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冀建村〔2009〕3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农工委(部),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工委(部):
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新民居建设,强化规划与建设指导,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09]10号),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注意反馈执行中的问题。
附件: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引导农民群众建设经济适用、功能完善、安全美观的新民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一体化、均衡化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指导农村新民居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度超前,引导农民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编制乡、村规划,为农民做好建设技术服务,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和顺应农民意愿,争取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发挥广大农民建设新民居的主体作用。
2、宜建则建,宜改则改。根据各村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经济水平、农民意愿和发展趋势等情况,对各村庄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整村迁建、滚动翻建、就地改造、原址建设等多种方式建设,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村庄、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需要。
3、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村庄规划建设应注意利用村庄自然条件,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体现地方特色、村庄特色和民族特色;建筑单体应多样化、农村化,防止千户一面、千村一面和城乡空间形态趋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