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11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省局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小金库”的各项要求,做好我省国税系统治理“小金库”工作,现将《江苏省国税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报告。
江苏省国税系统开展“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9]27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1号)要求,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现就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范围是全省国税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专项治理的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