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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的通知(修订)(二)

  5)符合环保、节能要求。
  2.2.2安全性目标
  1)资料显示的水文、地基条件等在采取技术措施后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2)构筑物及设施的结构以及设计选用的设备、器材、材料等的机械强度、质量等级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3)设计的构筑物及设施能满足以下安全性的要求:故障率低、恢复快、并且具备防洪、防火、防毒、防人身伤害事故、防污染以及防雷、防冻、防腐蚀等特性;
  4)给水系统的消防、公共卫生功能性同时属于安全性目标。
  3 水 源
  3.1水源选择
  3.1.1水源勘察
  1)[J5.1.1]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2)[J5.1.3]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3.1.2设计枯水流量
  1)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一般可采用90%~97%;
  2)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1.3水质和卫生防护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3.2取水设施
  3.2.1一般要求
  1)进水口位置、管道高度等应满足进水的水力条件;
  2)集水池调节容积、水泵扬水能力、管道规格满足设计流量;
  3)设备基础、管道连接及支护等满足水的动压力;
  4)设备布置应满足人员安全及操作方便的要求。
  3.2.2设备选型
  不得使用有关部门明令颁布淘汰的产品、设备及材料。
  3.2.3地表水取水
  1)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相应保护措施:
  ①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②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破坏;
  ③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2)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3)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建成后不影响河床的稳定性;位于河床处的渗渠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4)[J5.3.6]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5)设计枯水位保证率,应采用90%~99%。
  6)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
  3.2.4地下水取水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4 给 水
  4.1给水系统
  4.1.1一般要求
  加压泵站、管网及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应满足最高用水、最大转输及事故用水要求。
  4.1.2防止交叉污染
  [J7.1.9]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4.1.3输水
  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计算并校核;
  输水管道的根数或事故水贮备量,应符合保证事故水量要求。
  4.1.4泵房
  [J4.0.5]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4.1.5配水管网功能校核
  1)配水管网的设计水量、水压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计算并校核;
  2)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
  4.1.6供水水质
  [J3.0.8]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
  [9.8.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4.1.7药剂
  1)[J9.3.1]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凝聚剂或助凝剂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2)[J9.11.2]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剂,不得产生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
  4.1.8环保
  1)水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
  2)处理构筑物排除的泥渣应妥善处置,以免淤积河道,或污染环境。
  4.1.9水厂布置
  1)防洪
  [J8.0.6]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水厂建筑防火
  锅炉房及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
  4.1.10水厂设施及构筑物
  1)设备选型
  不得使用有关部门明令颁布淘汰的产品、设备及材料。
  2)人员安全
  [J8.0.10]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3)泵房配套设施
  泵房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泵房的防噪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液氯消毒
  J[9.8.19] 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收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J9.8.16]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率,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J9.8.17]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⑴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
  ⑵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⑶加氯(氨)间及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⑷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⑸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5)二氧化氯消毒
  [J9.8.25]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氯气等严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漏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有快速冲洗设施。
  [J9.8.26] 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J9.8.27] 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给水设计规范)第9.8.17条第2款和第9.8.19条的规定。工作间内应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6)臭氧消毒
  [J9.9.4]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7)噪声控制
  厂(站)内有噪声的建筑物(如泵房、锅炉房、鼓风机房等)及城市道路的隔声措施满足周围建筑物(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的允许噪声要求。鼓风机房的内外噪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 排 水
  5.1排水系统
  5.1.1工业废水
  [P1.0.6]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5.1.2污水泵站布置
  1)[P5.1.3]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上述管道系统中应按规定设置水封井。
  5.1.3溢流口
  事故溢流口的设置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5.1.4防止交叉污染
  1)[P6.1.18]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2)[P6.12.3]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的水质。
  5.2污水处理工艺
  5.2.1出水水质
  1)污水处理排放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规范及排放标准的规定;
  2)灌溉农田与水源的防护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中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特殊工艺
  1)[P6.11.4]采用土地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
  2)[P6.11.13]在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含水层露头地区,裂隙性岩层和溶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土地处理;
  3)[P6.11.8-4] 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塘址与居民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带。
  5.3污水处理工程布置
  5.3.1污泥处置
  1)处理构筑物排除的泥渣应妥善处理,以免淤积河道,或污染环境;
  2)[P7.1.3]污泥作肥料时,其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3.2防洪
  1)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水位应根据城市防洪标准,相应提高排放水位;
  2)污水处理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厂(场、站)总平面地面设计高程符合城市规划及防洪要求。
  5.4污水处理设施及构筑物
  5.4.1安全
  [6.1.23]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障碍避雷设施。
  5.4.2通风
  1)污水处理厂中,可能产生腐败气体的部位应加设强制通风设施,并应有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2)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5.4.3消毒设施
  1)污水处理厂消毒设施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详见本要点4.4-4
  的规定;
  2)加氯间及氯库内应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措施。加氯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照明和通风设备应有室外开关。加氯间应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应有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和观察窗。
  5.4.4污水厂消防
  1)[P6.1.8]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
  2)消化池及其辅助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的规定;
  3)消化池溢流管出口应有水封,并设置在室外,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应设有回火防止器。
  5.4.5污泥厌氧消化
  1)[P7.3.8]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1.5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的措施;
  2)[P7.3.9] 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3)[P7.3.13] 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5.4.6鼓风机房
  [P6.8.22]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有关规定。

  6 管道工程
  6.1系统和线路
  6.1.1水锤
  输水系统特别是长距离压力输水泵房或向高地输水的泵房,应按规定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并相应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措施。
  6.1.2雨水管道校核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
  6.1.3雨水排水口
  [P4.10.3]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口必须可靠。
  6.2管道
  6.2.1管材
  1)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2)管材及接头方式应根据输送介质、内外荷载、工程地质条件进行选择,满足强度、抗震、地基变动以及防腐的要求;
  3)现场制作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管材的构造要求应符合《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5章的规定;
  4)钢筋混凝土地下管道管体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25。
  6.2.2管道稳定
  1)埋设在水位(包括地下水)以下的管道考虑抗浮稳定;
  2)埋地柔性管道考虑各项外力最不利组合情况下的稳定性。
  6.2.3抗震
  1)设置在河、湖、坑、沟边缘地带的构筑物和管道,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2)地下直埋管道,在地基土质突变处,穿越铁路等交通干线或河道两端,应设置柔性接口;
  3)地下直埋的铸铁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
  4)承插式管道的三通、四通,大于45°的弯头等附件与直线管段连接处,应设置柔性接口,并应在支墩设计中考虑该处柔性连接的影响;
  5)给水管道通过发震断裂带,穿越河道、铁路等交通干线、地基土可液化地段时,应采用钢管;
  6)设防烈度较大(7、8、9度)且地基承载力较小(80、100、120kPa)时的非埋地管道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进行抗震验算。
  6.2.4管道基础
  1)[P4.3.3]管道基础应根据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用加固措施;
  2)管道规格较大的压力管道,应考虑在水流变化处(弯头、三通、阀门)水对管道接头产生的压力。必要时应设置支墩。
  6.2.5管沟回填管道、垫层及两侧和管顶上部的回填土的密实度,应在有关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
  6.2.6水下管道埋设在水位(包括地下水)以下的管道应按规定考虑抗浮稳定。
  6.2.7防腐
  1)[P4.1.4]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2)给水管道的内防腐材料应符合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6.2.8防寒在寒冷地区实施的工程、机械设备、工艺管道应考虑防冻、保温措施。
  6.2.9防爆
  [P4.6.1]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的距离处。
  6.2.10检查井
  [P4.4.6]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6.3综合
  6.3.1管道交叉
  1)[P4.13.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管道的下面;
  2)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或输送有毒液体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防污染措施。
  6.3.2与建筑间的关系
  室内给排水的管道布置、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卫生设备和水处理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
  7 土建工程
  7.1一般要求
  7.1.1专业标准
  必须满足有关建筑、结构的各项设计、施工标准中的规定。特别是《给水排水结构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7.1.2安全等级
  选择正确的使用年限和安全等级;
  7.1.3水工结构
  1)满足构筑物整体稳定(抗浮、抗滑、抗倾倒)、防腐、防渗、变形缝(伸缩、沉降、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2)钢筋混凝土盛水构筑物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25。砖砌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块石砌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7.1.4构件及材料
  不得使用有关部、委、局颁布废止的结构构件、材料。
  7.2安全
  7.2.1抗震
  设防烈度较大(7、8、9度)且地基承载力较小(80、100、120kPa)时的超过25m高的建(构)筑物,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进行抗震验算。
  7.2.2防滑
  1)[J8.0.10]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2)[P6.1.23]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7.2.3防爆
  [P7.3.11]污泥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应符合防爆要求。
  8 电气设计
  8.1一般要求
  8.1.1给水排水工程电气设计的原则
  在执行供、配电及自动控制方面的国家现行设计标准中,给排水工程中的电气设计应重点注意在潮湿、易腐蚀及有药剂泄漏风险的环境下的设计要求,以及特定场合的防漏电、防爆、防雷击要求。
  8.2供电
  8.2.1水厂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符负荷。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备。
  8.2.2污水处理厂
  [P6.1.19]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处理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备用的动力设施。
  8.2.3排水泵站
  [P5.1.9]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3消毒设施
  8.3.1自动控制
  消毒间(库)通风及漏气吸收装置,应按J9.8.18条的规定采用自动控制。
  8.3.2加氯(氨)间
  1)[J9.8.17] 5 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2)[J9.8.17] 3 加氯(氨)间及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3)[J9.8.19] 加氯(氨)间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8.3.3二氧化氯间
  [J9.8.26]应配备二氧化氯泄漏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漏溶液的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8.3.4臭氧消毒
  [J9.9.19]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8.4高架构筑
  8.4.1防雷
  1)[J7.5.5]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有防雷装置;
  2)[P6.1.23]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8.5格栅间
  [P6.3.9]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8.6污泥消化
  [P7.3.11]污泥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8.7用电负荷
  重要的给水厂、泵房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一般给水厂、污水处理厂、立交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大中型垃圾填埋场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
  8.8 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应与用电负荷等级相适应,满足GB50052-95第二、三、四章有关要求。
  8.9 10kV及以下变电所
  8.9.1所址选择应满足GB50053-94第一、二章的有关要求。
  8.9.2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采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时,其变压器外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m。当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见GB50053-94第6.1.4条):
  1)油量大于1000kg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
  2)油量在1000kg及以下时,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
  8.9.3变电所电缆隧道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见GB50054-95第5.6.27条)。
  8.9.4变电所的雷电过电压保护需满足下列要求(见《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1997第7.3.9条):
  1)变电所的3kV~10kV配电装置(包括电力变压器),应在每组母线和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式避雷器(分别采用电站和配电阀式避雷器),母线上阀式避雷器与主变压器的电气距离不宜大于下表所列数值:
  阀式避雷器至3kV~10kV主变压器的最大电气距离

雷季经常运行的进线路数

1

2

3

≥4

最大电气距离 m

15

20

25

30


  2)架空进线全部在厂区内,且受到其地建筑物屏蔽时,可只在母线上装设阀式避雷器。
  3)有电缆段的架空线路,阀式避雷器应装设在电缆头附近,其接地端应和电缆金属外皮相连。如各架空进线均有电缆段,则阀式避雷器与主变压器的最大电气距离不受限制。
  4)阀式避雷器应以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主接地网连接(包括通过电缆金属外皮连接)。阀式避雷器附近应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5)3kV~10kV配电所,当无所用变压器时,可仅在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式避雷器。
  8.10 高压电器
  8.10.1设计选用的高压电器允许最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该回路的最高运行电压。导体和电器,其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该回路的最大持续工作电流(见GB50060-92第4.0.1条)。
  8.10.2高压电器及导体的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器开断电流所用的短路电流,应按设计规划容量计算,并应考虑电力系统的远景发展规划(见GB50060-92第4.0.4条)。
  8.11继电保护
  8.11.1电源进线、变压器、出线回路、电容器、母线联络等的继电保护应满足GB50062-92相应章节要求。
  8.11.2二次回路应满足GB50062-92第十四章要求。
  8.12 接地系统
  8.12.1电力装置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接地(《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第3.0.1条)。
  8.12.2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GB50054-95第4.4.5条)。
  8.13 线路设计
  8.13.1架空线路的路由与建筑物、其它管线和对地间距应满足《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第7.5.2条规定。
  8.13.2电缆线路的路由与建筑物、其它管线和对地间距应满足规范GB50293-1999第7.5.9.2条规定。
  8.13.3外部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性标准。
  8.13.4架空线路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GB50293-1999第7.5.2.5条)。
  8.14防雷设计
  8.14.1 3kV~10kV配电系统中的配电变压器应装设阀式避雷器保护。阀式避雷器应尽量靠近变压器装设,其接地线应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中性点不接地时则为中性点的击穿保险器的接地端)以及金属外壳等连在一起接地(DL/T 620-1997第8.1条)。
  8.14.2 3kV~10kV Y,yn和Y,y(低压侧中性点接地和不接地)接线的配电变压器,宜在低压侧装设一组阀式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以防止反变换波和低压侧雷电侵入波击穿高压侧绝缘。但厂区内的配电变压器可根据运行经验确定。低压侧中性点不接地的配电变压器,应在中性点装设击穿保险器(DL/T 620-1997第8.2条)。
  8.14.3 35kV~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装设阀式避雷器保护(DL/T 620-1997第8.3条)。
  8.14.4 3kV~10kV柱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应装设阀式避雷器保护。经常断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或隔离开关,应在带电侧装设阀式避雷器,其接地线应与柱上断路器等的金属外壳连接,且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装设在架空线路上的电容器宜装设阀式避雷器保护(DL/T620-1997第8.4条)。
  8.15防火防爆设计
  8.15.1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GB50058-92第4.3.8条)。
  8.15.2防爆区域等级的确定应符合GB50058-92第二节、第三节有关要求。
  8.15.3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GB50058-92第2.5.2条规定。
  8.15.4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线路的设计应符合GB50058-92第2.5.8条规定。
  8.15.5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除本质安全系统的电路外,在1区内电缆线路严禁有中间接头(GB50058-92第2.5.9条)。
  8.15.6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2区内钢管配线需符合规范GB50058-92第2.5.12条要求。
  8.16 其他设施要求
  8.16.1流量变化较大的污水提升泵房,宜采用以集水井水位调节或进水流量调节水泵运行台数或调节水泵转速的自动控制(见JGJ/T16-92 第23.8.6条)。
  8.16.2自灌式与非自灌式起动的水泵,其水泵电动机与出水电动阀门之间应有联锁(JGJ/T16-92第23.8.7条)。
  8.16.3控制取水泵房的集中控制室,应依据JGJ/T16-92第23.8.14条要求具有下列功能:
  1)远方手动、自动及就地工作制的选择;
  2)水位测量与水位信号指示;
  3)各受控水泵电动机运行状态和电气故障的远方监视和报警;
  4)备用水泵的自动切换。
  9 自控设计
  9.1 监控系统设计
  9.1.1监控系统应具有抗射频电磁场影响的能力及其它抗干扰性能(见HG/T20573-95第6.3条)。
  9.1.2监控系统应能在不中断工艺操作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对系统进行扩充(见HG/T20573-95第6.4条)。
  9.1.3监控系统的操作站、通讯总线等宜冗余配置。I/O卡件要有10%~15%的备用量,机柜内应留有10%的卡件安装空间,并装有10%的备用接线端子(见HG/T20573-95第6.1.2条)。
  9.2仪表选型及安装
  9.2.1爆炸环境的仪表选型应符合GB50058-92第二章第5节要求。
  9.2.2腐蚀性环境应选择与工艺设备相同或高于其防腐等级的仪表(HG/T20507-2000第1.1.7条)。
  9.2.3多雷地区电源、信号引入应符合GB50057-94第六章第4节的要求。
  9.3控制室设计
  9.3.1控制室(仪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在非爆炸、无火灾危险的区域内(见HG/T20508-2000第2.1.1条);
  2)应远离或背向高压、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装置(见HG/T20508-2000第2.1.3条);
  3)应远离震动源和具有电磁干挠的场所(见HG/T20508-2000第2.1.11条);
  4)不宜与高压配电室毗邻布置,如条件限制而相邻时应采取屏蔽措施(见HG/T20508-2000第2.1.4条)。
  9.3.2控制室(仪表室)必须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系统,照度标准值宜为30~50lx(见HG/T20508-2000第2.5.4条)。
  9.3.3控制室(仪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应通向既无爆炸又无火灾危险的场所;控制室长度超过12m,应设置两个门(见HG/T20508-2000第3.3.7条)。
  9.3.4控制室(仪表室)内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见HG/T20508-2000第3.8.1条)。
  9.3.5仪表检测系统、PLC和DCS系统或其他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设计保护接地、屏蔽接地、信号接地、本安接地、特殊设备接地,仪表及控制系统的接地联结采用分类汇总,最终与总接地板联结的方式。交流电源的中线起始端应与接地极或总接地板连接(见HG/T20513-2000第4.0.2条)。
  9.3.6仪表系统的各类接地应实现等电位联结,并与电气装置实施总等电位联结(见HG/T20513-2000第4.0.3条)。
  9.3.7本安电路的配线必须与非本安电路的配线分开敷设(见HG/T20512-2000第7.1.4条)。当平行敷设时,两者之间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9.3.7要求(见HG/T20512-2000第7.1.5条):
  表9.3.7 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平行敷设的最小间距(mm)

    非本安电路的电流

非本安电路的电压

平行敷设的最小间距(mm)

超过100A

100A以下

50A以下

10A以下

220V及以下

2000

600

600

500

110V及以下

2000

600

500

300

60V及以下

2000

500

500

150


  9.4其他设施要求
  9.4.1下列各处应设置相关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见GB50014-2006第8.2.2条):
  1)排水泵站:硫化氢(H2S)浓度;
  2)消化池:污泥气(含CH4)浓度;
  3)加氯间:氯气(C12)浓度。
  9.4.2对于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选用相应防爆等级的接线箱(见HG/T20512-2000第7.1.11条)。
  10 采暖与通风
  10.1一般要求
  10.1.1设备、材料
  不得使用有关部、委、局颁布淘汰的产品、设备材料。
  10.2通风
  10.2.1特殊场合
  1)有易燃、易爆等有害气体的场所的换气次数应满足规范要求;
  2)输送有腐蚀、易燃、易爆等气体时,通风机的选型、风机及管道的材质应满足规范要求。
  10.2.2地下污水泵站
  [P5.1.11]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排风综合系统。
  10.2.3格栅间
  [P6.3.9]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10.2.4加氯(氨)间
  [J9.8.18]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出的排出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
  10.2.5二氧化氯间
  [J9.8.26] 二氧化氯制备、贮备、投加设备的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
  10.2.6污泥消化
  污泥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
  10.3采暖
  10.3.1一般要求
  1)泵房及水厂、污水厂有人员值班附属建(构)筑物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设施;
  2)设计的采暖、通风设施应符合采暖专业规范的规定。
  10.3.2消毒间
  [J9.8.15]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
  10.3.3锅炉房
  1)燃气、燃油锅炉及燃气系统应满足防火、防爆规范的要求;
  2)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市政供热工程专业
  1 一般规定
  1.1 设计应遵守以下规范标准和规定:
  1)《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以下简称“热规”);
  2)《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98)(以下简称“直规”);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07);
  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2 供热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政策法规。
  1.3 供热设计应保证公共利益及安全。
  2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
  2.1 设计依据(执行规范、选用标准图、气象地址资料)应正确。
  2.2 供热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设计施工说明、主要设备表、设计图纸、计算书。
  2.3 设计施工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执行规范、选用标准图、气象地址资料等);
  2)热力站容量、管网规模、介质参数、运行及维护要求等;
  3)管材及附件选用、管道连接方式、管道安装坡度与坡向;
  4) 设备和管道防腐、保温、刷油要求;
  5) 管道补偿方式、管网敷设方式说明;
  6)系统工作压力的说明及水压试验要求;
  7)设计所采用的图例;
  8)施工注意事项及其他需要在施工时实现的设计意图说明(如:泄水、排气、加强等);
  9)施工时应遵循的施工验收规范;
  10)设备和管道与土建及其他专业的配合要求。
  2.4 主要设备表
  应列出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满足订货的技术参数、数量。
  2.5 泵房及热力站图纸
  2.5.1 热力站、中继泵站应有热力系统图或原理图。图中应绘出设备、各种管道工艺流程、监测仪表、管道管径及符号、介质流向、设备名称或编号、管道标高(无剖面图时)。
  2.5.2 热力站、中继泵站应有平面图。图中应绘出设备及管道平面布置,设备名称或编号、定位尺寸。
  2.5.3 较复杂的热力站、中继泵站应有剖面图。图中应绘出需要表达的设备及管道位置及标高。
  2.5.4 应绘制必要的详图、给出所选用的标准图。
  2.6 热力管网图纸
  2.6.1 供热管网应有管道布置平面图,工程复杂时,管道图、管沟图或支架图可分开绘制。图中应绘出支架、补偿器、检查井等的定位尺寸,并分别标主编号,管线长度及规格、介质代号。
  2.6.2 供热管网应绘制纵断面图。图中应绘出管道编号、支架标高、沟底标高、管道标高、坡度坡向,同时应表示出放气阀、泄水阀、疏水装置、就地安装的仪表等。简单项目可不绘制纵断面图。
  2.6.3 供热管网应绘制横断面图。图中应绘出管道编号、保温层、管道中心距、管道标高、管沟或支架等。
  2.6.4 必要时应绘制检查井(或操作平台)、管道及附件的节点详图。
  3 管网设计
  3.1 规范适用范围
  3.1.1 《热规》:供热热水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200℃;供热蒸汽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的供热管网设计。
  3.1.2 《直规》:供热热水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150℃;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DN500mm的钢制内管、保温层、保护外壳结合为一体的预制保温直埋热水管道的供热管网设计。
  3.2 以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为热源的热水热力网,补给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浮物 小于或等于5mg/L
  2) 总硬度 小于或等于0.6mmol/L
  3) 溶解氧 小于或等于0.1mg/L
  4) 含油量 小于或等于2mg/L
  5) pH(25℃) 7~12
  3.3 热水管网的压力工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 热水热力网供水管道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供热介质的汽化压力,并应留有30~50kPa的富裕压力。
  3.3.2 热水热力网的回水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超过直接连接用户系统的允许压力;
  2)任何一点的压力不应低于50kPa。
  3.3.3 热水热力网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应保持必要的静态压力,静态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使热力网任何一点的水汽化,并应有30~50kPa的富裕压力;
  2)与热力网直接连接的用户系统应充满水;
  3)不应超过系统中任何一点的允许压力。
  3.3.4 开式热水热力网非采暖期运行时,回水压力不应低于直接配水用户热水供应系统静水压力再加上50kPa。
  3.4 热力网循环泵与中继泵吸入侧的压力,不应低于吸入口可能达到的最高水温下的饱和蒸汽压力加50kPa,且不得低于50kPa。
  3.5 地下敷设热力网管道的管沟外表面,直埋敷设热水管道或地上敷设管道的保温结构表面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电缆、架空电线和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垂直净距应符合《热规》表8.2.8的规定。
  3.6 地上敷设热力网管道穿越行人过往频繁地区,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2.0m;在不影响交通的地区,应采用低支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3.7 河底敷设管道必须远离浅滩、锚地,并应选择在较深的稳定河段,埋没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保证管道安全的原则确定。对于一至五级航道河流,管道(管沟)应敷设在航道底设计标高2m以下;对于其他河流,管道(管沟)应敷设在稳定河底lm以下。对于灌溉渠道,管道(管沟)应敷设在渠底设计标高0.5m以下。管道河底直埋敷设或管沟敷设时,应进行抗浮计算。
  3.8 其他管道穿入热力沟或热力管道穿墙、穿基础的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燃气管道不得进入热力网管沟。当自来水,排水管道或电缆与热力网管道交叉必须穿入热力网管沟时,应加套管或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混凝土防护层与管沟隔开,同时不得妨碍热力管道的检修及地沟排水。套管应伸出管沟以外,每侧不应小于1m。
  2)热力网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当垂直净距小于300mm时,燃气管道应加套管。套管两端应超出管沟1m以上。
  3)热力网管道进入建筑物或穿过构筑物时,管道穿墙处应封堵严密。
  4)地上敷设的热力网管道同架空输电线或电气化铁路交叉时,管道的金属部分(包括交叉点两侧5m范围内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9 直埋供热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管径(mm)

25~125

150~200

250~300

350~400

450~500

车行道下(m)

0.8

1.0

1.0

1.2

1.2

非车行道下(m)

0.6

0.6

0.7

0.8

0.9



  3.10 管道安装
  3.10.1 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5℃地区露天敷设的不连续运行的凝结水管道放水阀门,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10℃地区露天敷设的热水管道设备附件均不得采用灰铸铁制品。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低于-30℃地区露天敷设的热水管道,应采用钢制阀门及附件。 城市热力网蒸汽管道在任何条件下均应采用钢制阀门及附件。
  3.10.2 焊制三通、支管开口应补强。直埋管道应考虑轴向补强。
  3.11 管道设施及附件
  3.11.1 热力网管道干线、支干线、支线的起点应安装关断阀门。热水热力网干线应装设分段阀门。
  3.11.2 热水、凝结水管道的高点(包括分段阀门划分的每个管段的高点)应安装放气装置。热水、凝结水管道的低点(包括分段阀门划分的每个管段的低点)应安装放水装置。
  3.11.3 蒸汽管道的低点和垂直升高的管段前应设启动疏水和经常疏水装置。
  3.11.4 地下敷设管道安装套筒补偿器、波纹管补偿器、阀门、放水和除污装置等设备附件时,应设检查室。
  3.12 管道补偿要求
  3.12.1 热力网管道的温度变形应充分利用管道的转角管段进行自然补偿。直埋敷设热水管道自然补偿转角管段应布置成60°~90°角,当角度很小时应按直线管段考虑,小角度的具体数值应按《直规》(CJJ/T 81)的规定执行。
  3.12.2 采用方形、波纹补偿器时,设计应考虑安装时的冷紧;采用套筒补偿器时,留有不小于20mm的补偿余量。
  3.12.3 采用波纹管轴向补偿器时,管道上应安装防止波纹管失稳的导向支座。采用其他形式补偿器,补偿管段过长时,亦应设导向支座。
  3.12.4 波纹补偿器、套筒补偿器应布置在两个固定支架间的直管段上,在管道的盲端、弯头、变截面处、装有阀门的部位,应设固定支架。
  3.13 固定支架的设计和标准图的选用应依据管道对固定点的作用力,作用力计算时应包括下列三部分:
  1) 管道热胀冷缩受约束产生的作用力(支架、土壤摩擦力);
  2) 内压产生的不平衡力(选用波纹补偿器、套筒补偿器时);
  3) 活动端位移产生的作用力(补偿器弹性力或摩擦力、直埋时转角管段变形形成的轴力)。
  3.14管道的机械强度计算
  3.14.1 地上敷设和管沟敷设热力网管道的许用应力取值、管壁厚度计算、补偿值计算及应力验算应按《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SDGJ 6)的规定执行。
  3.14.2 直埋敷设热水管道的许用应力取值、管壁厚度计算、热伸长量计算及应力验算应按《直规》(CJJ/T 81)的规定执行。
  3.15 管道保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供热介质设计温度高于50℃的热力管道、设备、阀门应保温。保温层设计时应优先采用经济保温厚度;
  2) 地下敷设管道严禁采用吸水性保温材料进行填充式保温;
  3) 保温层外应有性能良好的保护层,保护层的机械强度和防水性能应满足施工、运行的要求;预制保温结构还应满足运输的要求;
  4) 直埋敷设热水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其技术要求应符合《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 114)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 129)的规定。
  3.16 热力网干线的分段阀门处、除污器的前后以及重要分支节点处,应设压力检测点。
  4 泵站、热力站设计
  4.1 站内各种水管道及设备的高点应设放气阀,低点应设放水阀。
  4.2 中继水泵吸入母管和压出母管之间应设装有止回阀的旁通管。
  4.3 中继泵站水泵入口、热力网一次供水总管上及用户系统回水总管上,应设除污装置。
  4.4 热力站气体定压、水泵定压系统应设超压自动排水装置。
  4.5 换热设备的选择布置
  4.5.1 换热器的传热系数应大于或等于3000W/(㎡·K)。
  4.5.2 换热器组一、二次侧进、出口应设总阀门。
  4.5.3当热水供应系统换热器热水出口上装有阀门时,应在每台换热器上设安全阀;当每台换热器出口管不设阀门时,应在生活热水总管阀门前设安全阀。
  4.6 间接连接采暖系统的补水质量应保证换热器不结垢,应对补给水进行软化处理或加药处理
  4.7 蒸汽热力站应根据生产工艺、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负菏的需要设置分汽缸,蒸汽主管和分支管上应装设阀门。当各种负荷需要不同的参数时,应分别设置分支管、减压减温装置和独立安全阀。
  4.8 蒸汽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设疏水装置:
  1) 蒸汽管路的最低点、流量测量孔板前和分汽缸底部应设启动疏水装置;
  2) 分汽缸底部和饱和蒸汽管路安装启动疏水装置处应安装经常疏水装置;
  3) 无凝结水水位控制的换热设备应安装经常疏水装置。
  4.9 热力站一、二次供回水总管上应设阀门。热力站内各分支管路的供、回水管道上应设阀门。
  5 安全、环保与节能
  5.1 工作人员经常进入的通行管沟应有照明设备和良好的通风。人员在管沟内工作时,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通行管沟应设事故人孔。设有蒸汽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100m;热水管道的通行管沟,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400m。
  5.2 操作人员需要接近维修的地方,当维修时,设备及管道保温结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60℃。
  5.3 中继泵站、热力站的站房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
  5.4 中继泵站、热力站应降低噪声,不应对环境产生干扰。当中继泵站、热力站设备的噪声较高时,应加大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或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使受影响建筑物处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绕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当中继泵站、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振要求时,水泵基础和连接水泵的管道应采取隔振措施。
  5.5 站房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当热水热力站站房长度大于12m时应设两个出口,热力网设计水温小于100℃时可只设一个出口。蒸汽热力站不论站房尺寸如何,都应设置两个出口。安装孔或门的大小应保证站内需检修更换的最大设备出入。多层站房应考虑用于设备垂直搬运的安装孔。
  5.6 位置较高而且需经常操作的设备处应设操作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5.7 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5.8 热力系统应设气候补偿器,根据室外温度自动调整换热站供水温度。
  5.9 热力站供汽总管和一、二次供回水管应设阀门、压力表、温度计、热计量装置。热力站补水应计量。
  5.10 照明安全要求
  5.10.1 在通行管沟和地下、半地下检查室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潮的密封型灯具。
  5.10.2 在管沟、检查室等湿度较高的场所,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2m时,应采用24V以下的安全电压。
  6 供热工程土建专业
  6.1 管线和站房设计总要求
  6.1.1 结构形式及施工方法的选定的正确性。
  6.1.2 结构设计参数选择依据的正确性。
  6.1.3 结构计算(厂站建筑、架空支架、地下沟道及固定支架)的正确性。
  6.1.4 抗震设计及抗震构造(厂站建筑、架空支架、地下沟道及固定支架)的正确性。
  6.1.5 施工缝、变形缝设置的正确性;
  6.1.6 结构设计应遵循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符合情况。
  6.2 管线设计
  6.2.1 穿跨越铁道河流的结构设计、抗震设计、构造的正确性。
  6.2.2管道支架结构稳定性验算,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结构抗漂浮验算,特殊工程地质的处理,节点设计满足结构受力和施工工艺要求的正确性。
  6.2.3 直埋固定墩稳定性验算及固定墩配筋符合规程的规定。
  6.3 站房设计
  6.3.1 设在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容积式加热罐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规范要求。
  6.3.2 操作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规定。
  7 供热工程供配电、自控专业
  7.1 供配电设计
  7.1.1 供热工程设计的主要规范为:《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
  7.1.2 热力网中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的中继泵站及热力站,当主电源电压下降或消失时应投入备用电源,并应采用有延时的自动切换装置(见CJJ34-2002第12.2.2条)。
  7.1.3 中继泵站及热力站的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时,应符合《电能质量电网谐波》(GB14549)对谐波的规定(见CJJ34-2002第12.2.7条)。
  7.1.4 用于热力网的电气设备和控制设备的防护等级应适应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见CJJ34-2002第12.2.8条)。
  7.1.5 大型供热系统输送干线的中继泵宜采用工作泵与备用泵自动切换的控制方式,工作泵一旦发生故障,连锁装置应保证启动备用泵。上述控制与连锁动作应有相应的声光信号传至泵站值班室(见CJJ34-2002第13.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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