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7】配电室中分列运行互为备用的两台变压器之间的受电总开关之间及与母联开关之间应有电气连锁控制措施,有的设计师忽略此种问题。
【说明】采用单母线分段分列运行互为备用的两台变压器,其10kV高压电源一般均引自互为独立的高压电源母线段。依据GB50052-95第3.0.2条规定,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两台变压器低压侧电源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之间应采取电气联锁控制措施,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有描述。
【问题8】电源进线总配电箱应加装隔离开关。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6.0.10条)。《民用建筑设计规范》JGJl6-2008第7.5.1条,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装设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应具有将电气装置从供电电源绝对隔开的功能,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任何设备无意地通电。
【说明】上述两规范条文均应执行,且无矛盾。又如:《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2.5.1条,每台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装设隔离电器。施工图设计中,消防水泵、排烟风机等设备主回路上未设置隔离开关的情况比比皆是,但作为施工图审查,并未将GB50055-93第2.5.1条要求列入审查要点。
【问题9】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涉及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措施,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l6-2008第3.4.9条。本人认为此条规范应取代《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第4.0.12条。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A、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B、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3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30A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说明】两规范第A条的内容一致,区别在于B条。JGJl6-2008第3.4.9条提出: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现在新建的高级住宅、别墅等,其用电容量大多都超过30A,小于40A。JGJl6-2008第3.4.9条的条文注释提出:随着住户用电容量的增加,大范围采用三相供电存在检修维护的安全性问题,所以将30A调整为40A。
【问题10】变压器室、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配电室之间的门应为双向开启的弹簧门(该门一般为单向开启的门)。
【说明】依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6.2.2条要求,变压器室、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的。规定门的开启方向是为了当配电室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能迅速通过房门,脱离危险场所。
【问题11】GB50016-2006第5.4.4条:2、柴油发电机房内储油间的密闭油箱应设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气阀。如超过5000平米的人防工程的柴油发电机房内储油间的密闭油箱是否应设通向室外的通气管?
【说明】GB50016-2006第5.4.4条是强条。人防工程内部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其储油间的密闭油箱通气不仅应满足该条文的规定,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5.7.7条要求,贮油间还应设置排风装置。
【问题12】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5.6条要求,进楼总开关应选用4P型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单相插座回路应选用2P型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我个人认为这样控制不充分,可以这样控制吗?
【说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5.3条提出了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规定,其中并无“进楼总开关应选用4P型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规定。而GB50054-95第4.5.6条的条文说明中解释:等效采用IEC标准。
《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第6.5.2条第7款要求:每栋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GB50054-95第4.5.6条要求,在TN-S系统中,当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如此,依据上述两条规范,住宅楼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采用4P或3P+N型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单相插座回路应选用2P或1P+N型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
【问题13】部分设计中导线与断路器选择不匹配,违反《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4条,过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满足I
B≤I
n≤I
z;I
2≤1.45 I
z。
【说明】导线应与开关有效配合。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
z应满足配电线路过负载时通过的负载电流I
B,断路器切断电路的可靠动作的电流I
2不大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I
z的1.45倍。在配电线路过负载时,断路器在切断供电电源时不至于引起配电线路故障。
【问题1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及《民用建筑设计规范》JGJl6-2008第7.6.4条,在突然断电比过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要求消防用的水泵风机等设备的过载保护电器应作用于报警信号而不作用于切断线路。
【说明】配电线路短时间过载并不立即引起火灾,必要时让导体超过允许温度运行,牺牲设备一些使用寿命,以使设备运行不中断,并使其过载保护作用于信号而不切断电路。例如:消防配电线路断路器选用仅带短路瞬动保护的脱扣器。若选用复式脱扣器,应要求分励报警而不作用于切断电路(报警信号送至有专人值班维护的场所)。对排烟风机及无备用泵的消防水泵,其二次控制回路热继电器触点,不动作于切断电路,而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还应注意,排烟风机和消防水泵主电路断路器的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也应加大,使其达到计算电流的1.5~2倍,并按此整定值选择线、缆截面,已防止设备过载运行时配电导线过热。
【问题15】对于有备用机组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过载保护器是否可以直接作用于切断电路,同时发出报警信号并启动备用设备?
【说明】可以。当工作设备出现故障后,应按设备运行程序要求切断故障设备电路,同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迅速投入备用设备,以防止故障设备继续运行造成更大的损失。采取上述措施时,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仅按通常过负荷运行设备考虑,其主电路断路器的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不需再加大。
【问题16】应急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的方案,应对发电机的出线回路进行深化设计,且应急电源接入变电室低压配电系统时,应与市电电源之间有电气联锁控制措施,严禁并列运行。
【说明】依据JGJ16-2008第6.1.8条要求,一类高层建筑物的柴油发电机组,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当市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启动,并应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的柴油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有上述措施的描述。
【问题17】部分设计中未标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剩余电流动作电流值。剩余电流动作电流值应符合JGJl6-2008第7.7.10条规定。多级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应在时限上有选择性配合(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2.22条)。
【说明】依据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7条要求,系统图中需标注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电流值。配置有时限要求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应标注剩余电流动作时间。
【问题18】如何较简便进行短路电流计算选择断路器(目前施工图很少有计算),建议推荐一个厂家的短路电流曲线图作为参照标准,为设计提供方便。
【说明】短路电流计算应求出配电系统或配电线路最大短路电流值,用以校验电气设备的动稳定、热稳定及分断能力,整定继电保护装置;还应求出最小短路电流值,作为校验继电保护装置灵敏系数和校验电动机起动的依据。《三相交流系统短路电流计算》GB/T15544-1995有相关的计算要求和规定,也可参考《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中的高低压系统短路电流计算及开关电器选择示例。电气设备的动稳定、热稳定及分断能力的相关数据,各厂家设备样本中都会给出,推荐一个厂家的短路电流曲线图作为参照标准,对设计无实际意义。应该明确的是,《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13条规定: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有计算书。
【问题19】消防控制室内的UPS电池是否可以作为第二电源,不另设双电源切换箱?
【说明】依据GB50116-98第9.0.1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其主电源宜按一级或二级负荷考虑,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自动切换。同时,还要有直流备用电源(UPS),来确保其供电的切实可靠。
【问题20】应急照明灯回路的接线方式?线根数?
【说明】应急照明灯的接线方式及线根数依其控制方式不同而有区别,可参见05D11第160页“应急照明接线图”所示。
【问题21】配电箱尺寸不标可以吗(注明生产厂方定)?
【说明】《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没有对配电箱(或控制箱)提出尺寸标注要求。为方便施工,对落地式布置或墙上内嵌的配电箱,如需给建筑专业提出安装基础或安装墙洞等条件时,建议系统图中标注配电箱尺寸。
【问题22】开关动作时间的选择性配置在啥情况下是必须的?一般怎么配置?
【说明】断路器过电流脱扣器的种类分三种,①瞬时;②定时限,也就是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③反时限,通常称为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一般中小型断路器过电流脱扣器是无定时限要求的,仅需设置长延时和瞬时过电流脱扣器值。大容量断路器带定时限脱扣装置,当断路器需设置短延时过电流保护时,就需设置动作时间。如380/220V单母线分段配电系统,为使两电源进线柜和母联柜内断路器之间能协调配合,一般均设置长延时过负荷保护和短路短延时保护,不设置短路瞬时保护,且短延时时间应有区别:进线柜按系统全电流配置长延时过负荷保护和短路短延时保护,且短延时时间可取0.4秒;母联柜内断路器一般按高于一级和二级负荷总容量配置长延时过负荷保护和短路短延时保护,短延时时间可取0.2秒。
【问题23】JGJ16-2008第7.7.5条“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标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行不行?
【说明】JGJ16-2008第7.7.5条规定,对于供电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的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4s。依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5.7.1条规定: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家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查各厂家产品样本,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产品,其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时间均小于0.4s,基本属于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由此认为,符合国家产品生产标准的剩余动作电流为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其动作时间均小于0.4s。否则,该产品不符合国家产品生产标准。为此,设计选用剩余电流动作为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可仅标注剩余电流动作电流值,不需标注剩余电流动作时间。
【问题24】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JGJl6-2008第7.6.8条规定。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减少或其特征、安装方式及结构改变时,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本人认为保护电器的装设,不应再执行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5.2条。保护电器一般应装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但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线路长度不超过3m;B、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C、不靠近易燃物。
【说明】两规范条文比较,JGJl6-2008第7.6.8条规定更为严格,该条文排除了分支线路长度不超过3m处允许装设保护电器,即保护电器一定要装设在配电线路分支处或线路被改变点。对本条的修改,JGJ16-2008无条文解释。鉴于GB50054-95未作废的情况下,两规范条文均可以实行。
【问题25】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装设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第2.6.4条)。
【说明】该条文是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最基本规定。应注意的是,对住宅楼屋顶风机,应在屋顶或楼道内的合适位置装设现场就地控制装置。
【问题26】民规JGJ16-2008第9.4.4条规定,电梯机房总开关不应切断机房、轿厢的照明和通风、机房电源插座、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等设施的供电回路。如果不能切断以上回路能叫总开关吗?如此要求使工程设计中不敢于机房配电箱引接照明等回路,而改由其他方式,如专设切换箱,则大大增加成本和配电系统复杂程度;或从楼道照明引接。
【说明】JGJ16-2008第9.4.4条条文解释:电梯机房的工作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电插座的电源,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其电源可以从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前取得。上述配电方案可参见国标图集08D800-5第25页的电梯机房配电系统方案,省标图集05D8第19页的方案与国标图集的方案基本一致。民规JGJ16-2008第9.4.4条的规定应理解为:每台电梯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保护电器,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轿厢、机房的照明和通风等等设施的供电电路。
常见的工程设计中,有将电梯机房的照明引自楼道照明,此种方式对一般电梯有可取之处,一旦电梯机房内双电源切换装置检修,不至于影响检修时的照明。但对设置有消防电梯的电梯机房照明,JGJ16-2008第13.9.12条第4款对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配电室、防排烟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等处的备用照明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不应与疏散照明共回路。
【问题27】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
【说明】设计中经常有值班室仅设置与高压配电室相邻的门,而无直通室外的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4.1.6条要求,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走道与10kV配电装置室相通,并应有门直接通向室外或走道。
【问题2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5条要求电气竖井内设应急照明灯。电气竖井内的照明是否属于应急照明?涉及到如何配电的问题。
【说明】该条文并不是指电气竖井内应设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应理解为设置应急照明,其主要是考虑竖井内设备、管线较多及维修人员方便。应注意的是:1、该条文提出应急照明灯的控制开关宜安装在竖井外不可取,其控制开关建议设置在井道内门旁(主要防止无关人员开灯后不关闭)。2、该条文要求电气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而有设计者将电源插座设置在应急照明回路上,这是不允许的。依据JGJ16-2008第10.7.11条规定,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电气竖井内若设置电源插座,其配电回路应接自正常电源回路上。
【问题2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352-2005第8.3.5条,高层电气竖井利用通道做检修面积时,竖井净宽度不宜小于0.8m,弱电井不宜小于0.6m,条文说明中为最小尺寸,以上是否可以缩小?
【说明】既然规范条文为“不宜小于”,则即使为最小尺寸,也是可以缩小的。电气人员与土建人员可以协商:利用公共通道作操作维护空间,以减少电气竖井的占有面积。
【问题30】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导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电线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8.3.2条)。
【说明】此条为新民规增编内容,工程设计中应注意。金属导管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锈蚀,为保障线路安全,应采用厚壁钢导管。
【问题31】电缆在拐弯、接头、终端和进出建筑物等地段,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直线段上应适当增设标桩,标桩露出地面宜为150mm(《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5.6.40条)。此条应在设计说明中予以说明,以指导工程施工。
【说明】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5条第4款要求,敷设室外的电缆线路,电气总平面图中应标注:线路走向、回路编号、敷设方式、人(手)孔型号、位置。
【问题3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6.30条应在设计说明中予以说明,以指导工程施工。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埋设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细沙层,其厚度为100mm,在细沙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条件受到限制不能深埋时,可增加细沙层的厚度,在电缆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说明】《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6.30条主要是线路敷设的具体要求,是电气总平面图中应设计的内容。仅在设计说明中描述,设计深度不够。
【问题33】一类高层住宅所有电气线路是否均采用阻燃难燃导线?
【说明】依据JGJ16-2008第13.10.4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耐火类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依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第7.0.7条规定,消防、报警、应急照明、断路器操作直流电源等重要回路;计算机监控、保安电源或应急电源等双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隔离时的其中一个回路等,应选用具有耐火性的电线电缆。其他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铜芯导线。
【问题34】建议设置水表及热量表的水暖竖井内加装照明设施。
【说明】规范并未提出水暖竖井内加装照明设施的要求。
【问题35】GB50034-2004第7.2.12条要求“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对于I类灯具的选用都有哪些具体要求?图纸审查中一律要求所有照明回路均设PE保护线是否恰当?
【说明】 按国标《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规定,电气设备本身防电击共有四类:(1)0类设备。具有可导电外壳,只有一层基本绝缘,且无PE线连接端子(例如不接PE线的金属外壳台灯),当基本绝缘损坏时,外壳即呈现高达相电压的故障电压,电击致死的危险很大,因此0类设备只能在对地绝缘的环境中使用,或用隔离变压器等分隔电源电压。(2)I类设备。和0类设备相同,但其外露导电部分上配置有连接PE线的端子。工程设计中对此类设备需用PE线与其作接地连接,以降低接触电压,并在电源线路装设保护电器,使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故障电路。(3)Ⅱ类设备。除基本绝缘外,还增设附加绝缘以组成双层绝缘,这类设备不会因绝缘损害而发生接地故障。因此工程设计中不需要再采取防电击措施。(4)Ⅲ类设备。额定电压采用50V及以下的特低电压,此电压与人体的接触不至造成伤害,如工程设计中常用一次为380V或220V的隔离变压器降压供电。
工程设计中,因工程投资、使用环境等原因,一般照明常选用I类灯具,则照明回路应设PE线。
【问题3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12条规定:Ⅰ类灯具配线加装PE线。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9.1.6条提出: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审图时怎么执行执行?
【说明】《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是2002年实施的,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于2004年12月实施。所以,GB50034-2004第7.2.12条是对GB50303-2002第19.1.6条的补充和完善。审图时应按GB50034-2004第7.2.12条执行。
【问题37】学校教室出现超照明功率密度值,见GB50034-2004第6.1.6条要求。
【说明】学校教室照明功率密度值超标是不允许的。经过计算,照明功率密度值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应选择高效灯具和节能光源,以符合规范的要求。
【问题38】照明设计中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照明功率值进行控制,严禁超过规范中所给的功率密度值。现在不少设计者按照功率密度值来确定光源数量,这是非常错误的。
【说明】GB50034-2004第6.1.2条~6.1.7条为强制性条文,其相关的照明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能超标。在照明场所的一般照明不低于对应场所的照度值前提下,经功率密度值计算后超标时,应选择更高效的灯具和节能光源,以满足规范的要求。审图时,应注意设计者为满足照明功率密度值不超标而降低该场所照度值的情况。
【问题39】功率密度与照度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说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的照明场所照度值和功率密度值要求是须严格执行的,当功率密度与照度发生冲突时,应选择合适的节能灯具与节能光源,使照明场所的照度值和功率密度值符合规范的要求。
【问题40】计算照明功率密度值时,局部照明是否应计算在内?如教学楼教师的黑板灯。
【说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要求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均是对应于相应场所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局部照明是为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计算照明功率密度值时,局部照明不应计算在内。教室黑板灯属于局部照明,当然不应计算在内。
【问题41】屋顶太阳能热水器防雷问题,依据GB50057-94第4.1.5条第二款,水箱壁厚小于2.5mm,不能直接用于做接闪器,其防雷如何做?在水箱顶上0.15m设园钢避雷带,并同热水器支架及屋面避雷带相连接,是否符合要求?
【说明】GB50057-94第4.1.5条规定了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的最低要求。在水箱顶上0.15m设园钢避雷带,并同热水器支架及屋面避雷带相连接,只要太阳能热水器整体装置在水箱顶上的园钢避雷带的保护范围内,是可行的。另一种方式是设置避雷针。
【问题42】将屋顶太阳能热水器拌热带电源线,明敷设于太阳能管道中,引出屋面是否可行,还是将电源线另穿管暗敷引出屋面?其户内配电箱中是否要求设置电涌保护装置?
【说明】现有的国标图集、河北省标图集、华北标图集均未查到有关屋顶太阳能热水器拌热带电源线敷设方式。屋顶设置太阳能装置,首先应考虑是否需设置防雷。当不需要防雷的建筑物设置太阳能热水器装置,其太阳能热水器拌热带电源线敷设只要考虑防腐蚀、运行安全可靠即可。若建筑物设置有防雷装置,依据GB50057-94(2000)第3.3.2条,应在防雷平面图中明示防雷方法,其金属外壳至少有不少于两处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非金属太阳能热水器应设置避雷针,安装方式可参见国标图集99D501-1第2-14页。依据第3.5.4条要求,户内配电箱中太阳能热水器拌热带电源回路应设置电涌保护器。
【问题43】电梯机房配电箱是否都要求设置SPD电涌保护器?
【说明】依据GB50057-94第6.4.8条规定,电涌保护器应安装在防雷区界面处,以有效熄灭在雷电流通过后产生的工频续流。只有当安装的SPD不足以保护距其较远处的被保护设备的情况下,尚应在被保护设备处装设SPD。电梯机房配电箱未安装在防雷区界面处,且其配电线路并未通过不同的防雷区界面,一般不需设置SPD。
【问题44】住宅需要设两级浪涌保护吗?且第一级与第二级的极数有规定吗?
【说明】住宅配电系统设置浪涌保护,应依据GB50057-94第6.4.7条规定:电涌保护器应安装在防雷区界面处,以有效熄灭在雷电流通过后产生的工频续流。当采用TN-C-S或TN-S系统时,在电源进线处(配电第一级)电涌保护器用三极,在以后各级电涌保护器用四极。电涌保护器每极都必须设置保护(主要考虑SPD的性能退化或寿命终止后可能产生的短路故障对系统运行的影响),须在SPD之前装设过流保护器(采用断路器或熔断器)。过流保护器的分断能力须大于该处最大短路电流;其额定电流的整定值需依据所保护线路的最大放电电流选择。一般第一级电涌保护器最大放电电流Imax取65kA以下,断路器整定不小于50A(可选63A)。以后各级电涌保护器最大放电电流Imax取40kA以下,断路器整定不小于20A(可选32A)。
【问题45】学校低层教学楼不设防雷措施,不符合GB50057-94第2.0.4(二)的要求。
【说明】学校教学楼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其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057-94第2.0.4(二)条的规定要求,经过防雷计算来确定是否需采取防雷措施。
【问题46】关于建筑物总等电位连接的做法,是否必须按照图集设置MEB端子箱?现在普遍的做法是从基础直接采用镀锌扁钢引至预留钢板,预留钢板连接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金属管,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方便施工且效果不错。
【说明】依据GB50057-94第6.3.4条规定,所有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均应在防雷区界面处做等电位连接。当外来导电物、电力线、通信线在不同地点进入建筑物时,宜设若干等电位连接带,并应将其就近连接到环形接地体、内部环形接地体或此类钢筋上,它们在电气上是贯通的并连通到接地体,包括基础接地体。等电位连接方式有多种形式,第6.3.4条规定了一般的原则要求,也是最宜实现的方式之一,具体做法参见GB50057-94第6.3.1条条文说明图6.3所示。设置MEB总等电位端子箱是方式之二,依据GB50054-95第4.4.4条“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的规定,具体做法参见05D10第133页。
不论采用何种等电位连接方式,用作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应设置在便于监测的地方。有的设计将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的等电位联结端子板(即预留钢板)设置在室外土壤中是不可取的。
【问题47】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有何区别?
【说明】依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2.0.18~2.0.21条解释:应急照明是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三种方式:1)疏散照明是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不低于0.5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值不低于5lx;2)安全照明是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3)备用照明是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其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应满足最低工作需要的照度值,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等场所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照度。应急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JGJ16-2008表13.9.13要求。
【问题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第3款规定,建筑面积大于400m
2的展厅、营业厅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指示标志。二者有何区别?审图中如何掌握?
【说明】展厅、营业厅等场所人员密集,且顾客对其场所又不熟悉,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容易造成混乱。规范条文要求在这些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一般情况下至少应设置疏散照明,且规定了最低照度要求。疏散照明指示标志仅作为疏散指示用,其设置位置有严格要求,而照度未作规定。
【问题49】JGJ16-2008第13.9.12条规定,应急照明当采用灯具内附电池组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箱。若有一栋三层公共建筑,每层为一个防火分区,应急照明配电回路集中设置于一个配电箱内,每层楼应急照明设置独立的配电回路,是否可以按照GB50016-2008第11.1.4条规定:应急照明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供电,也是满足规范要求的?
【说明】JGJ16-2008第13.9.12条规定,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当应急照明电源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该条文提出“宜”采用,即应急照明电源的设置可以根据建筑物的防火要求灵活把握。但对于防火分区设置面积较大,应急照明出线回路较多的建筑物,需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问题5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5条:超过5000平方米的地上商店,在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或蓄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在
《高规》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如在高层建筑中超过5000平米的地上商店,在内疏散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是否应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GB50016-2006第11.3.5条的规定是强条,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院、剧院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在其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是对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高层建筑内符合GB50016-2006第11.3.5条所示场所,应严格执行。
【问题51】汽车库疏散指示标志是指人员疏散还是指汽车疏散,当发生火灾时,汽车道进出口处防火卷帘门已关闭,汽车不能疏散,疏散指示标志若为人员疏散指示,是否可根据JGJ16-2008第13.8.4条要求明装距地不大于2.5m处(车库面积较大时)?
【说明】汽车库的电气设计首先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规定和要求,当GB50067-97未明确时,再依据相关的电气设计规范执行。汽车库内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方式,GB50067-97第9.0.5条指出“宜设置在疏散通道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一般情况下是完全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设计中应尽量采用。规范并未排除其他设置方式。
【问题52】根据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1.5条规定,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而规范中没有疏散走道的定义,也就是说任何走道都可被视为疏散走道。那么这种情况如何掌握?比如说是否一个单层的公共厕所之类的任何小型公建的所有走道都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灯?
【说明】疏散走道不能理解为:任何走道都可被视为疏散走道。顾名思义,“疏散走道”应理解为:当建筑物内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引导人们迅速地、安全地通向安全出口的内部通道。符合上述要求的通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问题53】消防报警系统带联动功能,消火栓按钮通过报警联动控制消防水泵是否可以,消火栓还需单独引线路到消防水泵吗?“GB50116-98第6.3.1.2条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应怎样理解?是消火栓按钮直接控制还是消防水泵现场直接控制?
【说明】每个消火栓处设置消火栓按钮,主要是便于迅速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GB50045-95第7.4.6.7条规定,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所以消火栓按钮启泵控制线应直接送至消防水泵控制箱,参见05D11图集。依据JGJ16-2008第13.4.2条规定,在采用总线控制模块控制时,消防水泵除采用消火栓按钮直接控制以及消防联动自动控制外,还应能在消防控制室的总控台上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消防水泵现场直接控制主要是方便现场检修。
【问题54】单体锅炉房是否需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说明】《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7.0.5条规定: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
【问题55】防火卷帘门是否做消防控制室手动直接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只对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有要求。
【说明】依据JGJ16-2008第13.4.5条第1款4)点要求:电动防火卷帘宜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包括手动与联动控制);对于采用由探测器组、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的防火卷帘,亦可就地联动控制,并应将其工作状态信号传送到消防控制室。
【问题56】当建筑物设有火灾报警系统时,其电缆竖井比较狭窄,是否必须安装火灾探测器?
【说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附录D规定: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防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上述场所就因为空间小而狭窄,通风条件不好,电缆集聚,是火灾隐患点,更应安装火灾探测器。
【问题57】2008年审查要点第10.1.5条4)款规定:住宅户内配电箱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和配出回路分断路器,应具有过载、短路保护功能,并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是否包括所有配出回路?
【说明】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8.1条第11款要求,住宅户内配电箱电源总断路器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功能,并应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应配置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单极断路器(1PN)或双极断路器(2P)。
【问题5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8.1条第11款要求,在住宅分户箱电源进线端设过、欠压保护电器,是否要求在施工图中加以标注?
【说明】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7条第1款规定,施工图设计配电箱系统图中,应标注各元器件型号、规格、整定值。
【问题59】住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控制措施(GB50368-2005第10.1.4条)。效率为多少才是高效光源、高效灯具,请专家给出具体数值,以供设计者参考。
【说明】应依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3.2.3条选择光源;依据第3.3.2条选择灯具;依据第3.3.5条选择镇流器。
【问题60】《住宅建筑规范》第10.1.5条要求: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该条文审图时如何掌握?
【说明】住宅配电设计中有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设施,审图需:1)在节能篇中提出: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2)配电系统图中选用的控制装置应选节能产品,如启动装置、调速装置、节能电器元件等。
【问题61】《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电梯厅照明可不采用节能控制措施,而《住宅建筑规范》要求公共部位照明均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审图时如何掌握?
【说明】《住宅建筑规范》条文说明第8.5.3条解释: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5.3条规定:“住宅公共部位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本条从节能角度对此进行了修改。
【问题62】高层住宅楼体间应急照明采用双电源互投,声光控开关控制,缺少应急时自动点亮措施,不符合GB50368-2005第8.5.3条要求。
【说明】GB50368-2005第8.5.3条要求,无论应急照明的供电电源采用何种供电方式,无论应急照明灯具开关采用何种控制方式,都应当使应急照明在应急状态下可以自动点亮,保证应急照明的使用功能。
【问题63】《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第8.5.3条: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此条条文解释要求应急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如11层高层住宅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采用自熄开关怎样应急时自动点亮?
【说明】GB50386-2005第8.5.3条并未规定高层住宅建筑应急照明一定要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应急照明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第7.2.2条明确了四种方式,可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选择。高层住宅建筑的应急照明可以采取灯具自带蓄电池的供电方式。如设计采用集中设置蓄电池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接线及照明开关接线可参照05D11第138~140页“应急照明配电箱接线图”的方案选择合适方式。
【问题64】GB50096-1999(2000年版)第6.5.2.2条要求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
2。若三相进户时,进户线截面为6mm
2,是否合适?
【说明】进户线规定不小于10mm
2,是考虑到住户用电负荷的增长趋势和提高电能质量的需要,且增加投资不多。所以,无论采用三相进线还是单相进线,依据第6.5.2.2条的要求,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
2。
【问题65】JGJ16-2008第10.8.1条13款规定住宅低于1.8m插座选用安全型插座,而GB50386-2005第8.5.5条规定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两者规定不同,应按哪个规范执行?还是执行哪个规范均可以?
【说明】《住宅建筑规范》条文说明第8.5.5条解释:为保证避免儿童玩弄插座发生触电危险,安装高度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该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是必须严格执行的。而JGJ16-2008第10.8.1条13款仅作为一般性条文提出,无条文解释,又与GB50386-2005第8.5.5条有歧义。上述两规范条文的用词不一致,是否是JGJ16-2008编制者的疏忽呢?
【问题66】住宅配电室设计,地方消防部门要求必须做气体灭火设施,但设计规范中没有见到该条文规定,如何掌握?
【说明】变配电室消防灭火设施的设计,应由给排水专业按规范要求设计,JGJ16-2008第4.10节“对暖通及给排水专业的要求”中,无对给排水专业需提出消防要求的内容。
【问题67】一梯三户型, 中间户电气立管布置在住宅套内,不符合GB50096-1999第6.6.4及GB50368-2005第8.1.4条要求。
【说明】具有公共功能的电气、电信干线(管),布置在住宅套内,住户在装修时加以隐蔽,给维修和管理带来不便。GB50368-2005第8.1.4条要求:住宅的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问题68】厨房插座数量仅设两组,少于GB50096-1999第6.5.4条要求,应为两组加一个三线排烟气插座。
【说明】住宅家用电器的种类和数量很多,因电源插座过少而滥拉临时线或滥接插座板,易发生电器短路或异常高温而发生火灾。规范第6.5.4条规定电源插座设置数量的最低标准,是为安全用电并方便居住者,设计至少应满足该标准要求。
【问题69】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7.2条,也就意味着35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问题是有些12~35层的住宅建筑消防电梯前室内设有正压送风机。这就涉及到风机的启动与应急照明的自动点亮问题。根据规范这类住宅建筑可以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是这类住宅建筑有需要火灾联动的设备(如正压风机、排烟风机、防火卷帘门、应急照明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何设置?
【说明】GB50368-2005第9.7.2条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未规定34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居住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有实际意义的,在发达国家设置已较为普及。《住宅建筑规范》是从考虑现阶段国内的实际条件而提出的划分要求。依据JGJ16-2008第13.1.3条第1-1)款要求,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问题70】接地电阻值各种建筑怎么控制?带弱电的住宅是否也按1欧姆控制?
【说明】供配电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主要是根据该建筑物的供配电系统接线型式、系统接地形式以及建筑物内电子信息系统对接地电阻的要求而确定,相关条文可见《审图要点》第7.2.2条。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的术语定义,“电子信息系统”指由计算机、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等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只有当建筑物内存在上述电子信息系统,且与供配电系统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才称联合接地。如:建筑物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一栋住宅楼,虽然设计有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信息网路系统、防盗报警门禁系统等,但上述弱电设计只能称为住宅建筑综合布线工程。按规范的要求,住宅设计在无变配电电力设备装置及消防控制系统时仅满足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的要求就可以了。
【问题71】办公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用电量较大时应设置变配电所(《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第7.3.2条)。办公建筑计费装置是设计者经常忽略的问题。
【说明】JGJ67-2006第7.3.2条要求“办公建筑的电源进线处应设置明显切断装置和计费装置”主要是针对市政低压供电的用户要求设置计费装置;为确保用电安全,供电部门的低压电源线路在办公建筑的进线处应设置明显断开点。当供电部门无法用低压供电方式供电的办公建筑,应设置用户变配电所。
【问题72】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见《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5.2.10条。
【说明】JGJ26-95第5.2.10条是强制性条文,是建设部节能检查的内容,应严格执行。
【问题73】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见CJJ45-2006第7.2.5条):1)采用双光源灯具,深夜时关闭一只光源;2)采用能在深夜自动降低光源的装置;3)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
【说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CJJ45-2006第7.2.5条是市政工程中道路照明应采取的节能措施。对厂区道路照明是否需采取上述措施,规范并未提出上述要求。
四、岩土工程勘察
1 一般规定
1.1 本要点供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的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其他工程也可参照执行。
1.2 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3 工程勘察文件一般应有文字及图表两部分构成。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
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其他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特别是《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4 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其中丙级资质的企业可将审核人、审定人合并为一个岗位),各种图件、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它单位完成时(完成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
1.5 勘察报告的文字及图表应采用计算机编制处理,图表、文字版印清楚。勘察报告的文字、术语、代号、符号、数字、计量单位、标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6 岩土工程的分析评价,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区别进行,其勘察文件应提供下列资料:
1.6.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
1.6.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
1.6.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注: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当采用复合地基或桩基时,天然地基持力层可不进行载荷试验,对复合地基或桩基应进行载荷试验;
2) 触探包括动探、静探和标准贯入试验。
2 工程勘察基本要求及方案布置
2.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工程
2.1.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详细勘察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对于岩质的地基还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初见 、稳定)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2.1.2 高层建筑的详细勘察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详细勘察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查明建筑场地各岩土层的成因、时代、地层结构和均匀性以及特殊性岩土的性质,尤其应查明基础下软弱和坚硬地层分布,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对于岩质的地基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基本质量等级和风化程度;
2)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及排泄条件、腐蚀性、初见及稳定水位;提供季节变化幅度和各主要地层的渗透系数;提供基坑开挖工程应采取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当采用降水控制措施时,应分析评价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对地基岩土层的工程特性和地基的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各岩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论证采用天然地基基础形式的可行性,对持力层选择、基础埋深等提出建议;
4)预测地基沉降、差异沉降和倾斜等变形特征,提供计算变形所需的计算参数;
5)对复合地基或桩基类型、适宜性、持力层选择提出建议;提供桩的极限侧阻力、极限端阻力和变形计算的有关参数;对沉桩可行性、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及桩基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意见;
6)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意见;提供各侧边地质模型的建议;
7)对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出意见,并提供所需计算参数;
8)对初步勘察中遗留的有关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
2.1.3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当需进行场地地震液化判别时,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 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2.1.4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应满足下表规定: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 勘探点间距(m)
|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 勘探点间距(m)
|
一级(复杂)
| 不应大于15
| 三级(简单)
| 不应大于50
|
二级(中等复杂)
| 不应大于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