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贮油箱与贮油箱不连通,互为备用。
6.6油箱、油罐和油池的进、出油管应安装油过滤器。油箱、油罐和油池的通气管应有防火措施。
7 平战转换设计
7.1设置在防空地下室清洁区内,供平时使用的生活水池(箱)、消防水池(箱)可兼做战时贮
水池(箱),但应有能在3d内完成系统转换及充水的措施。
7.2专供平时使用的管道,当需穿过防空地下室临战封堵墙或抗暴隔墙时,宜设置便于管道临时截断、封堵的措施。
(五)防空地下室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
1 一般规定
1.1 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的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核4级、核4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不允许预留平战功能转换项目。)
1.2防空地下室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设计,战时应按防护单元设置独立的系统,平时宜结合防火分区设置系统。(战时的防护单元与平时的防火分区或防烟分区宜有效的结合。避免风管穿过防护单元隔墙以减少临战转换工作量。)
1.3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别与上部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分开设置。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装置及其管道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原则: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以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必须穿过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2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
2.1设计文件应包括计算书、总说明、施工图纸。
2.2图纸深度应包括:说明;平时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平面图、必要的剖面图、系统图;战时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平面图、必要的剖面图、系统图等;对应于图纸编号的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3防护通风
3.1 防空地下室的防护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战时为医疗救护工程、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和电站控制室、区域供水站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式通风,滤毒室通风和隔绝式通风;
3.1.2战时为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清洁式通风和隔绝式通风;滤毒通风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 防空地下室室内人员的战时新风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m
3/(p.h)
防空地下室类别
| 清洁式通风
| 滤毒室通风
|
医疗救护工程
| ≥12
| ≥5
|
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生产车间
| ≥10
| ≥5
|
一等人员掩蔽部、食品站、区域供水站
| ≥10
| ≥3
|
二等人员掩蔽部
| ≥5
| ≥2
|
其他配套工程
| ≥3
| -
|
物资库
| 按清洁区体积的1~2次换气次数
|
3.3 防空地下室滤毒式通风时的新风量,应按人员新风量和保持室内超压及主要出入口防毒通道换气次数所需计算所得新风量综合确定,取两者之中较大者。
3.4 防空地下室战时清洁式通风时的室内设计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表5.2.3的规定。本条值得注意的是柴油电站的温度要求,由于柴油发电机组发热量较大,因此机房需要冷却,目前常用的冷却方式有风冷和水冷。
3.5 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间内CO
2容许体积浓度、O
2体积浓度应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表5.2.4的规定。具体设计文件应对战时隔绝防护时间进行校核,当计算出的隔绝防护时间不满足要求时,应依次采取加大设计新风量标准、减少掩蔽人数及采取生O
2、吸收CO
2等措施。
3.6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进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合用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原理图5.2.8a的形式进行设计。
3.6.2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通风方式,且清洁进风、滤毒进风分别设置进风机时,进风系统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原理图5.2.8b的形式进行设计。
3.6.3设有清洁、隔绝两种通风方式,进风系统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原理图5.2.8c的形式进行设计。
注 1、通过过滤吸收器的风量不能大于其额定风量,因此,过滤吸收器的台数选择一定要满足设计风量的要求,且系统上一定要有能调节风量的调节阀门,以确保过滤吸收器的安全使用。
2、每一种通风方式应确保不用时有两道密闭阀门关闭。
3、滤毒室的换气装置必须有,以保证除尘、滤毒室15次/小时的换气要求,而且,设置位置一定要在滤毒式通风管道上第一道密闭阀门之后和过滤吸收器之前。
4、清洁式通风和滤毒式通风合用风机时,应在风机出风口和清洁式通风管道上两道密闭阀门之间(清洁区)设置增压管,增压管上设闸阀。
5、通风机的选择,要明白:清洁式通风时,是大风量,小风压;而滤毒式通风时,是小风量,大风压(约1200Pa左右),在选择通风机时,无论电力还是人力时,均应使其风量和风压都满足要求才行。
3.7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3.7.1设有清洁、滤毒、隔绝三种防护通风方式时,排风系统可根据洗消间设置方式的不同,分别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图5.2.9a、图5.2.9b、图5.2.9c的平面示意图进行设计。
3.7.2战时设清洁、隔绝通风方式时,排风系统应设防爆波设施和密闭设施。
注:1、在建筑方案设计时,应使排风扩散室与防毒通道或洗消间等染毒区相邻设置,以使排风气流做到下列走向:清洁区→第二防毒通道→穿衣间→淋浴间→脱衣间→第一防毒通道→排风扩散室。不允许染毒风管再穿过清洁区。
2、不论清洁排风还是滤毒排风系统,均应保证两道密闭措施。(其中自动排气阀门算一道)清洁式排风应兼顾旱侧排风,如果靠进风超压排风,不易排出的话,应加设排风机。
3、排风口部的气流组织,应使各部分充分换气。
3.8 防爆波活门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抗力级别和清洁式通风量等因素确定,所选用的防爆波活门的额定风量不得小于战时清洁式通风的风量。进、排风系统上的防护通风设备的抗空气冲击波容许压力值,不应小于《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表5.2.11的规定。
注:1、防爆波活门的选择,应首先按门扇关闭时的额定风量大于战时清洁式通风量的原则确定。
2、如果平时的通风系统也由此进气或排气,则按门扇开启时的门洞尺寸校核平时通风是否满足要求,一般按门扇全开时风速不大于10m/s确定。
3.9 设置在染毒区的风管,应采用2~3mm厚的钢板焊接成型,其抗力和密闭防毒性能必须满足战时的防护要求,且风管应按0.5%的坡度坡向室外。以便洗消。
3.10 穿过防护密闭墙的通风管,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土建施工时一次安装到位。为引起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的高度重视,要求在图纸上明确表示位置和作法。以确保工程质量。另外新图集07FK01~02已实施,新图集上风管穿密闭墙的做法增加了密闭肋,也是为提高密闭性能。
3.11 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1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只能用于抗力不大于0.3MPa的 排风消波系统。
3.11.2根据排风口的设计压力值和滤毒通风时的排风量确定。
3.12 自动排气阀门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2.1型号、规格和数量应根据滤毒通风时的排风量确定;
3.12.2应与室内的通风短管(或密闭阀门)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错开布置。通风短管的管道风速不宜大于4m/s。
3.12.3不应设在密闭门的门扇上。
3.13 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
3.14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防化通信值班室设置测压装置。测压管应采用DN15热镀锌钢管,其一端在防化通信值班室通过铜球阀、橡胶软管与倾斜式微压计连接,另一端则引至室外空气零点大气压处,且管口向下,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引至就近口部外楼梯间内,二是沿外墙引至±0.00以上的外墙上,作龛洞。应标注测压管的管材、管径、标高等。
3.15 设有滤毒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应在滤毒通风管路上设置取样管和测压管。
3.15.1在滤毒室内进入风机的总进风管上或过滤吸收器的总出风口处设置DN15(热镀锌钢管)的尾气监测取样管,该管管口位于风管中心,正对气流方向,管末端设截止阀。
3.15.2在除尘器进风管道上,设置DN32(热镀锌钢管)的空气放射性监测取样管。该管管口位于风管中心,正对气流方向,末端设球阀。(乙类工程可以不设)
3.15.3在油网除尘器的前后设置管径DN15(热镀锌钢管)的压差测量管,其末端设球阀。
3.16 防空地下室每个口部的防毒通道、密闭通道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宜设置DN50(热镀锌钢管)的气密测量管,管的两端战时应有相应的防护、密闭措施。该管可与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的电气预埋管合用。
3.17 由于密闭阀门的公称直径与其实际直径差别较大,设计图纸中与密闭阀门连接的风管直径标注应与密闭阀门的实际直径一致。以下是D40X-0.5型手动密闭阀门的实际直径。
公称直径
| DN150
| DN200
| DN300
| DN400
| DN500
| DN600
| DN800
| DN1000
|
实际直径
| D166
| D215
| D315
| D441
| D560
| D666
| D870
| D1090
|
3.18 战时在电源无法保证的情况下,战时风机应选用人力、电力两用通风机。
3.19 滤毒通风时,主要出入口防毒通道的排风,宜采用全工程超压排风,也可采用局部超压排风。但主要出入口设置一个防毒通道时,不得采用局部超压排风。
4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4.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平战转换措施必须满足防空地下室战时的防护要求,所有的战时功能转换项目应在规定的临战转换时限内完成。
4.2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机和防护设备。
4.2.1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择清洁式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4.2.2按战时清洁式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
4.2.3按战时滤毒式通风的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和密闭阀门。
4.3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分设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4.3.1平时使用的通风管、通风机及其他设备,按平时工况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4.3.2防爆波活门、战时清洁式通风管、密闭阀门、通风机及其上的设备,按战时清洁式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
4.3.3滤毒通风管道上的设备,则按滤毒通风量选用。
4.4防空地下室战时室内的通风管道及风口,应尽量利用平时的通风管道和风口,以减少临战转换工作量,但应在接口处设置转换阀门。
4.5战时的防护通风设计,必须有完整的施工图设计图纸,标注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位置。
4.6 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时的人员新风量,通风时不应小于30m
3/(p?h),平时空调送风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小时,空调时的人员新风量、空调计算温湿度、各排风房间的换气次数分别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表5.3.9、5.3.10、5.3.11的规定确定。
4.7 平时通风系统穿过人防密闭墙时,应有临战转换措施:
1、密闭墙两侧设置两道密闭阀门,战时采取关闭密闭阀门的措施。风管管径要与密闭阀门的管径一致。
2、预留洞口,临战封堵。
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空调水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防护阀门;穿过人防防护单元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防护阀门;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人防围护结构内侧距离阀门近端面不宜大于200mm,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5.2防空地下室宜采用散热器采暖或热风采暖,采暖热媒宜采用低温热水。
5.3 防空地下室平时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和风量计算按平时的使用功能设置相应的送、排风系统。
5.4 防空地下室平时防火、排烟系统设计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的有关条文执行。
5.5 平时功能为汽车库的,其平时防火、排烟系统设计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的有关条文执行。
6 柴油发电站的通风
6.1 柴油电站宜设置独立的进、排风系统。
6.2 柴油电站机房采用清洁式通风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进、排风量:
6.2.1当柴油发电机房采用空气冷却时,按消除柴油发电机房内余热计算进风量;
6.2.2当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水冷却时,按排除柴油发电机房内有害气体所需的通风量经计算确定。一般也可按柴油机额定功率计算进风量。取大于等于20m
3(kw?h)计算。
6.2.3柴油机燃烧空气量,可根据柴油机额定功率取经验数据计算:7 m
3/(kw?h)。
6.2.4排风量等于进风量减去燃烧空气量。
6.3 柴油发电机房采用水冷方式时,清洁式通风时,柴油机所需的燃烧空气量直接取用发电机房内的空气;隔绝防护时,应从机房的进风和排风管引入室外空气燃烧,但吸气系统的阻力不宜超过1KPa。
6.4柴油发电机房内的余热量应包括柴油机散热量、发电机散热量、排烟管道的散热量。
6.5柴油发电机房应有相应的降温方式,一般有下列几种方法:
6.5.1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大时,宜利用风冷。
6.5.2当水量充足且水温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水冷。
6.5.3当室内外空气温差较小且水量不足时,宜采用直接蒸发式冷风机组降低发电机房温度。
6.6 柴油电站控制室,当柴油电站独立设置时其防化级别应不低于丙级,控制室内应设置由电站进风系统引入的滤毒通风装置,当其与主体工程连通时,控制室的送风应由主体工程供给新风,防化级别与主体工程一致,且不应低于丙级。风量要求:清洁式通风大于等于10 m
3/(p?h),滤毒式通风大于等于3 m
3/(p?h)。
6.7 柴油电站的储油间应设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5次,接至储油间的排风管道上应设70℃关闭的防火阀。
6.8柴油机的排烟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6.8.1柴油机的排烟口与排烟管应采用柔性连接。当连接两台或两台以上的机组时,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单向阀门;
6.8.2排烟管的室内部分,应作隔热处理,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60℃。
6.8.3排烟管出口应设置消声装置。
6.8.4排烟系统的阻力不应大于2.5KPa。超过2.5KPa时,柴油发电机效率降低,最好加设引风机。
6.9柴油电站机房排风与柴油机排烟应独立设置排风和排烟系统;当需要合设一个排风、排烟竖井时,应分别设置消波系统,且应采取防回流措施。
6.10柴油电站与控制室或主体工程之间应设置不少于一道防毒通道;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40次/小时,控制室内的超压值不应小于30Pa。
6.11 柴油发电机房的排风机宜选用消防排烟风机。
6.12移动电站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连通口时,应设置防毒通道和滤毒通风时的超压排气装置。
7 防化设计
7.1 粗滤器、预滤器和过滤吸收器必须设在进风机的吸风段
7.2 两个以上过滤器并联设置时,应保证各并联支路的气流分布均匀。
7.3 过滤器的布置应便于安装、维修、更换和检测。
7.4 滤毒通风和清洁通风的进风管上必须设置两道密闭阀门,最后一道密闭阀门应设在清洁区。
7.5 战时用的排风管道上应设置两道密闭阀门。
(六)防空地下室电气专业
1一般规定
1.1 本审查要点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
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的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要求。
1.3 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1.4 图纸设计深度要求
除应符合地面房屋《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4.1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主要设备材料表,平时和战时用电负荷计算表,系统图,平时和战时动力平面图、照明平面图,弱电平面图、接地平面图。
1.4.2引用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标准图、大样图应齐全。
1.4.3防空地下室战时供电电源和战时安装设备应设计到位。
1.4.4动力、照明、弱电等电气管线应做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的部位和做法(选用标准图或大样图)均应在动力、照明、弱电等平面图中标出。
2 电源设计
2.1战时电力负荷分级,是否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2.4条规定。
2.2电力负荷计算,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2.3战时各级负荷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独立电源应是该防空地下室的内部电源。
2.3.2二级负荷,应引接区域电源,当引接区域电源有困难时, 应在该防空地下室内设置自备电源。
2.3.3三级负荷, 引接电力电源。
2.4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熔断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强制性条文)。
2.5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强制性条文)。
2.6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强制性条文):
2.6.1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6.2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平方米。
2.7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工程战时内部电源,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2.12要求设置柴油电站。
2.8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战时内部电源: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2.13条要求设置柴油电站;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未设内部电站的,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2.13条第4款要求设置蓄电池组。
2.9内部电源平战转换,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2.18条要求。
2.10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2.14条要求。
3 配电设计
3.1每个防护单元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和内部电源。电源回路均应设置进线开关和内、外电源转换开关。
3.2每个防护单元配电柜(箱)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3.2条要求。
3.3防空地下室内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强制性条文)。
3.4防空地下室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第7.3.5条和7.3.6条要求。
3.5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和通风方式信号箱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3.7条要求。
3.6呼叫按钮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3.8条要求。
3.7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GB50038-2005第7.3.9条)。
4 线路敷设设计
4.1由室外地下进、出防空地下室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8条要求设置防爆波电缆井。
4.2动力、照明、弱电等管线敷设,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3条和第7.4.4条要求做了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
4.3电缆桥架敷设,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6条要求做了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
4.4各类母线槽敷设,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7条要求做了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
4.5到每个防护单元战时配电回路敷设,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9条要求。
4.6电缆穿过其它防护单元或非防护区的防护密闭处理, 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9条要求。
4.7电缆、电线敷设防护密闭处理的平战转换,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10条要求。
4.8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5条要求预埋备用管。
4.9选用的电缆、电线,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4.1条和7.4.2条要求。
5 照明设计
5.1平时和战时照明设置, 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第7.5.2条和第7.5.3条要求。
5.2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5.5条要求。
5.3洗消间脱衣室和检查穿衣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5.9条要求设置插座。
5.4滤毒室, 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5.10条要求设置插座。
5.5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值班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5.11条要求设置插座。
5.6二等人员掩蔽所的防化值班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5.12条要求设置插座。
5.7防化器材储藏室,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5.13条要求设置插座。
5.8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5.16条要求设置熔断器。
5.9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直至地面的通道照明电源,应由防护单元人防电源供电。
5.10灯具战时保护措施,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第7.5.14条要求。
6 接地设计
6.1防空地下室接地电阻值, 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2条要求。
6.2防空地下室接地装置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7条要求。
6.3防空地下室等电位连接要求:
6.3.1导电部分等电位连接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3条要求。
6.3.2各防护单元等电位连接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4条要求。
6.3.3等电位连接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5条规定。
6.4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安全保护,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9条要求。
6.5防空地下室灯具安装安全接地,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8条要求。
6.6保护线(PE)上, 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强制性条文)。
6.7燃油设施防静电接地,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6.10条要求。
7 柴油电站
7.1柴油电站选址, 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7.1条要求。
7.2柴油电站类型选择, 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7.2条要求。
7.3柴油发电机组容量,应按《规范》GB50038-2005第7.2.12条、7.2.13条规定,并应留有10~15%的备用量确定。
7.4柴油电站平战转换,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7.8条要求。
8 人防通信
8.1各类工程中,每个防护单元战时通信设备电源应按战时一级负荷设计,容量应满足《规范》GB50038-2005第7.8.6条要求。
8.2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人防通信设置, 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8.1条要求。
8.3人员掩蔽工程人防通信、警报设置, 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8.2条要求。
8.3配套工程人防通信设置,应符合《规范》GB50038-2005第7.8.3条要求。
依据: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参考: 《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计规范》RFJ1-97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标准》RFJ1-98
《人民防空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RFJ2-91。
《人民防空工程技术与管理》
《人民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
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基本规定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审查设计执行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条文)的情况,不应错审、漏审。
2.审查设计文件的设计依据、内容应准确有效。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的设计规范、标准很多,审查时应严格把关,保证设计采用的规范、标准合法有效。
4.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审查详见“第四部分”。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计算采用的计算软件应注明名称、版本、时间及合法可靠性。
6.节能设计除本要点已提出的审查内容外,必要时可参见“房屋建筑部分关于各有关专业的审查要点”。
7.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采用:
7.1.国家标准的级别高于地方标准应首先满足国家标准。
7.2.如果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则应执行行业标准。
7.3.若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时间早于国家标准,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
7.4.各种标准对同一内容规定不同时,一般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8.审查时应严格把关,设计文件中不允许采用有关部局(包括省级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废止的材料、淘汰产品、设备及相关材料。
9.设计中不应采用已作废的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图集和规范、标准。
10.市政工程审查时相关专业应结合“房屋建筑工程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采暖通风设计、节能设计”的相关审查内容的要求。
(二)市政道桥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1 一般规定
市政道路桥梁施工图审查应以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及公路工程部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准则,以市政工程道路桥梁设计规程、规范为指南,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应审查文件与政府部门批文、市政规划是否相符,项目的测绘成果、岩土工程勘测报告是否经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建设部规定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图纸是否完整齐全,结构计算书(包括使用软件)是否完整正确,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整体审查,然后对道路工程的路线、路基路面、排水、抗震、环保、交通安全设施等部分;对桥梁工程的基础、结构、防洪、抗震、消防等进行分项审查。施工图审查结果应满足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要求的审查内容、深度、质量标准。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涉及公众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方面符合要求,并应当考虑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保证审查后的图纸内容、深度等方面符合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技术质量责任到位。
2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
设计内容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等。设计总说明应包括设计依据、采用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工程概况、道路平纵横、路基路面及排水、道路交叉、交通设施、桥涵上部结构、下部结构的设计要点、主要材料、施工要点等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达到建设部2004年3月颁布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审查的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条文,同时审查设计图纸(总图及其它图纸)是否完整齐全,主要设备材料表是否齐全,经复核过的结构计算书(包括使用软件名称)是否完整正确,引用标准图(现行有效版)、大样图图纸目录是否齐全,图纸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3 道路设计
3.1 路线
3.1.1 道路标准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计算行车速度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2.2.1条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道路通行能力满足交通功能和交通安全要求。
3.1.2 道路平、纵线形设计符合规范。应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规定选用圆曲线半径、设置缓和曲线长度,按第5.2.3条、第5.2.4条规定限制最大纵坡、最小坡长,按第5.2.6条规定设置竖曲线。道路设计标高应与地面排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相配合,应尽量避免设置小于0.5%的纵度,当采用较大的纵坡将引起较大工程量,或者受既有建、构筑物等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时,应做必要的纵向排水设计,防止路面积水,影响行车安全。应重点审查纵向排水设计的内容。
3.1.3 道路宽度及建筑限界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2.4.1条的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
3.1.4 道路平、纵、横断面应相互协调,做到平面顺适、纵面均衡、横面合理。
3.1.5 道路交叉口(平交和立交)型式应满足交通功能和交通安全要求,视距应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5.1.11条规定。平面交叉设计应有详细的平面、竖向设计图纸。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型应为直线,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平台长度、平台纵坡应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7.2.1条、第7.2.3条要求。
3.1.6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道路应满足城市防洪标准要求。
3.2 路基路面及排水
3.2.1 路基(含加固处理)设计符合规范,路基边坡稳定,路基压实度应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8.4.1条之规定。建议对城市主干道路基压实度标准执行《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D30-2004表3.2.1路床土最小强度和压实度要求。
3.2.2 挡墙设计符合规范。
3.2.3 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符合《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各级公路的设计年限应满足3.13条的要求。
3.2.4 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符合《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2。
3.2.5路面结构组合满足相应使用要求。采用沥青路面时,沥青混合料的压实最小厚度与适宜厚度、各种结构层最小厚度与适宜厚度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第4.1.3条要求,沥青层之间宜设黏层,基础上宜设置透层沥青,在半刚性基层上应设下封层。水泥路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耐磨、平整,水泥混凝土的强度以28d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各交通等级要求的混凝土弯拉强度不得低于《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第3.0.6条规定的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混凝土面板一般采用矩形,其纵向和横向接缝应垂直相交,纵缝两侧的横缝不得相互错位,纵缝接缝间距在3.0~4.5m范围内确定,横缝接缝间距按路面类型和厚度选定,普通混凝土面层一般为4.0~6.0m,面板的长宽比不宜超过1.30,平面尺寸不宜大于25m
2。
3.2.6 路面抗滑性能满足规范要求。沥青路面表面层抗滑性能指标横向力系数SFC
60和路面宏观构造深度TD(mm)应满足《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第7.1.2条抗滑技术指标要求。水泥路面表面构造应采用刻槽、压槽、拉槽或拉毛等方法制作,构造深度在使用初期应满足《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0第4.4.10条对各级公路水泥混凝土面层的表面构造深度的要求。
3.2.7道路排水设计标准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12.1.2条规定,道路排水设施满足规范要求。
3.3 交通安全设施
3.3.1 广场、停车场设计符合规范。停车场平面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11.2.5条要求,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应满足第11.2.9条规定,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3.3.2 交通安全设施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道路上跨铁路时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规矩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15.3.4条的规定,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第15.3.5条的规定,
3.3.3 杆线和地下管线设计符合规范。热力等管道不得在快速路与主干路上空架设,架空电线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16.2.4条的规定。
3.3.4 交通标志、标线满足规范和使用要求。
4 桥隧设计
4.1地基基础
4.1.1勘察资料满足结构设计所要求的范围。根据《公路工程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桥梁的每个墩、台应有一个地质钻孔。为保障桥梁的安全、正常使用,必须有坚实的基础,对勘察资料深度和完整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4.1.2桥梁结构基础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报告进行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在验算墩台强度及基础应力时,车辆荷载及人群荷载应按城市桥梁荷载考虑。墩台设计时汽车荷载应计入冲击作用。桥台荷载组合应计入台后土压力及汽车制动力。墩台及基础强度验算应计入弯距影响。对于明挖扩大基础设计,应明确注明墩台基础的设计承载力数值,应注明持力层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数值。对于桩基础设计,应注明单桩承载力数值。
4.1.3桥梁结构基础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报告进行并满足变形要求。由于城市道路桥面一般较宽,桥台较长。根据《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规定:上下部应设置变形缝,减少由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及地基不均匀沉陷等所产生的影响。在设计审查中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4.1.4桥梁结构基础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报告进行并满足稳定性要求。基桩与承台连接时,承台边缘至桩外侧边缘的净距要求,应满足《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中第4.2.3条的规定,桩基底面外伸钢筋锚固于承台中,需设置15
o的外张角,承台还需具有调节桩基施工误差的功能,要设置足够的禁边宽度。
4.1.5桥梁明挖基础埋置深度符合规范要求。
4.1.6桥梁结构基础满足防洪要求并进行冲刷计算。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4.1.7 不良地基处理方法符合合理性、安全性要求。
4.1.8对抗震不良地质及土层进行特别设计及处理。
4.1.9台后高填土或相邻建筑物的附加荷载对桥梁基础安全性及使用条件的影响满足规范要求。对于桥台基础,当台背填土较高且地基土质不良时,应验算桥台与路基可能一起沿圆弧面滑动的稳定性。、
4.2结构
4.2.1桥梁总体结构体系选择合理。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市规划中的河道及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布置。若无规划,则根据现状按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4.2.2桥梁上部结构体系稳定。地震区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和布置应满足《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的有关规定。桥梁下部结构的抗震设计,应考虑上部结构的地震荷载。
4.2.3支承系统在施工各阶段及使用过程对上部结构体系能够形成有效约束。
4.2.4结构计算模型正确。
4.2.5荷载标准选用正确,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上,用城-A级汽车荷载进行桥梁设计,在城市次干路和支路上,用城-B级汽车荷载进行桥梁设计. 城-A级汽车荷载和城-B级汽车荷载的标准载重汽车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77-98第4.1.3条的规定。
4.2.6桥梁基础及结构构造满足船只、车辆撞击的安全性。
4.2.7桥梁、隧道、通道等结构的净空满足行人、行车、铁路、航运等规范的要求。
4.2.8混凝土桥梁结构按规范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验算。
4.2.9桥梁结构按规范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并满足规范的变形控制要求。
4.2.10确保结构施工过程的安全性,施工方法合理可行。
4.2.11施工控制对结构安全有影响时,设计文件应有明确的施工控制要求。
5 防洪、抗震、消防、公众利益
5.1 道路防洪、抗震、消防、公众利益
5.1.1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规定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5.1.2 重要路段或居住区道路应考虑防噪声设计。
5.1.3 采取保护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等措施。
5.1.4 道路横断面设计应考虑足够的绿化面积。
5.1.5 道路(含辅路)两侧进出口设置合理。
5.1.6道路设计考虑公交换乘和人行过街设施、桥梁防洪标准选择合理,符合相关规范。
5.1.7无障碍设计符合规范。
5.2 桥隧防洪、抗震、消防、公众利益
5.2.1桥梁防洪标准选择合理,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2.2进行必要的水文分析计算。
5.2.3合理确定抗震等级、抗震设计参数,按规范或采用专用软件进行抗震计算,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对于7度地震区的设防,根据《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简支梁桥除了要设置防止纵、横向落梁的挡块和锚栓外,还要注意梁端至墩台帽或盖梁边缘的距离应≥50+L。
5.2.4桥梁、隧道应满足消防净空要求。
5.2.5桥上有无不允许通过的管线。
5.2.6工程使用过程中噪声对周围环境及人群的影响及措施。
5.2.7人行道栏杆高度及栏芯尺寸的安全性满足规范要求。
5.2.8人行道栏杆结构强度及刚度的安全性满足规范要求。
6 通风、照明、供电、道路监控
6.1隧道通风
6.1.1隧道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6.1.2隧道内空气中影响行车安全的有害物浓度应低于允许的标准值。
6.1.3隧道通风方式应根据规范要求设置选择较为安全、经济和运营维护方便的通风方式,同时考虑火灾对策与排烟措施。
6.2道路照明
6.2.1道路照明设计主要规范为:《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6.2.2 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中有关城市道路与隧道照明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6.2.3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光源应采用高压钠灯(见CJJ45-2006第4.1.1条)。
6.2.4 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见CJJ45-2006第4.1.2条)。
6.2.5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见CJJ45-2006第4.2.1条)。
6.2.6 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防尘防溅水级别)。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尘密防喷水级别)。灯具电气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防大于1mm的固体异物防淋水级别)(见CJJ45-2006第4.2.4条)。
6.2.7 采用高杆灯照明方式时,应优先选择升降式高杆灯设施,并应符合《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3076-1998的相关要求。
6.2.8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平面交叉口必须设置照明(见CJJ37-90第14.4.3条):
1)相交道路中至少一条道路已有照明。
2)复杂的平面交叉;
3)经常有雾的地区。
6.2.9 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见CJJ45-2006第5.2.2条)。
6.2.10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见CJJ45-2006第5.2.3条)。
6.2.11立体交叉的照明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不产生干扰眩光,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见CJJ45-2006第5.2.6条)。
6.2.12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和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梁的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见CJJ45-2006第5.2.7条)。
6.2.13附近不设路灯的人行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见CJJ45-2006第5.2.8条)。
6.2.14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装设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标志或路面上的标线。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色混淆。交叉口轨道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灯具的光分布不应给接近交叉口的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见CJJ45-2006第5.2.10条)。
6.2.15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应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见CJJ45-2006第5.2.12条)。
6.2.16正常运行情况下,照明灯具端电压应维持在额定电压的90%~105%(见CJJ45-2006第6.1.3条)。
6.2.17配电系统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见CJJ45-2006第6.1.5条)。
6.2.18道路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每个灯具应有单独保护装置(见CJJ45-2006第6.1.6条)。
6.2.19高杆灯或其他安装在高耸构筑物上的照明装置应配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见CJJ45-2006第6.1.7条)。
6.2.20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系统或TT系统,金属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进行接地保护(见CJJ45-2006第6.1.9条)。
6.2.21道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且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控制方式(见CJJ45-2006第6.2.1条)。
6.3隧道照明
6.3.1隧道照明设计主要规范为:《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1999)。
6.3.2一、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GB50016-2006第12.5.1条)。设置通风、照明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隧道,应设置独立的备用电源。
6.3.3隧道照明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应急照明由备用电源(如自备发电机组)独立系统供电(JGJ/T16-92第11.9.11.22条)。
6.3.4隧道内应急照明必须有独立的供电系统,照明亮度不得低于基本亮度值的1/10倍。
6.3.5隧道内通风和照明以及事故用电应各自设置单独的回路。通风和照明供电的控制开关应集中设置在隧道口宜于操作处。
6.3.6隧道长度超过100m的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隧道,应设置白天的照明设施。
6.3.7隧道照明应以白天和夜间两种不同情况确定设计亮度。白天照明的隧道,其照明区段的划分和路面最低亮度可按规范JTJ026-90中图9.3.2和表9.3.2设计。隧道内基本照明及夜间照明按规范JTJ026-90中表9.3.3设计。当隧道外有路灯照明时,隧道内路面亮度值不得低于露天路段亮度的2倍。
6.3.8隧道内设置紧急停车带时,停车处亮度应按基本亮度的1.5~2倍设计。
6.3.9隧道内的标志照明(如应急设备设置处、不许变线等标志灯)应设置在易于寻找和观察的明显部位(JGJ/T16-92第11.9.11.20条)。
6.3.10隧道两侧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其高度不宜大于1.5m。一、二类隧道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1.5h(GB50016-2006第12.5.3条)。
6.3.11隧道内严禁设置高压电线电缆,电缆线槽应与其它管道分开埋设(GB50016-2006第12.5.4条)。
6.3.12隧道内设置的各类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发光消防疏散指示标志(GB50016-2006第12.5.5条)。
6.4 消防控制
6.4.1隧道入口外100~150m 处,应设置火灾事故发生后提示车辆禁入隧道的报警信号装置(见GB50016-2006第12.4.1条)。
6.4.2一、二类通行机动车辆的隧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016-2006第12.4.2条):
1)应设置自动火灾探测装置;
2)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100~150m 处,应设置报警电话和报警按钮;
3)隧道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 时,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隧道,每隔100~150m 处,应设置发光警报装置。
6.4.3隧道用电缆通道和主要设备用房内及收费站、服务区、控制中心、加油站等重要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见GB50016-2006第12.4.4条)。
(三)市政给水排水专业
1一般规定
1.1 强制性条文。
审查内容: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补充说明:强制性条文在《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共22条,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中,共25条。均在后面的分项中列出,并在方括弧中标注条号、两个规范用符号J和P区分。给排水、结构、电气、暖通专业的其他有关标准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列入的条文,均为审查的要点。
1.2政策符合性
1.2.1审查内容:
1)区域、流域或城镇规划;
2)审查批准的
初步设计;
3)环评文件的规定及审批意见。
1.2.2要求:
1)施工图设计应与规划、初步设计及环评中的规定一致;
2)如有重大更改,应有相应的批准文件;
3)如有较大变化,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更改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2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
2.1设计深度要求
2.1.1建设部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由于送审各项工程的规模和条件相差悬殊,在执行建设部的规定时应按关于设计质量的可信性、可实施性目标,在设计深度和内容繁简上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选择。详见2.1.2、2.1.3两条。
2.1.2可信性目标
1)地形测量、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勘察资料的内容、深度、规范性、有效性及权威性应满足设计需要;
2)采用可靠的工艺、设备和材料。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权威部门鉴定。
2.1.3可实施性目标
1)采用的新技术、设备的特性应在设计中作充分说明。
2)施工图中的说明、图示、标注等能满足工程定位、开挖、回填、混凝土浇铸或砌筑;提供的设备选型号、管材种类、规格和强度等级明确,能满足采购和工程质量检验;说明和图示能够满足管道敷设、连接、地基处理、支护、防腐、保温、加工制造、安装等施工环节的需要。不得存在较大的漏洞,关键环节不得遗留施工随意性(不排除根据情况在设计允许范围内做选择);
3)设计与实际相符合,工程及其各个部分的布置有充分的施工和操作空间,不存在构筑物、管道、设备(包括其它专业)等互相碰撞,无法通过的情况;
4)设计表达正确、清晰,不引起误解。
2.2重要设计质量特性要求
2.2.1功能性目标
1)设计的工程实施后能够提供、容纳、处理、输送或排泄规定的水量;
2)工程的充水部分及出流水压在工作时达到并维持在限定的合适范围内;
3)在设计条件,工程输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或使用要求;
4)不遗漏需要的用水点和排水点,且使用、维修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