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惠州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惠府〔2009〕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建设,优化我市供电环境,根据省政府《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和《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市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责任,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及协调相关事项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行政审批、指导服务、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按照细致调研、分类推进的原则,凡供电设施选址和路径涉及征地拆迁的,要认真尽快查清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征地拆迁方案,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切实落实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粤府〔2007〕90号精神,通过政企配合,努力创造良好的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实施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并着力优化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供电企业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1.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市直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供电指标。
2.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差,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其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用电增容报装等按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粤府〔2007〕90号相关规定办理。