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疏导历史遗留成本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气成本受国家政策法规变动或上游气源单位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供气成本非自主变动,经我局认定本应进入天然气销售价格解决但尚未解决的历史遗留的经营支出;
各类用气供气成本交叉补贴变化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因政府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合理安排各类用气价格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各类用气供气成本的被动交互变化。
第四条 (调整原则)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符合调整的前提下,应遵循有利于保障供应、抑制不合理需求、灵敏反映市场变化以及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企业合理成本因素,由我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共同负担、合理分摊、综合平衡的要求,统筹安排调整各类别用气的销售价格。
第五条 (调整方法)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顺价调整,按《成都市物价局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试行办法》执行。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顺价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提出调整建议后,我局除进行成本调查、测算、监审等程序外,还应通过价格听证会后确定调整方案。
非居民生活用气的价格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提出调整建议,我局在进行成本调查、测算、监审、综合平衡、征求意见后确定调整方案。
供CNG加工销售企业的燃气价格调整,由我局视CNG终端销售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水平及有关规定,在考虑CNG加工销售企业的合理输差后,确定燃气经营企业供CNG加工销售企业燃气价格调整方案。
第六条 (调整程序)调价建议的提出。居民生活用气及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向上的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价格调整、各类供气成本交叉补贴变化、历史遗留成本情况以及其他情况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成本变动提出调整建议;居民生活用气及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向下的调整,由我局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
调价建议的受理。我局在接到燃气经营企业提交的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调整的调价建议后,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
从受理之日起,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顺价调整和非居民生活用气的价格调整建议,在基础资料完备的前提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成本)调查、测算、成本监审、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和形成决策建议等工作;居民生活用气非顺价调整则需在形成决策建议前,另计25个工作日完成相关价格听证程序。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程序的,应当向调整建议人说明理由并提出完成的最后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