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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四)创业定位及政策扶持范围。高校毕业生创业是指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开办生产服务项目、创办及参与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方式实现市场就业。凡2009年及以后在川创业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未满5年的,为本《意见》政策扶持范围。
  二、加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 从2009年起,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资金数额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以股权出资自主创办企业。
  2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允许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以家庭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凭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注册登记。
  3实行优质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设立创业注册登记优先窗口,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二)加大财税支持。
  1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省酌情安排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资助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安排专门的创业专项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予以支持。
  2减免有关行政管理费用。实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有关证照免费办理制度。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均可享受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销售额(营业额)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营业税;开办其他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4给予创业补贴。根据高校毕业生拟选择的创业项目以及准备情况,对首次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采取贴息和补贴等方式给予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应享受国家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涉农项目,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立项条件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5实行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办法。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新增吸纳人数多少,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州)制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从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中对奖励经费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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