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的通知(修订)(二)

  注: 1  取样管及衬管内壁必须光滑圆整;
  2  在特殊情况下取土器直径可增大至150~250mm;
  3  表中符号:
  De -- 取土器刃口内径;
  Ds -- 取样管内径,加衬管时为衬管内径;
  Dt -- 取样管外径;
  Dw -- 取土器管靴外径,对薄壁管Dw=Dt.

  附录E
  河北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地震分组

  1、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廊坊(2个市辖区),唐山(5个市辖区),三河,大厂,香河,丰南,丰润,怀来,涿鹿
  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邯郸(4个市辖区),邯郸县,文安,任丘,河间,大城,涿州,高碑店,涞水,固安,永清,玉田,迁安,卢龙,滦县,滦南,唐海,乐亭,宣化,蔚县 ,阳原,成安,磁县,临漳,大名,宁晋
  3、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石家庄(6个市辖区),保定(3个市辖区),张家口(4个市辖区),沧州
  (2个市辖区),衡水,邢台(2个市辖区),霸州,雄县,易县,沧县,张北,万全,怀安,兴隆,迁西,抚宁,昌黎,青县,献县,广宗,平乡,鸡泽,隆尧,新河,曲周,肥乡,馆陶,广平,高邑,内丘,邢台县,赵县,武安,涉县,赤城,涞源,定兴,容城,徐水,安新,高阳,博野,蠡县,肃宁,深泽,安平,饶阳,魏县,藁城,栾城,晋州,深州,武强,辛集,冀州,任县,柏乡,巨鹿,南和,沙河,临城,泊头,永年,崇礼,南宫
  第二组:秦皇岛(海港、北戴河),清苑,遵化,安国
  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正定,围场,尚义,灵寿,无极,平山,鹿泉,井陉,元氏,南皮,吴桥,
  景县,东光
  第二组:承德(除鹰手营子外的2个市辖区),隆化,承德县,宽城,青龙,阜平,
  满城,顺平,唐县,望都,曲阳,定州,行唐,赞皇,黄骅,海兴,孟村,盐山,阜城,故城,清河,山海关,沽源,新乐,武邑,枣强,威县
  第三组:丰宁,滦平,鹰手营子,平泉,临西,邱县

  附录F 岩土指标统计精度表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精  度

指  标  名  称

单  位

精  度

含水量

%

小数后一位

内摩擦角

“°”

整  数

重度

kN/m2

小数后一位

粘聚力

kPa

整  数

比重

 

小数后二位

灵敏度

 

小数后一位

孔隙比

 

小数后三位

渗透系数

cm/s

小数后一位×10-a

饱和度

%

整  数

无侧限抗压强度

kPa

整  数

液限、塑限

%

小数后一位

不排水抗剪强度

kPa

整  数

液性指数

 

小数后二位

比贯入阻力

MPa

小数后一位

塑性指数

 

小数后一位

标贯击数

整  数

体、线缩率

%

小数后二位

动力触探击数

整  数

收缩系数

 

小数后二位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kPa

整  数

含水比

 

小数后二位

桩端阻力特征值

kPa

整  数

自由膨胀率

%

整  数

桩侧摩阻力特征值

kPa

整  数

膨胀率

%

小数后二位

岩石单轴抗压强度

MPa

小数后一位

膨胀力

kPa

整  数

标准差

 

小数后二位

颗粒含量

%

小数后一位

变异系数

 

小数后二位

压缩系数

MPa-1

小数后二位

统计修正系数

 

小数后二位

压缩模量

MPa

小数后一位

 

 

 



  附录G 场地稳定性分类

场地稳定性类别

动力地质作用的影响程度

稳   定

⑴ 无动力地质作用的破坏影响;

⑵ 环境工程地质条件简单。

稳定性较差

⑴ 动力地质作用影响较弱;

⑵ 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较简单,易于整治。

稳定性差

⑴ 动力地质作用较强;

⑵ 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较难整治。

不 稳 定

⑴ 动力地质作用强烈;

⑵ 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不易整治。



  附录H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

工程地质条件

适   宜

⑴ 场地稳定;

⑵ 土质均匀,地基稳定;

⑶ 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无影响;

⑷ 地形平坦,排水条件良好。

较 适 宜

⑴ 场地稳定性较差;

⑵ 土质不很均匀、密实,地基较稳定;

⑶ 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小;

⑷ 地形起伏较大,排水条件尚可。

适宜性差

⑴ 场地稳定性差;

⑵ 土质较软或不均匀,地基不稳定;

⑶ 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

⑷ 地形起伏大,易形成内涝。

不 适 宜

⑴ 场地不稳定;

⑵ 土质极差,地基严重失稳;

⑶ 工程建筑抗震不利和危险的场地;

⑷ 洪水或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严重威胁;

⑸ 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藏资源或不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注:1 表中未列条件,可按其场地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2 划分每一类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符合各项划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即可。

  五、防空地下室

  (一)基本规定
  1、一般规定
  1.1防空地下室建设
  防空地下室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掩蔽人员和物资的人民防空工程,具备国家规定的防护能力和各项战时使用功能。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伤亡、损失的重要途径。
  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应适应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防护常规武器、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的袭击。
  结合城市新建、改建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级别和战时使用功能进行建设。
  1.2防空地下室的分类
  1.2.1按战时防御的武器划分
  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防工程按威胁环境划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工程:防常规武器、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
  乙类工程: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
  1.2.2按战时使用功能划分
  按照战时使用功能区分防空地下室分为:指挥通信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
  1.3、防空地下室的分级
  1.3.1抗力分级
  人防工程的抗力级别主要用以反映人防工程抵御敌人核袭击以及常规武器破坏能力的强弱,其性质与地面建筑物的抗震烈度有些类似,是一种国家设防能力的体现。目前常见的量大面广的防空地下室一般为: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6级(简称为常5级、常6级);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4级、4B级、5级、6级、6B级(简称为核4级、核4B级、核5级、核6级、核6B级)。
  1.3.2防化分级
  防化分级是以人防工程对化学武器的不同防护标准和防护要求划分的等级,防化等级是依据人防工程使用功能确定的,与其抗力级别无关。防化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2防护设计
  2.1、防护的一般要求
  2.1.1防空地下室应能防御预定的核爆炸地面冲击波及相应的热辐射、早期核辐射、放射性沾染和核电磁脉冲等。对核武器的防护只考虑一次作用,不考虑核武器的多次重复作用。
  2.1.2防空地下室应能防御预定的常规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对于常5级、常6级防空地下室不考虑抵御炸弹直接命中的破坏作用。
  2.1.3防空地下室应能防御预定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防空地下室的防化级别由其战时功能确定。
  2.1.4防空地下室应能防御地面建筑物倒塌和城市火灾的杀伤、破坏作用。
  2.2对常规武器爆炸冲击波的防护
  2.2.1防空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力,满足抗非直接命中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强度要求。
  2.2.2按照规定在主体内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2.2.3每个防护单元的出入口要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至少两个)。
  2.2.4每个防护单元至少设置一个室外出入口;出入口要尽量分散设置。
  2.3对核武器爆炸冲击波的防护
  2.3.1防空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力,满足抗核爆动荷载和建筑物倒塌荷载的强度要求。
  2.3.2战时出入口设置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
  2.3.3战时通风口设置消波设施。
  2.3.4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口和其它孔洞应在临战前进行封堵。
  2.4对早期核辐射的防护
  2.4.1围护结构要满足一定的厚度要求,必要时在顶板上方进行覆土。
  2.4.2出入口通道设置90°的转弯,通道长度应满足一定的长度要求。
  2.5对生化武器的防护
  2.5.1防空地下室的围护结构要满足密闭要求。
  2.5.2战时出入口设置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等对毒剂进行防护。
  2.5.3平时出入口封堵设置防水密闭层。
  2.5.4通风口设置密闭阀门。
  2.5.5凡有管道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临空墙、密闭隔墙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2.5.6电线、电缆穿过防护密闭墙时,穿墙管应作防护密闭处理。

  (二)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1一般规定
  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抗力级别、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审查中主要以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建工程的批复意见为依据。
  1.2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注:“易燃易爆”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1.3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1.3.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1.3.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2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2.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要求。
  2.2 设计文件中应标注人防工程类别、平时和战时使用功能、防核武器级别、防常规武器级别、防生化武器级别;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掩蔽面积、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及掩蔽面积(人员掩蔽工程还应注明战时掩蔽人数)。
  2.3 总图中应示出人防工程的边界范围及室内外出入口位置,且总图及平面图中应标明人防工程的战时主要、次要出入口。
  2.4 应给出各个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及其口部房间和重要设备机房的平、剖面详图,标注细部尺寸,出图比例宜为1:50。
  3 口部设计
  3.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注:室外出入口是指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3.2 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因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时,应在其地面建筑的首层专门设置一个通往地下室的出入口,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3.2.1与具有可靠出入口(如室外出入口)的,且其抗力级别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相连通;
  3.2.2同时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条第2款第2项的各项规定。
  3.3 常6级乙类防空地下室,在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条第1款两个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3.4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6的要求。
  3.4.1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3.4.2密闭门宜向外开启;
  3.5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18-1确定;
  3.5.2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18-2确定。
  3.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7 在甲类防空地下室中,其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的室外出入口通道的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且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口部建筑时,宜采用单层轻型建筑;
  3.7.2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下列防堵塞措施:
  3.7.2.1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置防倒塌棚架;
  3.7.2.2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平时设有口部建筑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平时不宜设置口部建筑的,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可采用装配式防倒塌棚架(临战时构筑),且其做法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7节的相关规定。
  3.8 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
  注:门洞净宽之和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与其它人防工程的连通口和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
  3.9 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以外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度1/2处的竖向距离)不得小于5.00m。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还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10条第1、2款两个条件。
  3.10 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00m。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附壁式室外出入口的内通道长度还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12的要求。
  3.11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且其具有一个90度拐弯的室内出入口内通道最小长度,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表3.3.14的规定。
  3.1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临空墙厚度不得小于250mm。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临空墙厚度还应满足规范相应条款的要求。
  3.13 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当通道尺寸小于规定的门前尺寸时,应采取通道局部加宽、加高的措施。
  3.14 人防物资库的主要出入口宜按物资进出口设计,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米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50m;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米物资库的物资进出口门洞净宽不应小于2.00m。
  3.15 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1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通道口外的)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如适当弯曲或转折通道轴线等);
  3.15.2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防护密闭门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15.3当防护密闭门设置于竖井内时,其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竖井的内墙面。
  3.16 口部洗消间的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3条的要求;简易洗消间的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24条的要求。
  4 主体设计
  4.1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
  4.2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4.3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3.1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4.3.2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4.4 上部建筑层数为9层或不足9层(包括没有上部建筑部分)的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2.6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除外)应按规范GB50038-2005中表3.2.6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抗爆隔墙和挡墙的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2.7条的要求。
  4.5 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出入口的数量和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3.3节的相关规定,且其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中第4.11.4条的规定。
  4.6 防护单元隔墙厚度在甲类防空地下室设置时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4章中有关防护单元隔墙的抗力要求;在乙类防空地下室设置时常5级不得小于250mm,常6级不得小于200mm。
  4.7 两防护单元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连通口。防护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2.10条、3.2.11条、3.2.12条的规定。
  4.8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的最小防护距离(ts,规范GB50038-2005中图3.2.4)和非全埋式防空地下室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厚度均不应小于250mm。对于核4级、核4B级、核5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2.2条~3.2.4条相应条款的要求。
  5 通风、水电的口部设计
  5.1 柴油发电机组的排烟口应在室外单独设置。进风口、排风口宜在室外单独设置。供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倒塌、防堵塞以及防雨、防地表水等措施。
  5.2 采用悬板式防爆波活门时,悬板活门应嵌入墙内设置,其嵌入深度不应小于300mm;四周垛宽及嵌入深度还应满足人防门图集中的安装要求。
  5.3 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竖井或通道内,应设置洗消污水集水坑。洗消污水集水坑可按平时不使用,战时使用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设计。坑深不宜小0.6m;容积不宜小于0.50立方米。
  5.4 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消波设施可采用扩散箱。具体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4.7条、3.4.8条的要求。
  5.5滤毒室的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4.9条的要求。
  6 辅助房间设计
  6.1 医疗救护工程宜设水冲厕所;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防物资库等宜设干厕(便桶)。厕所宜设在排风口附近,并宜单独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干厕可在临战时构筑。具体设置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中第3.5.1条、3.5.2条的要求。
  6.2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生产车间、食品站等在进风系统中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其清洁区内的进风口附近设置防化通信值班室。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生产车间和食品站等防空地下室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10~12平米确定;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通信值班室的建筑面积可按8~10平米确定。
  6.3 每个防护单元宜设一个配电室,配电室也可与防化通信值班室合并设置。
  7 防水设计
  7.1 防空地下室的防水设计不应低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规定的防水等级的二级标准。
  7.2 上部建筑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顶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8 内部装修设计
  8.1 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设置吊顶时,应采用轻质、坚固的龙骨,吊顶饰面材料应方便拆卸。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等战时易染毒的房间、通道,其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8.2 设置地漏的房间和通道,其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5%,坡向地漏,且其地面应比相连的无地漏房间(或通道)的地面低20mm。
  9 柴油电站设计
  9.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9.1.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9.1.2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平米。
  9.2 固定电站的控制室宜与发电机房分室布置。其控制室和人员休息室、厕所等应设在清洁区;发电机房和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室、机修间等应设在染毒区。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应设置密闭隔墙、密闭观察窗和防毒通道。
  9.3 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等设施。移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
  9.4发电机房应设有能够通至室外地面的发电机组运输出入口。
  9.5 柴油电站的储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9.5.1储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
  9.5.2储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9.5.3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储油间。

  (三)防空地下室结构专业设计
  1一般规定
  1.1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按《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规定的杀伤武器一次作用,分别计算,不考虑常规武器与核武器的同时作用或重复作用。
  1.2防空地下室各部位的抗力应相互协调。
  1.3防空地下室承受静荷载的结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设计;承受动荷载或动、静荷载同时作用的结构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设计,但对人防工程的平时荷载,结构还应按静荷载单独作用验算。
  1.4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强度计算遵照现行民用建筑的结构设计规范进行;动荷载作用下的结构构件截面强度计算的各种分项系数和建材的物理力学指标,可按《规范》GB50038-2005的有关内容确定。
  1.5结构的建筑材料,一般采用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砖、石砌体等,在满足设计要求前提下,就地取材。
  1.6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
  2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施工图主要由底板结构图、顶板结构图、内、外侧墙(柱)结构图、口部(包括连通口和预留口)结构图、主要出入口楼梯图、防倒塌棚架图等组成,具体深度要求如下:
  人防结构图一般应与上部建筑相应的结构图绘在同一张图纸上,复杂部位应加绘局部人防结构图。
  2.1防空地下室出入口、连通口防护密闭门框墙,平时、战时的进风口、排风口活门门框墙等应加绘平、剖面详图。
  2.2标明平时、战时结构的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
  2.3结构和构件配筋图。
  2.4节点构造详图(包括战时封堵结构详图)。
  2.5其它图纸如水库(池、箱、井)、防爆波电缆井、油管接头井(电站)、化粪池、连通口、后浇带、孔口加强等等。
  2.6标准图集索引。
  2.7预埋件位置及详图。
  2.8需要说明的施工方法、程序及注意事项。
  3 设计审查要点和规定
  3.1 设计依据
  3.1.1防空地下室的类别、抗力级别等应与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批文一致。
  3.1.2设计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中引用的其它标准(含标准图)应为有效版本。
  3.1.3设计采用的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指标、抗浮设计水位应与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致。
  3.2 结构体系
  3.2.1防空地下室结构体系布置,必须综合考虑地面建筑结构体系;墙、柱等承重结构,应尽量与地面建筑的承重结构相互对应。
  3.2.2防空地下室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较低且地下水位也较低时,防空地下室可采用砌体结构。
  3.2.3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一般采用梁板结构、板柱结构以及箱型结构等,当柱网尺寸较大时也可采用双向密肋楼盖结构、现浇空心楼盖结构。
  3.2.4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坪时,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3.2.15条的要求。
  3.3 结构计算书
  3.3.1采用手算的结构计算书,应给出各结构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及设计值、结构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结构计算书内容应完整,引用数据应有可靠依据,采用的计算图表及不常用的计算公式,应注明其来源出处,构件编号、计算结果应与图纸一致。
  3.3.2当采用计算机程序计算时,应在计算书中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输入的总信息、计算模型、几何简图、荷载简图应符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
  3.3.3当采用用于平时荷载作用下的计算软件进行人防战时荷载作用下的结构计算时,应根据软件的情况,对输入的荷载、材料强度等进行调整,使之符合人防的计算要求,计算结果也应根据人防结构构件截面设计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调整,计算书中应明确调整的内容。
  4 地基基础设计
  4.1防空地下室可不进行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的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验算。
  4.2当防空地下室作为上部建筑基础时,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及地方
  地基基础设计标准进行基础设计。
  4.3当采用桩基础、条形基础、独立柱基础时,除按平时使用条件进行基础设计外,应按战时荷载组合验算基础本身的强度。
  5 主体结构、设计
  5.1甲类防空地下室主体围护结构(底板、顶板、外墙、出入口临空墙)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核武器爆炸作用下等效静荷载标准值与常规武器爆炸作用下等效静荷载标准值两者中的较大值。
  5.2乙类防空地下室主体围护结构(顶板、外墙、出入口临空墙)设计采用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取常规武器爆炸作用下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5.3乙类防空地下室底板可不考虑等效静荷载作用,但底板设计应符合规范第4.11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5.4甲类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门框墙水平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规范中表4.8.9-1或表4.8.9-2采用。
  5.5乙类防空地下室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以及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的隔墙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常5级、常6级隔墙厚度应分别不小于250mm、200mm,配筋规范应符合第4.11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5.6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⑴平时使用状态的结构设计荷载;⑵战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⑶战时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三种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5.7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⑴平时使用状态的结构设计荷载;⑵战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两种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5.8等效静荷载法一般适用于单个构件,各构件之间应按近似于实际支承情况选取,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顶板与外墙之间二者刚度相接近,可近似按固端与铰支之间的情况考虑。在底板与外墙之间,由于二者刚度相差较大,在计算外墙时可视作固定端。
  5.9在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中,对只考虑弹性阶段工作的结构构件称为按弹性工作阶段设计,如门框墙,密闭要求比较高。对于既考虑弹性阶段工作,又考虑弹塑性阶段工作的结构构件称为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如顶板、外墙、临空墙等,有一般密闭要求。这些构件不是按塑性工作阶段设计。
  5.10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应根据《规范》GB50038-2005第4.7.5,4.8.7条规定,按悬臂梁或牛腿计算、配筋,施工图中绘出防护密闭门框墙配筋详图。防护密闭门框墙配筋选用《防空地下
  室结构设计》时,注意将门框墙上、下、左、右挡墙尺寸、类型以及一些由“单项工程定”的配筋标注清楚。
  5.11防空地下室室内出入口,当不作为战时主要出入口时,除临空墙外,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墙、楼梯踏步和休息平台等,均不计入核爆动荷载作用。
  5.12采用平战转换的防空地下室,应进行一次性的平战转换设计。实施平战转换的结构构件在设计中应满足转换前、后两种不同受力状态的各项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说明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
  6 材料及构造设计
  6.1防空地下室选用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以下规定:
  ⑴钢筋混凝土
  独立柱:C30;其它:C20。
  ⑵混凝土
  选用C15。
  另外,防空地下室结构不得采用硅酸盐砖和硅酸盐砌块。
  6.2防空地下室结构
  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钢筋混凝土结构时)规定如下:
  顶板不小于200mm;外墙不小于250mm;临空墙不小于250mm;密闭门门框墙、密闭墙不小于200mm;防护密闭门框墙不小于300mm。这些厚度不包括防早期核辐射对结构厚度的要求。
  6.3承受核爆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应满足《规范》表4.7.7要求。
  6.4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S筋),拉结钢筋应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其构造要求为:拉结钢筋与拉结钢筋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m,拉结钢筋的直径d不小于6mm。
  6.5防护密闭门框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门框墙厚度不应小于300mm;
  ⑵门框墙受力钢筋直径d不小于12mm,间距不大于250mm;
  ⑶门洞四角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mm的斜向钢筋,长度不小于1000mm。
  6.6砌体结构的防空地下室,由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的防护密闭段,应采用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四)防空地下室给水排水专业
  1 一般规定
  1.1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1.1.2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1.1.3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1.2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的防护密闭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2.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
  1)管径不大于DN150的管道穿过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外墙、密闭隔墙及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
  2)管径不大于DN150的管道穿过乙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或穿过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
  1.2.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1)管径大于DN150的管道人防围护结构时;
  2)管径不大于DN150的管道穿过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临空墙时。
  1.3 当密闭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
  1.4当防空地下室不设消防系统时,消防管道不应穿越防空地下室;当防空地下室设消火栓系统时,消火栓管道应在防空地下室内成环状管网设计,尽量减少穿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
  2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
  2.1设计内容包括: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消防系统、洗消系统、供油系统、冷却水系统及平战转换。
  注: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给水系统、排水系统、洗消系统应自成系统。
  2.2 设计深度:不论平时、战时安装与否均达到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3 给水设计
  3.1水源:应准确的界定是市政给水或防空地下室的区域水源,还是自备内水源和自备外水源。
  3.2防空地下室平时用水量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战时人员用水量标准应按表6.2.3采用。
  3.3 战时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的贮水时间,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的水源情况、工程类别,按表6.2.5采用。
  3.4 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注:物资库贮存值班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有电站时应贮存值班人员生活用水、饮用水。
  3.5 饮用水的贮水池(箱)宜单独设置。若与生活用水贮存在同一贮水池(箱)中,应有饮用水不被挪用的措施。
  3.6 生活用水、饮用水、洗消用水的供给,可采用气压给水装置、变频给水设备或高位水池(箱)。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应有保证战时供水的措施。
  注:间断供水的给水系统,可设供水泵供水。
  3.7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7.1当给水管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3.7.2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
  3.7.3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3.7.4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注:管道穿墙壁或顶板应首先在内侧设置防护阀门,再设置管道的拐弯或分支。
  4 排水设计
  4.1防空地下室的污废水宜采用机械排出。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在战时需要设电动排水泵时,应有备用的人力机械排水设施。
  注:污水泵应设置备用泵。
  4.2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包括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且污水泵每小时启动次数不宜超过6次;贮备容积必须大于隔绝防护时间内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隔绝防护时间按本规范表5.2.4确定。集水池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的要求;设计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贮备容积平时如须使用,其空间应有在临战时排空的措施。
  注:战时物资库可不设生活污水集水池,但应有收集贮水箱泄水、溢水的废水集水池。
  4.3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收集平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应设通气管,并接至室外、排风扩散室或排风竖井内;
  4.3.2收集平时消防排水、空调冷凝水、地面冲洗排水的集水池,按平时使用的卫生要求及地面收集方式确定通气管的设置方式;
  注:一般可不设通气管。
  4.3.3收集战时生活污水的集水池,临战时应增设接至厕所排风口的通气管。
  注:厕所排风口指战时使用的排风口。
  4.3.4通气管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该段通气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4.4污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阀门和止回阀,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设置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的铜芯闸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的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
  5 洗消设计
  5.1人员洗消方式、洗消人员百分数应按表6.4.1确定;
  5.2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人员洗消用水量、热水供应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 淋浴器和洗脸盆的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23条的要求;
  5.2.2淋浴洗消人员数按防护单元内的掩蔽人数及洗消人员百分数确定;
  5.2.3人员洗消用水量标准宜按40L/(人?次)计算;淋浴器和洗脸盆的热水供应量宜按320~400L/套计算;当人员洗消用水量大于洗消器具供应量时,热水供应量仍按洗消器具套数计算。
  5.3人员简易洗消总贮水量宜按每个防护单元0.6~0.8m3确定。
  5.4防空地下室口部染毒区墙面、地面的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需冲洗的部位包括进风竖井、进风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包括与滤毒室相连的密闭通道)和战时主要出入口的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防毒通道及其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并应在这些部位设置收集洗消废水的地漏、清扫口或集水坑;
  注:1)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冲洗至室外地面。
  2)集水坑的大小应满足水泵的安装及吸水的要求。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和进风竖井应设置收集洗消室外通道及竖井废水的集水坑,集水坑坑深不宜小于0.6m,容积不宜小于0.5 m3。对于防护密闭门以内的染毒房间、通道及人员洗消废水的排出需另设置洗消废水集水池、地漏、防爆波地漏收集。此集水池容积由计算确定。防护密闭门以外和竖井的排水管道不
  宜接入该集水池。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和进风竖井设集水坑可设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经消毒后)接软管排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洗消废水集水池,宜设固定排水泵排出,如果此坑容积能贮存人员洗消废水和一次口部洗消废水排水量,也可设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接软管排出。注明选用的手动排水设备或移动式电动排水设备的型号。
  5.4.2冲洗水量宜按5~10L/ m2冲洗一次计算;
  注:贮存水量按冲洗一次贮存。
  5.4.3应设置供墙面及地面冲洗用的冲洗栓或冲洗龙头,并配备冲洗软管,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m,供水压力不宜小于0.2Mpa,供水管径不得小于20mm;
  5.4.4口部洗消用水应贮存在清洁区内,冲洗水量超过10m3时,可按10m3计算。
  注:不贮存专业队装备掩蔽部、汽车库以及柴油电站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发电机房的洗消用水。
  5.5洗消废水集水池不得与清洁区的集水池共用。
  6 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6.1冷却水贮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柴油发电机运行机组在额定功率下冷却水的消耗量和要求的贮水时间确定。贮水时间可按表6.5.2采用。
  6.2移动电站或采用风冷方式的固定电站,其贮水量应根据柴油发电机样本中的小时耗水量及本规范表6.5.2要求的贮水时间计算。如无准确资料,贮水量可按2 m3设计。在柴油发电机房内宜单独设置冷却水贮水箱,并设置取水龙头。
  6.3电站控制室与发电机房之间设有防毒通道时,应在防毒通道内设置简易洗消设施。
  6.4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油用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油用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1.0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在室外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与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
  6.5燃油可用油箱、油罐、或油池贮存,其数量不得少于两个。其贮油容积可根据柴油发电机额定功率时的耗油量及贮油时间确定。贮油时间可按7~10d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