10.10.8 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见GBJ99-86第2.1.1条)。
  10.11幼儿园
  10.11.1幼儿园设计主要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10.11.2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其开关应设置明显标志(见JGJ39-87第4.3.2条)。
  10.11.3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应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见JGJ39-87第4.3.4条)。
  10.12其它建筑
  其它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11 节能设计
  11.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11.1.1 10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JGJ16-2008第3.3.1条)。
  11.1.2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见GB50052-95第1.0.5条)。
  11.1.3 10kV及以下无功补偿宜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集中补偿,且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见JGJ16-2008第3.6.2条)。
  11.1.4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的方式(见GB50052-95第5.0.3条):
  1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2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3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4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11.1.5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见GB50368-2005第10.1.5条)。
  11.2 电能计量
  11.2.1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装设有功电度表(见《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J63-90第3.1.1条):
  1 1200V以下,供电、配电、用电网络的总干线路。
  2电力用户处的有功电量计量点。
  3需进行技术经济考核的7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4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有功电量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11.2.2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装设无功电度表(见GBJ63-90第3.1.2条):
  1并联电力电容器组。
  2电力用户处的无功电量计量点。
  3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无功电量的其它电力装置回路。
  11.2.3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5.2.10条〕。
  11.3照明节能
  11.3.1公共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人工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GB50034-2004第6.1.2条至第6.1.7条的规定。
  11.3.2照明光源可按GB50034-2004第3.2.3条的要求选择:
  1高度较低的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
  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11.3.3白炽灯可使用在下列场所(见GB50034-2004第3.2.4条):
  1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
  3开关灯频繁的场所;
  4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11.3.4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电子镇流器;直管型荧光灯应配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节能型电感镇流器(见GB50034-2004第3.3.5条)。
  11.3.5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见GB50368-2005第10.1.4条)。
  11.4 市政道桥工程的电气节能
  11.4.1应按《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第3章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选定照明标准值(见CJJ45-2006第7.2.1条)。
  11.4.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CJJ45-2006表7.1.2的规定。
  11.4.3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见CJJ45-2006第6.0.3条):
  1光源及镇流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2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11.4.4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见CJJ45-2006第7.2.4条)。
  11.4.5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见CJJ45-2006第7.2.5条):
  1采用双光源灯具,深夜时关闭一只光源;
  2采用能在深夜自动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
  3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
  11.4.6应选择合理的控制方式,并应采用可靠度高和一致性好的控制设备(见CJJ45-2006第7.2.6条)。
  12 施工图审查要点问题分析
  【问题1】设计说明中应列出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设备名称及设备容量,一级、二级负荷的划分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2.0.1条的规定,并应按第2.0.2条、2.0.6条确定供电电源。在设计说明中应提出对供电电源的要求,如从市电或小区变电所引来低压220/380V电源的,应注明一级负荷的两路电源,需引自不同变压器母线段等等。 
  【说明】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1条第4款规定,施工图电气设计说明中,应描述“设备主要技术要求”。设计说明中除应列出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设备名称及设备容量,对消防设备应予以明确。对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用电设备的配电,特别是对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问题2】应对变配电所中变压器的容量、电容补偿容量、受电总开关及出线开关有详细的计算书。
  【说明】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13条规定,施工图设计应有计算书。
  【问题3】控制电动机的开关应选用带电机保护型开关,设计中应给出准确的热继电器的整定值。
  【说明】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7条第1款规定,配电箱系统图中应标注各元器件型号、规格、整定值。
  【问题4】建筑电气节能设计应有细化要求,如:照明灯具光通量、色温、显色指数等参数值;电机节能、变压器负债率标准、就地补偿的线路长度等。
  【说明】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应在电气设计说明中描述电气节能的措施,包括交待节能产品的应用以及防止电气污染、减少损耗等有关内容。问题中提出的细化要求,如电机节能、变压器负债率标准等是需在电气设计说明中描述的,但有的可在节能计算书中交待,不一定需在施工图中表述。
  【问题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6.1.2~6.1.7条为强条,是否要求在图纸中提供实际计算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值以及相关灯具计算参数等数据?审查中如何掌握?
  【说明】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7条第3款规定:照明平面图中有代表性的场所应标注设计照度值和设计功率密度值。对灯具计算参数等数据没有要求。依据第4.5.13条规定,审图中对有代表性的场所可要求设计者提供照明设计照度值和设计功率密度值的计算书。
  【问题6】高层防火规范中的部分非强条在GB50016-2006防火规范中是强条,是否应按强条执行?
  【说明】国家标准的编制,与编制时我国工程设计水平、产品技术水平、人文科技水平以及科技规划密切相关,同时也与规范编制者的理解和认识相关,不同的工程设计还有其特殊性要求,所以工程设计需要严格执行相应的规范,不能设计者理解就实施,不理解或有歧义就不实施。当然,规范也会存在疑议的地方,则规范编制者就需对规范进行修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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